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 出入境口岸消毒技术规范总则

附录3 出入境口岸消毒 技术规范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出入境卫生检疫消毒处理的对象、指征、药物使用原则、方法选择、程序及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消毒处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条款,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 1758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SN/T 1759出入境口岸卫生处理常用药物使用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3.1 消毒

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的定义为“采用卫生措施利用化学或物理因子的直接作用控制或杀灭人体或动物身体表面或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邮包中(上)的传染性病原体的程序。”

3.2 消毒剂

能杀灭传播媒介上病原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4 对象

出入境口岸、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体或环境,凡存在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均为消毒对象,具体包括:

——被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的,来自疫区或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的交通工具上的生活垃圾、饮用水和压舱水;

——来自疫区或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的蔬菜、水果、饮料、生活用水、食品及水产品;

——染疫或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呕吐物以及受污染的环境和物品;

——进口的废旧物品和曾在境外运行的废旧交通工具;

——载有废旧物品或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等;

——载有腐败变质物品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等;

——出入境尸体,棺柩骸骨等;

——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室内空气;

——货主申请消毒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及货物;

——受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者发现存在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数量足以为害的出入境口岸环境;

——要求实施预防性消毒的对象;

——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消毒的对象。

5 指征

实施消毒处理时,应科学地确定消毒处理指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消毒处理:

——受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及国家法定的其他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

——来自疫区,判定有受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可能的;

——发现有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要求实施消毒对象的;

——发现其他应实施强制消毒对象的。

6 消毒药物使用总则

消毒药物使用总则,遵照SN/T 1759执行。

7 消毒方法的选择

7.1 基本原则

应根据消毒对象的来源、种类、数量、消毒目的以及现场检查发现传染病污染或污染嫌疑的实际情况,选择针对病原微生物特点的最佳消毒方法。国境口岸卫生处理消毒常用消毒方法有喷洒、气溶胶喷雾、熏蒸、擦拭、浸泡、直接投药等方法。

7.2 喷洒消毒

用普通喷雾器喷洒消毒液进行表面消毒的处理,喷洒液体雾滴容积中径多在100μm以上。主要用于处理占地面积大,密闭性差的场所或物品。

7.2.1 适用范围

耐湿的物体(品)表面、室内墙面和地面等。如集装箱内、外表面,船舶表面、舱室,入出境车辆的内、外表面等。

7.2.2 要求

按先上后下、先左后右的顺序依次喷洒,应先喷出一条通道,再进行处理。喷头距离墙面0.5m左右,喷洒量依据表面吸水量而定,以消毒剂溶液可均匀覆盖表面至全部湿润无液滴流下为度。

7.2.3 人员

根据消毒范围和工作量,一般由2~4人组成消毒小组,确定带班班长1名。

7.2.4 常用药品

根据具体情况可选用高效的(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中效的(复方季铵盐类等)消毒剂。

