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传媒以保障公民信息权利为核心目标

一、 大众传媒以保障公民信息权利为核心目标

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胡锦涛在谈到发展民主政治时明确提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核心……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这“四权”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最权威的文件加以确认。民主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人权不断得到尊重的过程。传播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它包括获取信息权、言论自由权和信息采集自由。“获取信息权,这是既包括公民有权从任何方面得到信息,又有权为得到信息而做出的任何努力;同时任何政府组织有责任满足公民的信息要求,并依照法律要求进行监控”。[1]公民的知情权包括公民对政府所管理的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务信息的了解或知晓,即政府在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各项活动中,制作、拥有和获取的信息(不包括依法应保密的信息),尤其是事关公民权益或利益的重要信息,公民都有权利了解或知晓,政府也有义务将其披露公开,使公民得以了解或知晓。[2]中国有学者认为,知情权是指手中有权通过各种新闻传媒了解和要求有关新闻传媒提供作为一个社会成员所应获得的种种信息情报,有权及时得知政府、行政机构等有关公共信息和国内外每天发生的重大事件或有意义的事件,特别是当有关信息涉及或影响到他的生活工作[3]公民只有对社会上将发生或己发生的事情做到及时地知晓,才能相应地安排自己的生活,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损失和伤害。

不可否认,知情权是公民一切民主和自由权利的基本前提,是现代国家民主宪政的基础要素,是信息社会里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防止出现恶劣政府的必要条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主要是着眼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过程中公众的角色、作用和利益,特别是在与公共权力行使者的关系定位上,公众不应是消极的接受者,而应成为积极的参与者;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不应是单向的、被动的过程,而应成为双向的、互动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知情权等信息权利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在政治和社会活动过程中的延伸和具体化。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是民主政治的前提,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拓展民主权利的内涵,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大众传媒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保障和渠道。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大众传媒保障知情权实现的这个重要作用,使其成为社会的“神经”和“血管”,从而保障了现代社会的通畅运转。尤其是今天,以数字媒介技术为主导的新的媒介空间的出现,改善了信息环境、拓展了公众的信息需求,使公众有了更多选择信息的机会与空间,也能更为广泛的摄取所需的信息,从而更为及时全面地了解自身所处的环境。美国著名新闻学者约瑟夫·普利策曾将新闻记者比作行驶在大海航船上的“守望者”,他曾把国家比喻成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把新闻记者比作船头的“守望者”;“守望者”要在宽广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如果海上出现了不测风云或激流险滩,就要及时地发出警告。传媒的这种“守望者”功能表现为准确、客观地反映现实世界的真实信息,为公众提供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新闻,为确保公众生存的需要,就要及时通报一切危险的状况。新闻媒体介入社会生活,就要发挥监视环境的功能,把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事务及时、准确的传达给公众,满足公众知的权利。在重大公共危机事件中,传媒传递真实信息的功能尤为重要,民众需要知道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发生和政府做了什么。大众传媒的失语会滋生大量的流言,使本来失序的社会更加混乱无序。“非典”前期,政府和传媒的沉默,使流言通过网络和手机在全国范围内传播,使得社会恐慌加剧。后经政府和传媒真实权威的信息发布,才使危机日渐平息。在中国,传媒发挥监测环境的功能,首先表现为以积极的姿态介入,宣传党和政府的主张、措施以及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提高公众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其次是要及时反馈来自于社会与公众的信息,以便政府部门及时调整和制定更适当的防御措施。

2008年5月12日下午2点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9分钟后,也就是2点37分,第一条关于震情的消息出现在新浪网上;2点47分,新华社向全球播发英文快讯,时效领先于所有外电,2点56分播发震后第一张图片;下午3点,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播发有关地震新闻,3点20分推出直播特别节《关注汶川地震》;与此同时,人民网、新华网等中央和地方主要城市的新闻网开始滚动播出经过核实的新闻信息。国内媒体在震后第一时间就开始了全方位、透明、公开、深入的新闻报道。信息的及时、全面、正式公开保证了信息的权威性、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也有效地遏止了谣言的产生与传播,从而消除了社会恐慌,增强了社会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