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禁止非法采血
输血在抢救生命和治疗疾病的同时,也带来了感染疾病的风险为了避免和减少输血传染病的发生,我们必须遵守输血法律、法规,必须强化输血法律风险意识。我国虽然施行的是无偿献血制度,但是由于监督不到位再加之上不法分子的利欲熏心,非法采供血液犯罪导致的血源性传播疾病问题层出不穷。主要涉及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包括在《献血法》第九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等;《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和《办法》第六十一条,明确了非法采血行为的认定和惩处有关规定。关于非法采血行为的认定应当从多个方面来看:(1)非法组织或者胁迫他人出卖血液,2000年公安机关一举打掉了一个非法采血团伙,经对查获的13名卖血者进行检查,有七人患有梅毒,同时感染有艾滋病病毒。公安机关先后在北京、云南、河南等地获取了该团伙非法采血的有关证据,并收缴了该团伙发送到北京、云南等地的血浆及血液制品2000余公斤,上述行为就是构成了非法组织卖血罪;(2)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对献血者超量频繁的采集血液,这条主要是针对采供血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在金钱或荣誉的诱惑下,某些机构和个人与“血头”等不法分子相勾结,违规采集血液,对献血者,受血者和社会都造成了严重危害;(3)血液制品各个环节的违规操作,比如:工作人员没有相应资质、生产物料不合格、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违反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行为;虽然各种法律都规定了不得私自采血,但是为了保障应急用血,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同时满足下面几个方面的话,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挽救患者生命:患者情况危急;除了输血无其他替代方案,且血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无法及时提供和调剂血液;能够遵守采供血相关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并可以开展输血相容性检测和经血传播性疾病的检测能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