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摘录)
第1部分:总则
1 范围
SN/T 4346的本部分规定了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内容、基本要求和流程。
本部分适用于国境口岸埃博拉病毒病等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的卫生检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0003.3 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SN/T 4346.2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2部分:风险评估及预警。
SN/T 4346.3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3部分:风险交流。
SN/T 4346.4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4部分:交通工具、货物及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
SN/T 4346.5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5部分:人员及行李卫生检疫查验。
SN/T 4346.6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6部分:境外病例转运专用包机卫生检疫。
SN/T 4346.7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7部分:卫生处理。
SN/T 4346.8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8部分:实验室检测。
SN/T 4346.9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9部分:个人防护。
SN/T 4346.10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10部分:保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烈性接触性传染病
由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通过接触患者和被感染动物的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机体组织、尸体及其污染物的途径在人群中迅速传播,能导致严重病情且病死率较高,需采取紧急防治措施的一类传染病。
3.2 风险
烈性接触性传染病(3.1)在或经国境口岸发生传染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组合。
3.3 风险评估
运用相关技术手段收集、分析、确认风险(3.2)信息,并进行危害度评价的过程。
3.4 风险预警
根据风险评估(3.3),向相关部门发布危险情况及应对措施信号,从而最大程度地减轻烈性接触性传染病(3.1)传播带来的危害。
3.5 风险交流
检验检疫部门与可能影响风险(3.2)和受到风险影响或自认为会受到风险影响的个人、团体或组织之间交换或分享风险信息的过程。
3.6 境外病例转运专用包机
经过特殊设计、改造,具备转运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病例功能,用于转运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病例的专用航空器。
3.7 卫生处理
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的总称。本标准未明确说明的均指卫生措施。
3.8 医源性检疫废弃物
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施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医源性垃圾,包括:一次性防护装备、一次性检疫用器具以及其他涉及染疫对象或染疫嫌疑对象检疫处理后产生的垃圾。
3.9 综合演练
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3.2)组织开展的多项或全部应对措施的协同演练活动。
3.10 单项演练
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3.2)组织开展的单项应对措施演练活动。
3.11 现场演练
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3.2)选择或模拟卫生检疫工作现场的设施、设备、装置或场所,按照工作程序和流程,组织开展的演练活动。
3.12 桌面演练
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3.2)利用图纸、沙盘、流程图、计算机、视频等辅助手段,组织开展的演练活动。
4 内容
4.1 风险评估与预警
内容包括:
(1)风险识别。包括:
①信息收集;
②信息核实与分析;
③风险确认。
(2)风险分析。包括:
①可能性分析;
②后果分析。
(3)风险评价。包括:
①可能性评价;
②后果评价;
③风险等级。
(4)风险预警。包括:
①预警级别;
②预警内容;
③预警发布。
风险等级划分为I级(极高)、Ⅱ级(高)、Ⅲ级(中)和Ⅳ级(低)。相应风险等级给予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4.2 风险交流
内容包括:
(1)交流对象。包括:
①内部交流对象;
②外部交流对象;
③出入境人员。
(2)具体要求。
(3)主要内容。
(4)交流方法。包括:
①目标制定;
②信息收集;
③信息整理;
④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
⑤保障措施。
(5)评价措施。
4.3 交通工具、货物、邮包、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
内容包括:
(1)检疫查验对象。
(2)检疫查验程序,包括:
①工作准备;
②交通工具查验;
③货物、邮包及集装箱的检疫查验。
(3)结果判定。
(4)处置措施。
4.4 人员及行李卫生检疫查验
内容包括:
(1)检疫查验对象。
(2)检疫查验准备,包括:
①机制准备;
②信息准备;
③人员准备;
④场地准备;
⑤设备准备;
⑥物品准备;
⑦单证准备。
(3)检疫查验流程,包括:
①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人员检疫查验程序;
