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准正
在有些国家的国籍法中,非婚生子女准正也是其丧失本国国籍的一种情况。如1955年《希腊国籍法》第18条曾规定,“希腊国民在年满21岁前取得外国籍父亲的子女的准婚生地位者或被外国籍父亲承认为子女者,如果他由于取得准婚生地位或被承认而取得其父的国籍,则丧失希腊国籍”。(https://www.daowen.com)
不过,在现代,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权利平等的观念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在立法中予以承认,因此,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问题的重要性已逐渐不复存在。在国籍问题上,由于许多国家是把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样对待的,这样,准正也就不再是丧失国籍的一种情况了。例如,1984年希腊修订国籍法中就取消了上述1955年国籍法第18条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