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有效处理放射性事故,强化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责任,最大限度地控制事故危害,将放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以保护公众、放射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放射设备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卫计委《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要求,制订本预案。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放射源泄漏污染
(2)放射源丢失
(3)人员受超剂量照射
(1)发生放射源丢失事故时,应密切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迅速查找、侦查,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源。
(2)发生工作场所、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尽快确定放射性污染的范围及水平,以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3)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仪或其他工具、方法迅速估算出受照人员的受照射剂量,尽快安排受照人员就医。
(4)迅速撤离控制区内人员,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防止演变成公共卫生事件。迅速向医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上报,最迟不得超过两小时。
(二)放射性事故应急救援应遵循的原则
1.迅速报告原则;
2.生命第一的原则;
3.主动抢救原则;
4.科学施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5.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的原则;
(三)放射性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1.放射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通知同工作场所的所有工作人员迅速离开,并及时上报。
2.事故处理必须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和放射防护人员一起进行,未取得放射防护人员的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事故区。
3.事故处理完以后,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分析,讨论事故发生的原因,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凡严重或重大事故,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