②来自非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人员检疫查验程序。
(4)人员检疫查验方法。
(5)行李卫生检疫查验方法。
(6)处置措施。
(7)资料保存。
(8)个人防护。
4.5 境外病例转运专用包机卫生检疫
内容包括:
(1)卫生检疫对象。
(2)工作要求。
(3)工作准备。
(4)检疫查验。
(5)卫生处理。
(6)信息整理上报。
4.6 卫生处理
内容包括:
(1)处理对象。
(2)处理程序,包括:
①准备工作;
②实施过程;
③处理要求。
(3)处理方法,根据处理对象不同,包括:
①环境与物品的卫生处理;
②交通工具的卫生处理;
③行李的卫生处理;
④邮包的卫生处理;
⑤集装箱、货物的卫生处理;
⑥医源性检疫废弃物的卫生处理;
⑦尸体的卫生处理。
(4)效果评价。
(5)处置措施。
4.7 实验室检测
内容包括:
(1)实验室资质要求。
(2)检测对象。
(3)样本采集和处理。
(4)检测方法,包括:
①分子生物学检测;
②血清学检测。
(5)生物安全措施。
4.8 个人防护
内容包括:
(1)防护用品。
(2)不同岗位人员防护装备选用及穿脱顺序,包括:
①一般航班(车、船)检疫人员;
②重点航班(车、船)旅客专用通道检疫人员和环境清洁消毒人员;
③重点航班(车、船)登机(车、船)检疫人员、留观和疑似病例流行病学调查人员;
④留观和疑似病例转运人员;
⑤尸体处理人员;
⑥公共场所的环境清洁消毒人员;
⑦疑似病例人员。
(3)手卫生要求和标准洗手方法。
(4)防护基本要求。
(5)个人防护注意事项。
4.9 保障
内容包括:
(1)组织保障,包括:
①领导小组;
②工作小组;
③专家小组。
(2)人员保障,包括:
①风险评估人员;
②卫生检疫查验人员;
③卫生处理人员;
④后勤保障人员。
(3)技术保障,包括:
①设施设备;
②信息传递;
③实验室检测;
④个人防护;
⑤培训和演练,其中演练的形式包括综合演练、单项演练、现场演练和桌面演练。
(4)物资保障,包括:
①原则;
②物资种类;
③保障支持;
④保障方法;
⑤保障要求,包括:预防性储备、预备动员和应急物资保障;
⑥保障效果判定;
(5)处置措施。
5 基本要求
5.1 预案制定要求
按照涵盖的范围不同分为:
(1)综合预案,要求包括:
①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的全部内容;
②明确的预案制定、实施与解释部门;
④行政管理措施,包括人事、组织、财政保障等措施;
⑤宜包含详细的、有针对性的专项预案。
(2)专项预案,要求包括:
①针对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的部分内容或单个步骤制定,是综合预案的组成部分;
②明确的预案制定、实施与解释人员或部门。
5.2 资料管理要求
按照SN/T 0003.3执行。
6 流程(架构图)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的流程图。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的流程
第2部分:风险评估及预警
1 范围
SN/T 4346的本部分规定了用矩阵法对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风险评估及预警的对象、方法和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的风险评估和预警。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1)风险识别
发现、列举和描述风险要素、来源的过程。
(2)风险分析
系统地运用相关信息来确认风险的来源,并对风险进行估计。
(3)风险评价
将估计后的风险与给定的风险准则对比,来决定风险严重性的过程。
3 对象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
4 方法和程序
4.1 风险评估
4.1.1 风险识别
(1)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包括:
①以病例为基础的监测: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开展检疫查验过程中针对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可疑病例的监测情况;
②以事件为基础的监测:包括与烈性接触性传染病传播相关的动物传染病、动物及动物产品、食品污染等有关的事件;
③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相关疫情信息;
④其他国家和地区官方发布的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相关疫情信息;
⑤国家和地方卫生部门发布的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相关疫情信息;
⑥媒体报道的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相关疫情信息;
⑦其他途径获得的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相关疫情信息。
(2)信息核实与分析
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对整合的信息开展分析。
(3)风险确认
通过信息分析,确认需进一步开展分析、评价的风险。
4.1.2 风险分析
(1)可能性
选择以下需分析的影响因素,将其每一个影响因素按轻重程度分为3~0的四个等级;
——疫情国(地区)的疫情流行情况;
——疫情在世界范围内的流行历史;
——传染病病原体来源是否明确;
——传染病病原体的毒力情况;
——传染病的潜伏期情况;
——人群易感性情况;
——是否有输入性病例;
——疫情国(地区)与我国通航、通邮情况;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旅行限制措施情况;
——疫情国(地区)的检疫筛查、控制措施情况;
——是否有相应的疫苗或特效治疗、控制药物;
——其他相关影响因素。
(2)后果
选择以下需分析的影响因素,将其每一个影响因素按轻重程度分为3~0的四个等级:
①疾病病死率;
②疾病治疗措施的有效性;
③疾病预防措施(含疫苗、药物、防护等)的有效性;
④地方政府的传染病防控能力;
⑤国际、国内的关注程度;
⑥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⑦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等贸易的影响;
⑧其他相关影响因素。
4.1.3 风险评价
(1)可能性评价
