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造”沙漠
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自从人猿相揖别以后就存在了。
虽然人类本是自然界的产物,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中生存,并和环境一起发展。但人与动物不同,“动物仅仅利用自然界,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过他所作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这表明,人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选择、改造、控制、调节或影响自然环境,使之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正是由于人类的这种能动作用,人类才能从自然界获得越来越多的财富,同时把自然界改变得更加绚丽多彩。然而,也正是人类的影响和作用,致使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生态环境不断出现危机,从而威胁着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直接作用包括3个方面:①改变了物质和能量的转移途径;②改变了物质和能量的输入和输出状态;③合成了新的物质或释放了新的能量。正是这种物质和能量状态传输状态的改变,一方面使生态环境产出量越来越多,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对生态环境的巨大压力及其内部各组成部分或要素的不平衡,若处理不好,就会出现生态环境问题,造成危害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灾害。所以,人类改造自然界的活动具有两重性。
自从在地球上形成生物圈以后,生物就一直处在一个由低级向高级的连续进化过程中。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生态环境经常性地保持着相对的平衡状态。
人类活动影响侵蚀作用的大小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技术等因素有关,其中以政治经济和科学技术关系较密切。一般来说,政治经济状况影响荒漠化,多是通过社会制度、经济体制和发布政策、法令等多方面间接起作用的。
在原始社会里,人类活动范围小,对自然界的影响能力也比较小。农耕业初创阶段,其活动多在自然条件较好,即生态因子较为协调的,较为平坦的地域。其时,人类对土地的干扰作用较小。(https://www.daowen.com)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人类最基本的生产活动受到各个历史阶段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制约及支配。在私有制社会,土地为少数人所有,土地占有者为了取得尽可能多的财富,往往不顾自然条件的特点,盲目地向自然索取,结果是破坏自然生态平衡,削弱或破坏可再生资源的再生能力,招致土地退化,地面植被破坏,滥用土地资源,土壤风蚀和水土流失加重,土地肥力下降,江河泛滥,造成重重灾难。尽管人们也曾开展了同荒漠化的斗争,创造了不少经验,但总的看来,其成效是比较小的。这一情况在我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特别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表现得十分明显。

水土流失
大量事实证明,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一项错误的政策或法令,常常可以带来巨大的恶果。相反,正确的政策或法令,必然会产生卓著的经济效益、环境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因为,从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角度来说,正确的政策或法令一定是符合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而正确的政策或法令的制定,首先是以客观规律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到当前合理利用这些规律的可能性以及可能利用的程度。人类认识客观规律的程度和深度是和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联系在一起的,利用这些规律的可能性又与科学技术和经济实力分不开。如果不按照客观规律办事,技术愈进步,对自然破坏的能力愈大,程度愈严重,速度愈迅速。按照自然客观规律办事,技术愈进步,就愈能最充分地发挥自然资源的生产潜力及再生能力,给人类提供永不衰竭的物质和精神财富。
科学技术尚未发展到充分发挥自然生产潜力之前,以及又没有足够条件使已有的科学成就在某一地区变为社会生产力之前,该地区单位面积上负载的人口愈多,对自然资源破坏的程度可能愈严重。从这个意义上讲,人口密度的大小常常也是影响荒漠化的重要因素。掌握科学技术的人越少,运用科学技术成就去和自然作斗争并取得斗争胜利的可能性也越小,违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的人可能就越多。因此,人们的科学技术水平也就成了影响荒漠化的又一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