7.2.5 注意事项

作业人员根据防治要求,佩戴防护口罩、防护眼镜、手套,穿戴相应防护服。

7.3 气溶胶喷雾消毒

用超低容量喷雾器或气溶胶喷雾器对空气或物体表面进行消毒处理,喷雾液体雾滴容积中径在50μm以下。由于雾滴较小,浮于空气中,可兼收喷雾和熏蒸之功效。

7.3.1 适用范围

污染的室内空气及物体表面。

7.3.2 要求

按自内而外、自上而下、由左向右的顺序喷雾。喷雾量根据消毒剂的要求和消毒靶目标而定。喷雾完毕后应密闭,一般密闭时间为60min。

7.3.3 人员

根据消毒范围和工作量,一般由2~4人组成消毒小组,确定带班班长1名。

7.3.4 常用药品

过氧乙酸、二氧化氯、次氯酸钠、二氯异氰尿酸钠、过氧化氢。

7.3.5 注意事项

同喷洒消毒法,应特别注意防止消毒剂气溶胶进入呼吸道;消毒结束后应通风,去除空气中残留的消毒液雾滴。

7.4 熏蒸消毒

一般指一定密闭空间如密闭的房间或专用消毒柜(箱)与消毒袋中,用消毒剂气体(如环氧乙烷、甲醛)对物品进行消毒或灭菌的处理方法。

7.4.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怕湿、怕热、怕腐蚀的物品、器具的处理。

7.4.2 人员

根据工作量而定,一般操作人员至少6人,3人1组,另设负责人1名,共7人。

7.4.3 常用药品

环氧乙烷、过氧乙酸、甲醛。其中甲醛不适用于包装物品的熏蒸消毒,过氧乙酸不得用于精密的仪器和锋利的器械。

7.4.4 常用器械

熏蒸剂残留量检测仪、警戒标识、牛皮纸、糨糊、胶带、卷尺、笔、笔记本、磅秤或电子秤。其中,环氧乙烷熏蒸需提供投药管、接头等设备,过氧乙酸需提供电热炉、瓷或玻璃器皿(用于加热)、支架等。

7.4.5 投药浓度及密闭熏蒸时间

环氧乙烷常用浓度50~100g/m3,密闭熏蒸12~24小时,相对湿度30%~50%(小型物品)或60%~80%(大型物品);过氧乙酸常用溶液浓度15%,7mL/m3(1g/m3),密闭熏蒸2小时;甲醛常用浓度40%,25~50mL/m3,相对湿度70%~90%,密闭熏蒸12~24小时。

7.4.6 急救药械

2%碳酸氢钠、0.1%氨水、3%硼酸、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酒精、无菌纱布、止血带等。

7.4.7 注意事项

投药时应穿戴防毒面具、A级防护服、手套等。

投药完毕后,应在位置明显处粘贴熏蒸警戒标识。

投放环氧乙烷时投药应缓慢释放,投药管出口处应放置一扩散盘,使药物能迅速扩散避免在局部形成高浓度。

若发生急性中毒,应迅速撤离现场,视情况给予吸氧、人工呼吸、注射呼吸兴奋剂,并应注意保暖。

环氧乙烷易燃易爆,在熏蒸操作时应注意静电,避免火源。

7.5 擦拭消毒

用布或其他擦拭物浸润消毒剂溶液,擦拭物体表面。主要用于处理表面不规则,面积较小,耐湿的物品,如耐湿的仪器设备、桌椅、门把手、走廊扶手、楼梯茶几等。

7.5.1 使用要求

用干净的布或其他物品浸消毒剂溶液,依次往复擦拭拟消毒物品表面,至少往复擦拭3次,擦拭至表面湿润无液滴流下为度,按照由左至右、由上至下的顺序进行,达到消毒剂作用时间后,再用清水擦洗,去除残留消毒剂。

7.5.2 注意事项

不耐湿物品表面不可使用该方法;擦拭时应防止遗漏;污物可导致消毒剂有效浓度下降,应适时更新消毒剂。

7.6 浸泡消毒

将待消毒物品全部浸没于消毒剂溶液内,适用于耐湿器械特别是玻璃器皿、衣物等的消毒处理。

7.6.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耐湿器械特别是玻璃器皿、衣物等,黏稠的排泄物、呕吐物及其容器等的消毒处理,以及消毒作业完毕后防护用品的处理等。

7.6.2 使用要求

对有管腔物品应使管腔内充满消毒剂溶液,达到消毒时间后,应及时取出消毒物品,用清水清洗,去除残留消毒剂。

7.6.3 注意事项

使用可连续浸泡消毒的消毒液时,消毒物品或器械应洗净沥干后再放入消毒液中。一般不主张用甲醛浸泡消毒。

7.7 直接投药

对于污染严重、含水量较高的待消毒物品,采取直接投入消毒剂原药的方法进行处理。

7.7.1 适用范围

稀薄的排泄物、呕吐物,无粪尿液、污水、泔水、压舱水、饮用水等。

7.7.2 使用要求

根据消毒对象的种类、数量、体积等,投入足量消毒剂;消毒剂应与消毒对象混合均匀。

7.7.3 注意事项

压舱水消毒时压舱水污染严重的应先采水样做需氯量测定,必须使用测水管投药时应将消毒剂充分溶解后取其上清液使用,以防水管堵塞或悬液沉淀物硬结舱底;航空器饮用水消毒不能使用液氯、臭氧。

8 程序

8.1 准备

8.1.1 人员组织

根据传染病病原微生物生物学特征,结合国境口岸及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货物及消毒对象的特点,选择适当数量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具体人数根据工作量确定,一般为2~4人,在检疫医师的指导下操作。

