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的转归
疾病的转归有康复和死亡两种,其走向取决于病因、损伤程度、抗损伤反应的能力及合理及时的治疗等因素。
一、康复
根据康复(recovery)的程度,可分为完全康复(complete recovery)和不完全康复(incomplete recovery)。①完全康复是指疾病所致的损伤完全消失,机体的功能、代谢及形态完全恢复正常。有些感染性疾病,康复后还可使机体获得特异性免疫力,如天花可获得终身免疫能力。②不完全康复是指疾病所致的损伤得到控制,主要症状消失,机体通过代偿机制维持相对正常的生命活动。但是,此时疾病基本病理改变并未完全恢复,有时可留后遗症(sequelae)。如烧伤后留有瘢痕,影响关节的活动。
二、死亡
死亡(death)是生命活动过程的必然结局。传统观点认为,死亡过程包括濒死期(agonal stage)、临床死亡期(stage of clinical death)和生物学死亡期(stage of biological death)。临床上,一直把心跳和呼吸的永久性停止作为死亡的标志(即心肺死亡模式)。然而,随着复苏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器官移植的广泛开展,使上述“心肺死亡”时间的确定面临挑战,亟须确定一个从医学、法律和伦理方面均可被接受的死亡标准。
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死亡定义审查特别委员会正式提出将脑死亡(brain death)作为人类个体死亡的判断标准。脑死亡是指全脑功能(包括大脑、间脑和脑干)不可逆的永久性丧失及机体作为一个整体功能的永久性停止。自从脑死亡概念提出以来,多个国家相继制定了脑死亡标准,其基本内容均与“哈佛标准”相同或相似,即:①自主呼吸停止。脑干是呼吸心跳的中枢,脑干死亡以呼吸心跳停止为标准。然而,由于心肌具有自发收缩特性,在脑干死亡后的一定时间内还可能有微弱的心跳,因此,自主呼吸停止被认为是临床脑死亡的首要指标。②不可逆性深度昏迷。③脑干神经反射消失(如瞳孔散大或固定,瞳孔对光反射、角膜反射、咳嗽反射、吞咽反射等均消失)。④脑电波消失。⑤脑血液循环完全停止。(https://www.daowen.com)
确定脑死亡的重要意义为,可协助医务人员判定患者的死亡时间,适时终止复苏抢救,这不但可节省医疗资源,还可减轻社会和家庭的经济及情感负担;有利于器官移植。由于借助呼吸、循环辅助装置,可使脑死亡者在一定时间内维持器官组织的低水平血液灌注,有利于局部器官移植后的功能复苏,为更多人提供生存和康复的机会。目前,美国、英国、法国、荷兰、日本等30多个国家已制定脑死亡法并在临床将脑死亡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在我国脑死亡立法正在稳步推进。
脑死亡须与“植物状态”(vegetative state)或“植物人”(vegetative patient)相鉴别,后者是指大脑皮质功能严重受损导致主观意识丧失,但患者仍保留皮质下中枢功能的一种状态。在植物状态与脑死亡的众多差异中,最根本的区别是植物状态患者仍保持自主呼吸功能,有时“植物人”可获得新生。
缓和医疗(palliative care)是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基督教人士发起的临终关怀运动的医学分支学科,不以治愈疾病为目的,而是专注于提高患有威胁生命疾病患者的生活质量,减轻其痛苦,为患者和家属提供身体上、心理上和精神上的抚慰和支持。
与缓和医疗紧密相连的是临终关怀(hospice care),指对于那些预期生命不超过6个月的患者,通过医学、护理、心理、营养、宗教、社会支持等方式让他们在生命的最后时光得以尽量舒适,有尊严、有准备和平静地离世。美国老年病学会制定了临终关怀八要素:①减轻肉体和精神症状,以减少痛苦;②采取患者愿望的治疗手段,以维护尊严;③避免不适当、有创的治疗;④在患者还能与人交流时,提供家属充分时间相聚;⑤给予患者尽可能好的生命质量;⑥将经济负担减少到最低程度;⑦医疗费用要告知;⑧提供治丧方面的帮助。我国最近也出现了一些临终关怀医院。
安乐死(euthanasia)是指对患有不治之症的患者在濒死状态时,为了免除其精神和躯体上的极端痛苦,用医学方法结束生命的一种措施。由于安乐死涉及复杂的医学、社会学和伦理学问题,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尚未通过立法施行。
(钱睿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