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协商民主理论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又译“审议性民主”、“商议性民主”。协商民主是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正当性。协商民主强调的公民及其代表需要对其决策之正当性进行证明。也就是说,政治共同体中自由平等的公民参与公共讨论与论辩,对公共决策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为所有人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消除参与公共协商的制度性障碍,形成所有公民能够自由参与协商过程的平等、多元、公开的可获得性论坛,以保证对公民需求和利益的系统考虑。[33]协商民主属于决策的一种模式,它发生作用的关键在于引发偏好的转变,而不是偏好的简单聚合。民主的本质是宽容和协商,民主走向协商,意味着民主的工具性得到了强化。在对价值多元的宽容与意见协商中,社会成员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决策,或参与影响整体成员的决策。社会成员直接或间接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以及这种参与能否影响决策,就是衡量民主的一种尺度。理性、包容性和合法性是理想的协商民主必须满足的三个核心条件。理性是指协商过程中提出的各种理由决定决策,而非利益和偏好的简单聚合;包容性是指公民参与决策的平等性;合法性是指决策是如何达成以及达成的原因,是为每一个参与者所理解的,即使他个人不同意决策的观点和理由。(https://www.daowen.com)
协商民主直视利益分化和多元主义的政治事实,并从理念、制度和实践目标多层面进行建构,它不反对自由主义民主模式下的投票方式,但也强调程序前以及过程中的公开讨论、辩论以及个体偏好在这一过程中的表达和转换,协商民主也注重共和民主制视域下的广泛参与和一致同意,其目的在于通过充分的协商获得公民对某一话题的一致性意愿,并以对话机制将一致性意志上升为行政决策和舆论压力,从实质上讲,协商民主就是一种利益的表达、传递和异质利益的融合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