①组织相关专家根据以上列出的影响因素进行筛选,可将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因素评分(见附件A)中一些影响因素设置为合理缺项,不进行评价,也可将其他重要的影响因素补充在“其他相关影响因素”一栏里进行评价,最终确定与疾病相关的影响因素并评价影响因素等级。
②对确定的影响因素赋予权重,设置权重系数。然后根据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可能性分析表(见附件B),将影响因素等级及权重系数进行影响因素加权评分并计算影响因素总加权评分占最大分值的百分比。其中,“影响因素加权评分”=“影响因素评分”ד权重系数”“影响因素总加权评分”为表中各项“影响因素加权评分”的总和;“影响因素总加权评分最大值(满分)”,是“影响因素评分”均为最大值时的表中各项“影响因素加权评分”的总和;影响因素总加权评分占最大分值的百分比=影响因素加权评分/影响因素总加权评分最大值(满分)×100%。
③根据上述②的得分情况,按照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可能性水平分级表(见附件C)综合判定可能性评价的等级:几乎确定、很可能、可能和不太可能。
④针对某种具体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在适宜情况下可开展定量或半定量风险评估。
(2)后果评价
根据后果的风险分析情况,按照可能性评价的方法及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后果影响因素评分(见附件D),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后果分析表(见附件E),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危害水平分级表(见附件F),综合评价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后果的严重程度。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严重、中等、低等。
(3)风险等级
依据可能性评价和后果评价,将风险等级划分为Ⅰ级(极高)、Ⅱ级(高)、Ⅲ级(中)和Ⅳ级(低),具体见下表。
风险综合评价矩阵分析表

4.2 风险预警
4.2.1 预警级别
根据风险等级划分的相应风险等级给予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警。
4.2.2 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采取的措施等。
4.2.3 预警发布
预警由规定的相关部门统一对系统内、社会公众发布或取消,发布方式包括公告、警示通报、内部通知、网上疫情警示等。预警级别调整为更高级别时,终止当前响应;当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停止执行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附件:
A.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因素评分(规范性附录)。
B.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可能性分析表(资料性附录)。
C.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可能性水平分级表(规范性附录)。
D.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后果影响因素评分(规范性附录)。
E.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后果分析表(资料性附录)。
F.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危害水平分级表(规范性附录)。
附件A 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因素评分(规范性附录)
根据烈性接触性传染病不同的影响因素,规定了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因素评分。
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可能性影响因素评分

续表

附件B 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可能性分析表(资料性附录)
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可能性分析表

续表

附件C 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可能性水平分级表(规范性附录)
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可能性水平分级表

附件D 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后果影响因素评分(规范性附录)
根据烈性接触性传染病不同的影响因素,规定了其发生的后果影响因素评分。
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后果影响因素评分

附件E 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后果分析表(资料性附录)
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的后果分析表

附件F 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危害水平分级表(规范性附录)
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危害水平分级表

第3部分:风险交流
1 范围
SN/T 4346的本部分规定了对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风险交流的对象、要求、内容、方法和评价。
本部分适用于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的风险交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4346.1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一部分:总则。
SN/T 4346.10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10部分:保障。
3 术语和定义
SN/T 4346.1 界定的有关风险交流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对象
