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的适用

第九章 公约的适用

第25条 [有关公约适用的声明]

1.各缔约国在签署本公约或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可声明其不适用本公约第七章的规定。

2.本公约第七章只在那些承认其效力的缔约国之间适用。

3.凡在签署本公约或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时已声明排除适用本公约第七章的缔约国,可随时通知欧洲理事会秘书长将业经接受的排除撤回。此项通知应于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26条 [公约的效力](https://www.daowen.com)

1.本公约不应影响或减损已生效或以后生效的任何缔约国国内法和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在国籍方面赋予个人更多的特权。

2.本公约不妨碍适用:

(a)1963年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现象和在多重国籍情况下的兵役义务公约及议定书》;

(b)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其他有效国际法律文件,只要其与本公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