8.1.2 制定方案

根据具体消毒对象的种类、数量、染疫或污染情况制定消毒方案:

——明确需杀灭或消除的病原体种类。测量和计算消毒对象的容积、面积或数量。

——选择适宜的消毒方法、消毒剂及其剂型。

——计算施药量,配制消毒液。

——准备消毒器具、防护用品,常用的有:消毒剂、喷雾器(常量、低容量、超低容量喷雾器)、塑料桶、药勺、漏斗、过滤网、搅棒、量杯、平板秤、工作服、工作帽、口罩、乳胶手套、防护眼镜、长筒胶靴、毛巾、指刷、有柄刷子、洗涤剂、记录表、圆珠笔、耐压塑料袋、污物袋、污物桶、踏脚垫、钢卷尺、手电筒、绳子、夹钳、警示标志等。(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消毒效果评价检测需要准备采样用品,如采样规格板、试管、无菌棉拭子、采样液、中和剂、无菌平皿或空气浮游菌采样器、酒精灯等。

8.2 现场消毒作业的基本步骤及操作要点

现场消毒作业的基本步骤及操作要点,遵照SN/T 1758执行。

9 质量控制

9.1 消毒工作质量控制要点

(1)根据消毒对象的性质特点,选择适合的消毒剂和正确的消毒方法,严格按照标准要求的浓度、用量、作业时间和施药方式操作。

(2)正确计量船舱、车厢、机舱的容积、面积及污染物数量,正确计算消毒剂用量。

(3)掌握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必要时可先测试其有效成分浓度。

(4)消毒剂的浓度配制要正确、适当。

(5)保证足够的消毒时间,消毒时间的计算应从施药结束时开始。

(6)正确选用消毒器械,空气消毒必须选用气溶胶(超低容量)喷雾器,表面消毒选用常量喷雾器,并注意避免消毒剂对器械的腐蚀性。

(7)交通工具生活区是消毒的重点,必要时(如船舶、火车和汽车卫生状况较差的)应施以擦拭消毒,对可浸泡物品施以浸泡消毒。

(8)熏蒸消毒要注意严密封闭,对漏气部位要仔细检查补堵。喷雾消毒要喷洒均匀,药量足够,遇吸附性强物品应增加喷药量。

(9)垃圾、废弃物多为固体有机质,消毒剂穿透有一定困难,且消耗其有效成分多,投药量要大而且充分,作用时间要充分。

(10)船舶上的垃圾应在船上实施消毒;飞机、列车垃圾应在专用的垃圾处理场所实施消毒。焚烧处理是最彻底的一种消毒方式。

9.2 消毒效果评价

消毒效果评价遵照附录A执行。

附录A(规范性附录) 消毒效果评价

A.1 原则

A.1.1 检测人员必须经过消毒及其相关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的消毒知识,具备熟练的检验技能。

A.1.2 选择合理的采样时间。

A.1.3 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程序。

A.2 方法

A.2.1 空气消毒效果评价

空气消毒的目的是清除或杀灭存在于空气中的各类病原微生物,以预防或控制由于空气媒介引起的各种呼吸道传染病。口岸卫生处理中空气消毒的对象主要是指染疫交通工具、口岸现场传染病排查室以及公共场所的室内空气消毒,主要采用的方法有紫外照射法、熏蒸法及气溶胶喷雾法。

A.2.1.1 微生物学指标

评价空气消毒效果微生物学指标包括细菌总数及致病菌(如溶血性链球菌等)。

A.2.1.2 采样时机

应选择消毒前采样及消毒后不同时间段进行采样,还可以按计划进行常规检测,定期、定时间对空气进行样品的采集。但要注意,在采样前应关好门窗,在无人走动的情况下,静止10min后进行采样。

A.2.1.3 采样方法

A.2.1.3.1 仪器采样法(空气撞击法)

(1)采样皿制作

取专用平皿,彻底洗涤干净、晾干、高压蒸气灭菌后备用,将熔化冷却在45~50℃已灭菌的营养琼脂培养基约4.5mL,倒入备用的平皿中,制成营养琼脂培养皿,冷却凝固后倒置于37℃温箱内培养24小时,挑选无菌生长的平皿使用。