主要内容包括:
(1)内部交流的对象,包括:
①检验检疫风险交流的决策者;
②检验检疫风险交流的执行者。
(2)外部交流的对象,包括:
①口岸行政执法部门;
②口岸服务保障单位;
③交通工具运输管理部门;
④国内医疗卫生管理部门;
⑤出入境管理局。
⑥出入境人员。
5 要求
(1)广泛收集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的疫情信息,充分考虑成本,方可制定风险交流的工作方案。
(2)工作方案的目标应明确,措施应易于理解,涉及的内部交流和外部交流的对象应协同实施工作方案。
(3)以行政职能为依托,保证工作方案有效实施。
(4)工作方案的实施过程应公开化,并提供咨询的渠道。
(5)如果信息收集不全面或存在不确定性,应在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并预判可能出现的结果。
(6)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决策者应及时修改工作方案。
6 内容
主要包括疫情信息的上报、通报、共享,病例追踪,信息宣传,信息咨询,以及联防联控机制的建立。
7 方法
7.1 目标制定
(1)有效配置资源,提高风险交流的有效性。
(2)提高健康、安全、环保的水平,保障国境口岸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3)对风险的发生实施主动的、前瞻性的管理。
(4)为风险的处置奠定基础。
(5)维护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的正常秩序。
7.2 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可包括:
——以病例为基础的监测:检验检疫机构开展检疫查验过程中疑似病例的监测情况;
——以事件为基础的监测:包括与烈性接触性传染病传播有关的动物传染病、动物及动物产品、食品污染等有关的事件;
——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相关疫情信息;
——其他国家和地方官方发布的相关疫情信息;
——国家和地方卫生部门发布的相关疫情情况;
——媒体报道的相关疫情情况;
——其他途径获得的相关疫情情况。
7.3 信息整理
(1)确定风险交流涉及的相关利益方。
(2)确定风险交流工作方案的决策者、执行者、评价者。
7.4 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
(1)成立领导小组,使风险交流得到行政职能的依托,保障其顺利开展,具体职责:
——工作方案制定及修改的决策;
——重大风险交流信息的决策;
——人员分配的决策;
——保障的决策;
——联防联控机制的决策;
——督察。
(2)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职责:
——信息收集、分析及发布;
——编写、修改、发布、实施工作方案;
——一般风险交流信息的决策;
——明确风险评估中的不确定性,以及说明所有制约因素,并预判可能出现的结果。
(3)成立评价小组,具体职责:
——评价工作方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向领导小组反馈评价结果。
(4)成立保障小组,具体职责:
——保障资源的调配;
——保障物资储备。
(5)对内部交流对象进行风险交流工作的内容包括:
——建立疫情信息上报系统,宜通过文件的形式规定疫情信息上报系统的使用范围和方法;
——建立疫情信息通报机制,宜通过文件的形式规定疫情信息通报机制的实施方法;
——建立风险交流方案的评价方法;
——宜配置专人负责疫情上报与通报的工作。
(6)对外部交流对象进行风险交流工作的内容包括:
——应建立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制定防控措施;
——宜建立信息管理平台,把联防联控机制的具体操作电子化,如交流和共享疫情监测信息、检疫查验措施、出入境人员信息,以及通报风险评估和预警等级;
——如没有条件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应通过会议或函告的形式,完成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工作。
(7)对出入境人员进行风险交流工作的内容包括:
——对于转送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追踪后续情况,要求地方卫生部门以公文、传真、电邮等方式通报转送病例检测结果、确诊或排除信息,以及诊疗等情况;
——应通过网站宣传、发放宣传品、播放宣传片、粘贴宣传海报、电话热线的形式,建立信息宣传、咨询的渠道,包括疫病名称、特点、个人防范措施以及相关出入境注意事项等。
7.5 保障措施
详见SN/T 4346.10。
8 评价
(1)评价小组的组成应包括内部交流对象与外部交流对象的所有相关利益方。
(2)评价方法宜采取头脑风暴法,宜采取会议的形式,让相关利益方各抒己见,从而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3)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评价结果。
(4)根据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风险交流的工作方案。
第4部分:人员及行李卫生检疫查验
1 范围
SN/T 4346的本部分规定了国境口岸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人员及行李的卫生检疫程序、方法、疫情报告,以及病例隔离、转运和追踪。
本部分适用于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人员及行李的卫生检疫查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4346.9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9部分:个人防护。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症状者
出现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症状的人,如发热、呕吐带血、腹泻、出血、皮疹等。
3.2 疑似病例
出现以下症状之一的人员,包括:潜伏期内曾经到过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有症状者,有烈性接触性传染病感染动物接触史的有症状者,出现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3.3 密切接触者
