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完善归档范围和参考规范、标准
1.1 归档范围的变更调整
根据新《档案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应当纳入归档范围。《办法》规定了高校档案的11个类别,有党群类、行政类、学生类等,但并未涵盖全部高校档案的内容,而且分类有些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需根据实际工作进行补充。如,招投标工作是高校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之一,招标计划申报、审批、变更,投标企业的资历、人员配备、售后服务等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需归档保存,可单设招标类。再如,高校大型校庆系列活动,从学术交流到庆祝活动,从策划到组织再到举办,往往持续月余,教育部对高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大型审核评估、部分专科院校或学院改制等,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有许多需要保管的档案材料,可单设专项类。(https://www.daowen.com)
1.2 修订和变更高校档案类别所参照执行的管理规范、标准
对于《办法》归档范围中11大类所参照执行的管理规范和标准,过于陈旧的应及时修订,已经修订的,应进行变更。如,第四类教学类的执行标准是〔87〕教办字016号《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距今已30多年,有些归档内容已与教学活动背离;第十一类财会类的执行标准是财会字〔1998〕32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但该制度已于2015年12月修订,应依据新规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