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姻
2026年03月16日
三、婚姻
在早期,几乎所有国家的国籍法都有“本国妇女同外国男子结婚就丧失本国国籍”的规定。例如,1930年《埃塞俄比亚国籍法》第11条规定,埃塞俄比亚女子由于同外国人结婚就丧失埃塞俄比亚国籍。(https://www.daowen.com)
在现代,除了少数宗教国家仍旧坚持这一陈规外,越来越多的国家的立法已不再如此规定,它们要么认为该规定不符合男女平等原则而主张女子不因婚姻而丧失其本国国籍,要么从着眼于防止已婚妇女成为无国籍人而规定本国女子同外国男子结婚丧失本国国籍是以取得丈夫国籍为前提的,亦即有条件的,而非自动丧失本国国籍。前者如1963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7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即使同非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籍者结婚,其国籍仍不变”。后者如1952年瑞士联邦国籍法第9条规定。“当瑞士女子同外国人结婚时,如果她由于结婚而取得或已取得其夫的国籍,且在公告结婚或举行婚礼时并未声明愿意保持瑞士国籍,则丧失瑞士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