接触或可能接触烈性接触性传染病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的人员。
3.4 医疗转运通道
将染疫人、有症状者、疑似病例转运至医疗急救部门救护车的通道。
4 对象
4.1 人员
主要包括:
——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人员;
——染疫人;
——有症状者;
——疑似病例;
——密切接触者。
4.2 行李
主要包括:
——染疫人的行李及其接触过的行李;
——有症状者或疑似病例的行李及其接触过的行李;
——含有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宿主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李;
——含有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微生物等特殊物品的行李。
5 准备
5.1 机制准备
建立疫情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内容包括:
(1)与出入境人员信息管理部门协作,提前获取入境旅客的信息,如国籍、姓名、航班号、船次、车次、座位号、旅行史等;
(2)与边防部门协作,将其工作岗位前置到入境通道上的普通检疫查验区,对来自非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人员的旅行史进行初审,提前甄别国籍是否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
(3)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协作,在入境通道上的重点检疫查验区内,对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入境人员旅行史进行审核;
(4)与国内医疗卫生管理部门协作,在入境通道上的重点检疫查验区内,与检疫部门共同完成对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入境人员的信息登记、体温检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病例隔离、病例转运、疫情上报、疫情通报等工作;
(5)与交通工具运输管理部门协作,宣传检疫防控措施及相关出入境注意事项,完成对疫情的主动申报,配合检疫部门的检疫查验措施;
(6)与口岸管理部门协作,在入境通道上建立重点检疫查验区、隔离区、医疗转运通道、独立医学排查室,配合检疫部门宣传检疫防控措施及相关出入境注意事项;
(7)与海关部门协作,对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染疫人、有症状者、疑似病例的行李物品进行检疫查验。
5.2 信息准备
实施检疫查验前,应收集以下信息:
(1)国际、国内的疫情信息;
(2)疫情的风险评估及预警等级;
(3)出入境人员的信息;
(4)检疫对象的国籍名称、代码、标志等。
5.3 人员准备
各岗位检疫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其中,体温检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病例隔离、医疗转运通道的岗位应由公共卫生、临床医学、医疗护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5.4 场地准备
国境口岸宜设立重点检疫查验区,与普通检疫查验区的职能区分开,专用于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的检疫查验,区内设置独立的医学排查室、病例隔离的场所、医疗转运通道,并保持医疗转运通道畅通。如条件允许,重点检疫查验区与普通检疫查验区宜采取前后两级设置的检疫查验模式。
5.5 设备准备
实施检疫查验前,应安装、校准、检查、维护以下设备:
(1)在检疫查验通道上安装红外线快速体温检测系统,并定期进行校准,根据症状和体征,设置系统的温度报警阈值;
(2)应对视频监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及维护;
(3)应定期对医学排查室的通风系统、排污系统、室内的高压蒸汽灭菌器进行检查和维护。
5.6 物品准备
准备所需要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取证用品、体温计,以及宣传资料等。
5.7 单证准备
实施检疫查验前,应准备以下单证:
(1)《烈性接触性传染病人员信息登记表》(参见附录A);
(2)《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表》(参见附录B);
(3)《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参见附录C);
(4)《就诊方便卡》(参见附录D);
(5)《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参见附录E)。
6 人员检疫查验程序(https://www.daowen.com)
6.1 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人员检疫查验程序
6.1.1 主动申报人员的检疫查验程序
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交通工具应停靠在专用的检疫查验地点,检疫人员提前获取交通工具、人员的信息,然后进入交通工具,实施人员检疫,具体措施:
(1)对主动申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医学排查、旅行史询问,如能排除染疫嫌疑,可予以离开交通工具的放行,引导其进入重点检疫查验区;
(2)如不能排除染疫嫌疑,应确定其为染疫人、有症状者或疑似病例,并通过医疗转运通道,将其转运至有资质的医疗部门进行诊治;
(3)确定密切接触者,引导其进入重点检疫查验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人员信息登记,发放就诊方便卡和出入境健康建议,并予以放行;
(4)其他人员可予以离开交通工具的放行,引导其进入重点检疫查验区,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人员信息登记,如无染疫嫌疑,则对其发放就诊方便卡,并予以放行,如有染疫嫌疑,则应确定其为有症状者或疑似病例,并通过医疗转运通道,将其转运至有资质的医疗部门进行诊治。
6.1.2 无申报人员的检疫查验程序
(1)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交通工具应停靠在专用的检疫查验地点,检疫人员对交通工具运输管理部门询问基本情况,经确认无染疫嫌疑后,所有人员可予以离开交通工具的放行,引导其进入重点检疫查验区,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人员信息登记。