(2)采样点的选择及采样高度

①采样点的选择:

室内面积小于15m2的房间,只在室中央设一个点;室内面积小于30m2的房间,在房间的对角线上选取内、中、外三点;室内面积大于30m2的房间内设5个点,即房间的四个角和室中央各设一点;面积更大的场所,可在相应的方位上适当增加采样点。

②采样高度

一般为1.2~1.5m,四周各点距墙0.5~1m。

③采样时间

根据消毒前采样及消毒后不同时间段进行采样。其中消毒前采样的目的是了解消毒前空气中微生物污染水平,消毒后采样目的是了解消毒后空气中微生物的数量。

(3)采样及培养

步骤为:

①开气罩、去掉端盖、装上采样皿后再拧上端盖;

②按已选好的采样地点,接通电源,定时1~2min,开启采样器的开关进行采样;

③采样结束后关闭电源,取出采样皿置于37℃温箱内培养24~48小时,观察结果并记录培养皿上的菌落数(cfu);

④计算每立方米的菌落数(cfu/m3)。

图示

⑤适用场所

仪器法采样适合于各种场所及采集各种微生物。

A.2.1.3.2 沉降平板法(自然沉降法)

(1)采样皿制作

用灭菌后的普通营养琼脂培养基熔化后,冷却在45~50℃,18~20mL,倒入无菌平皿内,盖好;室温下冷却凝固后,倒置于37℃温箱内培养24小时,挑选无菌生长的平皿使用。

(2)采样点的选择

参见空气撞击法。

(3)采样时间

同空气撞击法。

(4)采样皿的放置

将采样皿编号后放置在相应的采样点上,然后根据室内实际布局,由内向外,按次序打开采样皿,将平皿盖扣放于采样皿端口边缘,切勿将盖口朝上,使其暴露于空气中,影响采样结果。

(5)采样

应根据所暴露环境的实际情况决定。越洁净的地方采样暴露时间越长,以期得到更准确的结果。普通场所暴露5~30min,一般多采用15min;污染较严重的地方暴露5min即可,并注意消毒前后暴露时间的一致。

(6)培养和结果计算

待采样结束后,将平皿盖盖好,反转放于37℃恒温箱中培养24~48小时后;观察记录培养皿上菌落数(cfu)。

(7)该方法不适合洁净的室内空气采集,结果偏低,误差大;作为空气消毒方法考核误差也较大。但由于其使用简便、经济,在未配备空气微生物采样器的情况下,其数据可作为空气消毒效果评价的参考。

A.2.1.4 评价指标

(1)细菌总数

根据不同场所空气细菌总数的国家卫生标准来判定其消毒是否合格。

(2)杀灭率

图示

A.2.1.5 评价标准

以空气中细菌总数消毒后减少至消毒前的10%(所采用的空气消毒措施对空气中的微生物杀灭率达90%以上)判定为空气消毒合格。

A.2.2 物体表面消毒效果评价

A.2.2.1 微生物学指标

评价物体表面消毒效果的微生物学指标包括细菌总数及致病菌(如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和沙门氏菌等)。

A.2.2.2 采样时机

在物品表面经过消毒之后进行采样,并在消毒前同一物品表面附近采样作为对照样品,计算其杀灭率。

A.2.2.3 采样及培养方法

(1)棉拭子法

①消毒前采样:在被检物体采样面积>100cm2时,取全部物体表面。当采样面积≥100cm2时,连续采集4个样品,面积合计100cm2。用5cm×5cm的标准无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物体表面,将无菌棉拭子在含有无菌生理盐水试管中浸湿,并在管壁上挤干,对无菌规格板框定的物体表面涂抹采样,来回均匀涂擦10次,并随之转动棉拭子。采样完毕后,将棉拭子放在装有一定量无菌生理盐水的试管管口,剪去与手接触的部位,其余的棉拭子留在试管内,充分震荡混匀后立即送检。对于门把手等不规则物体表面按实际面积用棉拭子直接涂擦采样。

②消毒后采样:在消毒结束后,在消毒前同一物体表面采样的附近类似部位进行。除采样液改用含有与化学消毒剂相应的中和剂以外,其余与消毒前采样一致。将消毒前后样本尽快送检,进行活菌培养计数以及相应致病菌与相关指标菌的分离与鉴定。

