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关于档案关系中的个人权利,有学者认为,档案个人信息保护不应采用美国的广义的隐私权模式,而应重新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确实,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二者的指向不同。如果认为公民可以在档案关系中行使完整的个人信息权,那就意味着公民可以决定哪些信息被写进档案,可以要求档案管理机关更正、删除某些信息,这显然不符合现实。事实上,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指向不同的事项,发挥不同的功能。个人信息权指向公民对自身档案信息的使用,公民可以凭借此权利避免自身档案信息被进行不当商业使用;隐私权指向档案信息的公开或者披露,公民可以凭借此权利避免档案中的隐私信息被不当泄露。因此,公民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均不可偏废。(https://www.daowen.com)
本文从个人信息权利的角度出发,考察我国档案制度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探讨相应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