(2)如无染疫嫌疑,则对其发放就诊方便卡,并予以放行。
(3)不能排除染疫嫌疑,则应确定其为有症状者或疑似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通过医疗转运通道,将其转运至有资质的医疗部门进行诊治。
6.2 来自非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人员检疫查验程序
6.2.1 主动申报人员的检疫查验程序
检疫人员提前获取交通工具、人员的信息,如能排除染疫嫌疑,交通工具上的所有人员可予以离开交通工具的放行,进入普通检疫查验区,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如无染疫嫌疑,则予以放行;如不能排除染疫嫌疑,对主动申报人员、密切接触者执行6.1.1的检疫查验程序,其他人员可予以离开交通工具的放行,引导其进入普通检疫查验区。
6.2.2 无申报人员的检疫查验程序
检疫人员对交通工具运输管理部门询问基本情况,经确认无染疫嫌疑后,所有人员可予以离开交通工具,引导其进入普通检疫查验区,进行体温检测、医学巡查,如无染疫嫌疑,则予以放行;如不能排除染疫嫌疑,对染疫人、有症状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执行6.1.1的检疫查验程序。
7 人员检疫查验方法
7.1 体温检测
(1)所有人员逐一通过红外体温检测系统,检疫人员(应2人以上)密切注意体温检测系统,对体温不超过报警阈值者予以放行。
(2)若检测体温超过报警阈值,引导其再次通过体温检测系统,若检测体温仍然超过报警阈值,应记录体温,并立即指导其佩戴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乳胶手套,由其中1名检疫人员将其引导至独立医学排查室,使用水银体温计进行体温复测。
(3)若检测体温仍然超过报警阈值,应记录体温,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医学排查、流行病学调查。负责引导的检疫人员也应同时佩戴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乳胶手套,并避免与该旅客发生直接接触。
7.2 医学巡查
检疫人员应密切观察出入境人员是否有面色异常(苍白或潮红)、呕吐、腹泻、头痛、肌痛、乏力、结膜充血、皮疹等症状以及逃避检疫的情况。
(1)如发现任何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相关症状人员,应从三方面查询该出入境人员:
①潜伏期内是否到过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
②潜伏期内是否接触过烈性接触性传染病染疫人或疑似病例;
③潜伏期内是否接触过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野生动物或动物尸体、血液、排泄物等。
(2)如存在以上任意一种情况,应立即指导该出入境人员佩戴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乳胶手套,并由1名检疫人员引导其进入独立医学排查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检疫人员也应同时佩戴一次性口罩和一次性乳胶手套,并避免与该旅客发生直接接触。
8 行李卫生检疫查验方法
8.1 外包装检查
查验行李的外包装是否遭受污染与破损,如有此情况,应进行卫生处理后,再施行开箱检查。
8.2 内容物检查
内容物检查包括:
(1)检查行李是否携带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宿主动物及其制品、特殊物品,如发现,应实施销毁处理,并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
(2)对有污染嫌疑的行李进行扣押、隔离及卫生处理,并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
(3)对发现的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行李中的啮齿动物、医学媒介生物进行捕杀,并对行李进行卫生处理,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
(4)对发现的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行李中的腐败变质食品实施销毁处理,并对行李进行卫生处理,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
9 处置
9.1 疫情报告
(1)发现疑似病例,应在2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并确认收到。发现来自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每一例有症状者,应在24小时内将查验、处置情况以文本形式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2)地方卫生部门核实为确诊病例后,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按规定将病例检疫查验处置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病例检疫查验影像资料、交通工具总申报单、旅客清单等收集保存,需要时再提供。同时,将病例检疫查验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应急办和地方卫生部门。涉及外国人的,及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
9.2 病例追踪
对于转送的疑似病例,应及时追踪后续情况,要求地方卫生部门以公文、传真、电邮等方式通报转送病例检测结果、确诊或排除信息,以及诊疗等情况。
9.3 病例隔离
在对染疫人、有症状者、疑似病例实施转运前,应由已做好个人防护的检疫人员进行暂时隔离监管,应为被隔离人提供食品和饮水等必要的生活用品、临时休息设施、相应的通信手段,并确保被隔离人员在被转运前,任何无防人员不得入内。
9.4 病例转运
由检疫部门通知医疗急救部门,并填写《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由医疗急救部门派车派员,直接到达重点检疫查验区,将染疫人、有症状者、疑似病例送到有资质的医疗部门进行诊治。
10 资料保存
