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 延续核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3.6.1 延续核准

持证机构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应当在核准证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以前(且不超过12个月)向核准机关申请延续核准,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延续核准时书面说明理由,并且承担未及时延续核准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延续核准的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和发证按照本规则3.2、3.3、3.4、3.5的规定执行。(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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