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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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细化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
《办法》关于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只有第八条第(五)点提及了“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具体怎么做并未提及,应根据新《档案法》第五章“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内容,制定详细条款,规范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内容。
2.1 明确电子档案的归档要求
根据新《档案法》要求,明确高校电子档案在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并由高校档案室(馆)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测。随着信息安全技术的成熟和发展,高校可探索规范档案单套管理,尤其对于无纸质的电子文件材料,应按照电子档案归档的要求进行归档。如,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这类材料,有专门的数据库,而且产生的数据量巨大,如能实现与档案系统的对接,直接将电子数据转存到档案系统中,既省时又省力。(https://www.daowen.com)
2.2 增加高校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相关条款
新《档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高校档案信息资源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不仅有文书档案、基建档案、科技档案等常见的档案类型,还包括学生档案、教学档案等,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共享平台的建设需要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才能实现各高校之间档案信息资源的兼容和共享。要明确高校档案信息资源可共享的原则和范围,如需要贯彻执行的政策性文件等可以完全共享,各校科研项目、学科建设情况等可选择性共享,学生个人的学籍、成绩等不能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