检疫查验过程应有全程录像,录像资料至少保存两个月。检疫查验过程中涉及的检疫单证归档保存,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11 个人防护
按照SN/T 4346.9执行。
附件:
A.来自疫区的入境人员信息登记表(资料性附录)。
B.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表(资料性附录)。
C.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资料性附录)。
D.就诊方便卡(资料性附录)。
E.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资料性附录)。
附件A 来自疫区的入境人员信息登记表(资料性附录)
尊敬的旅客: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务必如实逐项填报。
姓名______性别 □男 □女国籍/地区__________________
护照号码航班(船、车次)号________座位号______
职业________拟离开中国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在华期间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在华期间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1.如果您来自或过去天内去过以下国家,请在“□”中画“√”:
(根据疫情信息而定)
2.您如有以下症状,请在“□”中画“√”:
□发热 □呕吐 □腹泻 □出血 □肌肉痛和关节痛
□皮疹 □咳嗽 □喉咙痛 □鼻塞 □头痛 □流鼻涕
□呼吸困难 □其他症状或传染病__________________
我确认以上信息真实可信。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重要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有关规定,如您的申报内容有隐瞒或虚假填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疫官员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
体温(检疫人员填写)__________°C
检疫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B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表(资料性附录)
1.一般情况调查
入境人员基本信息

2.临床表现调查
入境人员临床表现

3.旅行史调查
过去____天里去过的国家:(列举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
4.接触史与既往感染史调查
入境人员接触史及既往感染史

5.初步判断及处理意见
初步判断及处理意见

附件C 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资料性附录)
口岸传染病疑似病例转诊单

交通工具/航班号:____________入/出境日期:____________
检疫医师(签字):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救护车号:____________离开时间:____________拟送医院:____________
接受医院名称:____________接诊医师(签字):____________
诊断结果及处理结果:____________
主检医师(签字):____________电话:日期:____________
注:请病人接受医院做出诊断及处理意见后立即将此单传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便做好疫情后续管理工作。
传真号码: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本转诊单一式两联,一联由检验检疫机构保存,另一联请救护车医师交给接收医院接诊医师。
附件D 就诊方便卡(资料性附录)
就诊方便卡
致入境的旅客:
鉴于您在入境以前可能感染传染病,为了您的健康,请您在入境后的4周内保存好此卡。如在此期间您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头痛、急性皮疹、黄疸、淋巴结肿大等症状,请持此卡到附近医院,即可得到优先诊治或咨询指导,并请向医师报告您最近在境外的旅行史和接触史,以助医师诊断您的疾病。
致就诊医师:
持此卡的病人最近从境外入境,可能感染传染病,请优先诊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附件E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资料性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
编号No.
第5部分:境外病例转运专用包机卫生检疫
1 范围
SN/T 4346的本部分规定了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情防控中病例转运专用包机卫生检疫和处置的对象、工作要求、工作程序。
本部分适用于我国公民在境外诊断为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并由我国相关部门安排专用包机将病例接回本国治疗的卫生检疫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4346.7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7部分:卫生处理。
SN/T 4346.9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9部分:个人防护。
3对象
境外病例转运专用包机卫生检疫的对象为:
——境外病例转运专用包机;
——专用包机上载运的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疑似或确诊病例;
——专用包机上载运的乘务人员及医护人员;
——专用包机上的行李、物品、餐食、固液废弃物、排泄物等;
——病例转运过程中可能造成现场污染的区域。
4 工作要求
4.1 联防联控
检验检疫机构在由卫生、检验检疫、边检、海关、机场管理部门、航空公司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下开展工作,在接触性传染病转运专用包机保障联防联控工作组框架下开展多方协作。
4.2 工作职责
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入境转运专用交通工具指定机位停靠,协调救护车进入隔离区,登机检疫,协助进行病例转送,协助相关人员办理入境手续,对转运专用交通工具及可能污染区域进行消毒处理。
