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缔约各方的合作机制
第23条 [缔约各方的合作]
1.为了有利于共同合作,各缔约国的主管机关应:
(a)向欧洲理事会秘书长提供其国内法有关国籍特别是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公约的适用情况;
(b)相互提供所要求的国籍方面的国内法资料以及本公约适用情况的信息。(https://www.daowen.com)
2.缔约各方之间以及与欧洲理事会的其他成员国应在欧洲理事会的政府间组织的适当框架内就国籍及相关问题的解决与法律原则的改进开展多方面的合作。
第24条 [资料的交换]
缔约各国可随时声明向那些已经作出过同样声明的其他缔约国通报其国民自愿取得该国国籍的情况,但不得违反有关资料保存的准据法。此项声明须列出该缔约国向他国提供这类信息和资料的条件。该声明可以随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