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规范新的档案利用方式
新《档案法》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第二十七条,将允许档案开放的年限缩短至25年;第三十条,具体规定了馆藏档案和未移交进馆档案开放审核的负责单位,明确了档案开放利用的主体责任。《办法》应根据高校自身档案资源的特点,制定档案利用和公布的相关规范。
3.1 新增远程查档的相关条款
高校提供远程查档是在新《档案法》框架下的档案利用方式的创新,践行为用户提供便利的原则。应规范远程查档的管理方式、技术条件、安全标准等内容,远程查档系统不仅要能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识别,还要能保障档案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保密和安全。高校档案利用率较高的是学生档案,用传统的邮寄方式,效率和安全性都比较低,远程查档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些问题。(https://www.daowen.com)
3.2 制定高校档案信息资源馆际传递的条件和标准
高校档案室(馆)在编史修志、专题编研等日常工作中也需要向其他档案馆借阅档案。在共享平台建立的基础上,档案借阅可以通过馆际传递的方式实现,因此需要制定馆际传递的条款,规定传递的条件和标准,如可以通过平台传递的档案类型,借阅需要的证明手续,借阅内容的有效期限,借阅人的权限,实现传递的技术标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