如何准备预先指示

50 如何准备预先指示

预先指示是指有决定能力的患者对自身将来丧失表意能力时接受医疗照护而事先做出的一种合理、合法的安排和指示。预先指示最开始被称之为“生前预嘱”,由美国路易斯·库特纳博士于1969年首次提出,直至1976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自然死亡法案》,象征着首部承认生前预嘱合法的法律出台。目前,我国尚未对预先医疗指示进行特别立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疾病早期,患者认知功能相对完善,有足够的能力对自己后期医疗措施进行抉择。预先指示的内容包括一份代理声明,指定一名代理人为个体在他(她)失去能力时做决定。配偶和成年子女是最常被指定为代理人的个体,其次是父母、兄弟姐妹和其他亲属;一份生前遗嘱,指定个体在他(她)缺乏精神上的决断能力时关于医疗决定的选择,如有关宗教原则或人生观的指导医学决策的声明,发生心肺骤停时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的使用,个体无法进食和饮水时静脉补液和饲管的使用,昏迷或持续植物状态时人工生命支持的使用,研究的参与器官或组织捐献和尸检的意愿。

作为一种先进的法律思维,预先指示不仅仅用于已经罹患疾病的患者,所有个体应该考虑在痴呆发病前,或最迟在痴呆早期,在照护者的帮助下执行以下预防性法律步骤中的三种:

预先指示:个体应该准备一份生前遗嘱并指定一名长期的法律代理人代理医疗决定和研究参与。他(她)应当指示法律代理人遵守生前遗嘱的方针。(https://www.daowen.com)

财产计划:如果个体处于痴呆早期,他(她)应当准备一份遗嘱并考虑包含一份能力声明(伴随一份录像带)。

选择代理人:向家庭成员告知自己的意愿和代理人的人选。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从法律法规政策、健康宣教、媒体宣传等多个方面采取措施,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从而提高预先指示的知晓度和接受度,提高疾病的治疗与管理能力,提高患者自主权的实现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