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与社会的“规范理论”

一、媒介与社会的“规范理论”

大众传播是一个具有强大影响力的社会信息系统,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都会把它纳入社会制度的轨道,因此大众传播也是一种制度化的传播。传播制度是直接或间接地对大众传播起着控制和制约作用的社会规范体系,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以及同一社会中的统治阶层和被统治阶层之间,其观点是不同的,甚至是矛盾和对立的。任何一种有关大众传播活动规范的观点中大致都包含着对大众传播社会影响力的认识,对大众传播所应执行的社会功能的期待和基于这些认识和期待的对传播制度或传播体制的构想。

英国学者D.麦奎尔曾经将各种规范体系中所内涵的观点与主张称为关于传播制度或媒介制度的“规范理论”,并归纳了它的六种主要类型,即:(1)极权主义理论;(2)自由主义理论;(3)社会责任理论;(4)苏联的共产主义媒介理论;(5)民主参与的媒介理论;(6)发展中国家的媒介理论。[29]其中前四种是美国学者F.S.席伯特和W.施拉姆等人在《报刊的四种理论》(1956年出版)一书中概括的。拉斯韦尔对“战时传播”和“宣传”的研究,以及施拉姆的“报刊的四种理论”对中国传媒体制特征的分析是很有价值的理论支持。

《报刊的四种理论》诞生于美国“富裕”的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也是“冷战”盛行的年代。后来,“四种理论”也成为了研究世界各国政府和新闻媒介关系的规范理论,西方推崇的“社会责任理论”通过该书的系统阐发也得以广泛传播。多年以来,通过这本书的抛砖引玉的作用,媒介与社会的“规范理论”得到了非常大的发展。(https://www.daowen.com)

20世纪40年代兴起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责任理论”由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提出,是对自由主义理论的的一种修正,强调的是大众传媒对社会和公众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在“社会责任理论”中,大众传媒被赋予了6项任务:第一,为政治制度服务,提供有关公共事务的信息、观点和讨论;第二,启发民智,使之能够自治;第三,监督政府,保障个人权利;第四,为经济制度服务,利用广告沟通买卖双方的商品和服务;第五,提供娱乐;第六,保持经济自立,不受特殊利益集团的压迫。该理论对于当前中国大众传媒的角色发展是有一定借鉴作用的。

“民主参与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和媒介集中垄断程度的不断提高,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一些发达国家出现的一种新的媒介规范理论。该理论要求大众传媒允许民众个人和群体的自主参与:第一,任何民众和弱小社会群体都拥有知晓权、传播权、对媒介的接近和使用权以及接受媒介服务的权利;第二,媒介应主要为受众而存在;第三,社会各群体、组织、社区都应该拥有自己的媒介;第四,小规模的、双向的、参与性的媒介更合乎社会理想。“民主参与理论”虽然只是作为民众的要求在体制外起牵制作用的一种理论,但是从中也可以窥见当前中国受众对于传媒和政治参与的一些希望和期待。

要了解中国传媒的体制,就不得不提到中国新闻监管功能方面的战时体制特征。拉斯韦尔“战时传播”理论、施密特关于“敌我划分”的观点,对作为这种体制特征的“法外强制力”作了进一步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