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热的防治原则

更新于 2026年10月22日 版权声明
一、发热的防治原则

(一)治疗原发病

大多数发热与自限性感染有关,因此针对发热原因,消除发热激活物的作用,对其原发病进行治疗,是这种情况下的重要治疗原则。

(二)一般性发热的处理

一定限度内(体温<40℃)的发热时机体抵抗疾病的生理性防御反应,许多发热性疾病具有自身独特的热型(表7-2),通过体温曲线的变化可以反映病情和转归,有时可起到提示诊断的作用。

表7-2 常见热型、临床表现及疾病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因此,对于不过高的发热又不伴有其他严重疾病者,可不急于退热。特别是某些有潜在病灶的病例,如结核病早期除了发热以外,其他临床征象不明显,若过早予以退热,便会掩盖病情,延误原发病的诊断和治疗。因此,对于一般发热的病例,主要是应针对物质代谢的加强和大汗脱水等情况,予以补充足够的营养物质、维生素和水。

(三)必须及时退热的病例

在某些情况下,发热过高或者过久会加重病情或促进疾病的发生、发展,或威胁生命,应不失时机地及时退热。

1.高热(>40℃)病例 高热病例,尤其是达到41℃以上者,中枢神经细胞和心脏可能受到较大的影响,因此无论有无明显的基础病,都应尽早退热。尤其是小儿高热,容易诱发热惊厥,更应及早预防为佳。

2.心脏病患者 发热影响循环系统的功能,心率过快和心肌收缩力加强可导致心脏负担增加,应特别注意在心肌劳损或心脏有潜在病灶的人容易诱发心力衰竭。因而,对此类患者也须及早退热。

3.妊娠期妇女 处于妊娠早期的妇女如患发热或人工过热(洗桑拿浴)有致畸胎的危险;而在妊娠中、晚期,由于循环血量增多,发热会进一步增加心脏负担,有诱发心力衰竭的可能性。因此,妊娠期妇女也应及时退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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