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非法供血

一、禁止非法供血

我国规定只有经过国家验收合格,取得采供血许可证的机构才能进行采集和提供血液制品,相关禁止性规定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以下简称《献血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以下简称《条例》)第二章和《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和第十一条都提到了对非法供血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力度。关于非法供血行为的认定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看:(1)采供血机构有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比如:没有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未取得采供血资格证的情况下就进行供血,或者资格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等行为都应当认定为非法采供血;(2)不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供血,比如:出售无偿献血血液;没有经过批准擅自与其他地区调配血液,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等行为都应当认定为非法供血。在陈永泉等发表的一篇关于非法供血案的文献报道中,虽然涉案医院是经过上级部门批准的临床用血单位,但不具备临床供血资格,涉案医院将血液中心取回的血液制品供给其他机构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该医院的行为属于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内非法供应血液制品,应认定为“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明确了该医院的违法行为,虽然院方立即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马上进行纠正,也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但相关人员依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3)提供不合格的血液给医疗机构,对受血者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都应当认定为非法供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