A.2.2.4 检验方法

细菌总数检测采用菌落计数法,致病菌的检测主要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和沙门氏菌等。其具体的方法请参见相关的细菌检验鉴定手册。

A.2.2.5 评价指标

(1)细菌总数

①小型物体表面结果计算,用细菌总数(cfu/件)来表示。

细菌总数=平板上菌落平均数×稀释倍数

②采样面积大于100cm2物体表面结果计算,用细菌总数(cfu/cm2)表示。

图示

(2)杀灭率

图示

A.2.2.6 结果判定

(1)自然菌杀灭率≥90%为消毒合格。

(2)口岸传染病排查室物体表面的细菌总数≤10cfu/cm2,且未检出致病菌则判为消毒合格。

(3)交通工具上的用品如毛巾、卧具等表面的细菌总数<200cfu/25cm2,且要求清洁无污物,并不得检出包括大肠杆菌在内任何致病菌则判为消毒合格。

(4)公用茶具要求表面必须光滑、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总数<5cfu/cm2,并未检出包括大肠杆菌在内的其他致病菌则判为消毒合格。

(5)饮食餐具,要求外观整洁,表面光滑,细菌总数≤5cfu/cm2,同时不得检出包括大肠杆菌在内的其他任何致病菌则判为消毒合格。

(6)衣物消毒后要求不得检出致病菌,判为消毒合格。

A.2.3 生活饮用水消毒效果评价

A.2.3.1 检测指标

评价生活饮用水消毒效果的微生物学指标包括细菌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cfu/100mL)、粪大肠菌群(cfu/100mL)及余氯(mg/L)。

A.2.3.2 采样时机

根据无菌操作原则将水样(500mL)采集入无菌瓶中,其中用于细菌检验的水样瓶中应事先加入中和剂,混匀,作用10min,中和余氯,阻止其继续灭菌。将水样尽快送往实验室检测。

A.2.3.3 采样及培养方法

(1)细菌总数

准确量取1mL水样,注入灭菌平皿中,再加入15mL约45℃的普通营养琼脂,水平旋转平皿,使水样与琼脂充分混匀。待琼脂冷却后,将平皿倒置,于37℃恒温箱培养24小时,计数平皿中的菌落形成数即菌落数(cfu)。

(2)总大肠菌群

①用无菌镊子夹取无菌的纤维滤膜边缘,将粗糙面向上,贴放在已灭菌滤器的滤床上,稳妥地固定好滤器。取一定量待检水样(稀释或不稀释)注入滤器中,加盖,打开抽气阀门,在负压0.05MPa下抽滤。

②水样滤完后,再抽气约5s,关上滤器阀门,取下滤器。用无菌镊子夹取滤膜边缘,移放在品红亚硫酸钠琼脂培养基平板上,滤膜截留细菌面向上。滤膜应与琼脂培养基完全紧贴,当中不得留有气泡,然后将平皿倒置。将大肠菌群数培养皿放入37℃恒温培养箱内培养24小时。

③对在滤膜上生长的,带有金属光泽的黑紫色大肠杆菌菌落进行计数,并计算出水样中含有的总大肠杆菌群数(cfu/100mL)。

图示

(3)粪大肠菌群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与总大肠菌群基本相同,只是在恒温培养箱内培养的温度有所不同,总大肠杆菌群的培养温度为37℃,而粪大肠菌群的培养温度为44℃,这是由于粪大肠菌群主要来源于人和温血动物粪便的特性所决定的。

(4)余氯(需在水样采集后立即进行测定)

取水样5mL,放入10mL试管中,加入甲土立丁(邻联甲苯胺)溶液3~5滴,摇匀静置2~3min。与余氯标准比色管进行对照比色,即可得出余氯的含量(其中水温最好在15~20℃)。

A.2.3.4 评价要求

卫生部颁布的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中规定:每1mL水中细菌菌落数不得超过100cfu,在100mL水中总大肠菌群不得检出;每100mL水中粪大肠菌群同样不得检出;余氯在接触30min后,应不低于0.3mg/L,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中的余氯不低于0.5mg/L。

(赵亚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