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概况
欧盟反社会排斥政策的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20世纪七八十年代,欧洲国家都不同程度地陷入“福利危机”的困境,急需通过社会政策的改革来改变原有社会福利资源分配原则,从而尽快摆脱危机。因此,反社会排斥政策承担了重新诠释“社会福利”原则的责任。此外,随着欧盟扩大、人口老龄化、产业结构调整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欧盟社会融合便显得日益重要,反社会排斥政策也相应地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社会排斥主要指没有被社会保障覆盖的,尤其是没有获得以就业为基础的福利的人群的状况。被社会排斥的人群主要包括:身体或精神残障者、有自杀倾向者、老年失业者、陋习青年、药物滥用者等特殊人群。[23]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概念开始逐渐进入欧共体的官方词汇,并随即出现了与之相对的“社会容纳”(Social Inclusion)概念。在欧盟层面,社会排斥的内涵相对狭窄,通常理解为劳动力市场问题和贫困问题。伴随着欧洲经济的衰退和福利国家面临的挑战,“社会排斥”概念发展为解释当代福利国家出现的长期性失业问题、新贫困问题、福利国家的收缩以及移民问题等理论概念。目前,在欧盟的官方文件中已经一律使用“反社会排斥”或“社会容纳”来描述习惯使用的“反贫困政策”所指代的内容。[24](https://www.daowen.com)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欧盟开始逐渐认识到社会排斥与失业的关系。由于通常情况下受到社会排斥的人群总是与长期失业联系在一起,因此欧盟在设定就业目标时就把“反社会排斥”作为一个重要方面纳入欧盟就业政策。另外,在针对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青年人等)的各种社会活动中,欧盟也都将“反社会排斥”作为其主要目标之一。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更是直接授权欧盟可以“通过有创造性的措施与社会排斥进行斗争”。在1998—2000年社会行动计划中,欧盟委员会也指出,欧洲共同体应该更努力地确保欧盟社会政策从消极政策到积极政策的转变,要建立起针对社会排斥的预防性措施。也就是说,欧盟要更加充分地发挥政策协调与政策创新的功能,从而更好地保障不同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进入21世纪以来,欧盟在2000年里斯本首脑会议上正式确定采用“开放式协调方法”来应对社会排斥和贫困问题,其中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要素:第一,反社会排斥和社会排斥的共同目标;第二,社会融合目标;第三,将欧盟目标转化为各成员国社会保护和社会融合的国家战略报告;第四,社会融合联合报告;第五,反社会排斥政策合作的行动计划。[25]也就是在同一年,社会保护委员会(Social Protection Committee)还建立了一系列指标来监督成员国“反社会排斥”和“反贫困”政策的具体实施情况。此后,欧盟委员会又发布了关于反社会排斥的通讯、关于贯彻最低工资的建议性报告、老年人贫困问题通讯、提出整合难民的计划等。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欧盟反社会排斥政策的日益细化和逐渐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