4.3 入境流程
口岸现场不再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査和医学检查,病例及所有乘务人员、医护人员及行李均通过(负压)救护车直接转送至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的诊治和评估。
4.4 做好个人防护
准备足量的个人防护装备,严格执行个人防护要求,具体要求参见SN/T 4346.9。
5 工作准备
5.1 工作协调
5.1.1 与相关部门沟通,明确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检疫查验准备工作:
(1)要求组织方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病例的个人信息及执行转运专用交通工具任务的医护人员、乘务人员健康档案;
(2)启运前检验检疫机构应与相关部门沟通,要求转运专用交通工具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设置,须配有负压担架、个人防护装备、医疗废弃物、病人排泄物专用污物桶等防控物资;
(3)与机场管理部门协调,提前指定转运专用包机专用廊桥或远机位停靠点;
(4)提前协助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及(负压)救护车办理进入口岸隔离区。
5.1.2 组织召集本单位包机现场检验检疫预备会议,确定参与成员,根据航空器具体情况研究制定包机卫生检疫现场操作方案。
5.2 信息核实
包机前往疫区接送病例前,检验检疫机构应取得所属航空公司指定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详细了解以下信息:
——包机的国籍、所属航空公司、机型、航班号;
——包机的飞行计划,包括:始发港、经停港、起飞和抵达时间,以及载客和载货情况;
——包机的机组人员和所载病例、医护人员情况;
——包机的客、货舱及机上病例负压隔离单元结构图;
——机上人员(病例、机组、医务人员)所用生活、医疗、餐余废弃物存放和包装情况。
5.3 物品准备
按照包机人员数量确定查验物品、防护物品和卫生处理物品的数量,保证登机检疫查验所需物品齐全,仪器设备工作正常,具体物资保障要求参见SN/T 4346.9。
5.4 人员准备
转运专用包机到达前30min,所有现场检疫人员和车辆到达指定远机位待命,所有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协助其他单位参与人员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清点防护消毒物品和其他处置物品。
6 检疫查验
6.1 登机检疫
6.1.1 与机场当局确认,转运专用包机停靠指定机位。
6.1.2 未经检验检疫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该专用包机。
6.1.3 转运专用包机降落后,检疫人员首先登机,由转运专用包机上医疗负责人向检验检疫人员报告有关情况,并对相关检疫单证进行审核。
6.2 病例移交
6.2.1 在核实机上人员和行李防护符合要求后允许下机(病例使用负压担架,其他人员着个人防护装备,行李使用医用垃圾袋包裹)。
6.2.2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将信息交由卫生部门并由其进行隔离观察;其他人员登记有关信息后交卫生部门追踪随访。
6.2.3 协助将机上病例、医护人员、工作人员及行李移送至(负压)救护车,转送指定医院进行诊疗。
6.2.4 与卫生部门做好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信息交接工作。
7 卫生处理
7.1 区域划定
7.1.1 包机停指定机位后,划定控制工作区域,包括污染区、半污染区。未经检验检疫人员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控制区域。以航空器中心为原点,向外20m、围绕航空器机身设置警戒标志,标志内为污染区。污染区出入口设在航空器机舱口方向,在该侧应放置浸泡过氯制剂的踏脚垫。同时,应在该区机梯口侧方准备1块浸泡过氯制剂的隔水垫,供放置废弃物收置箱。
7.1.2 污染区外10m范围内为半污染区,卫生处理药械存放在该区域。同时,应在该区靠近污染区出入口处准备1块浸泡过氯制剂的隔水垫,供现场人员喷洒消毒站立使用。
7.2 通道划定
实施登机处理前,先从半污染区至机舱口划定出1条工作通道,并做好标识。
7.3 登机处理航空器卫生处理应按照“先外后内、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先近后远”的顺序实施开展,先货舱、后客舱。
7.4 其他处理对航空器、环境与物品、医源性检疫废弃物等的卫生处理要求具体参见SN/T 4346.7。
注:对必要的工作记录单证放入密封袋中,使用生物安全转运箱运送并实施紫外线照射消毒30min。
8 信息整理上报
8.1 填写转运专用交通工具检疫查验记录,对以上检疫实施过程进行描述、记录。
8.2 对各种检疫查验工作单证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6部分:卫生处理
1 范围
SN/T 4346的本部分规定了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处理的对象、程序、方法、效果评价及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中公共场所、交通工具、行李、邮包、集装箱、货物、医源性检疫废弃物的卫生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981 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SN/T 1231 国境口岸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疫情监测与控制规程。
SN/T 1245 入出境列车消毒规程。
SN/T 1250 入出境船舶船舱消毒规程。
SN/T 1253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70 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SN/T 1333 入出境汽车及其他车辆消毒规程。
SN/T 4346.1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
3术语和定义
SN/T 4346.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理信息系统
获取、存储、编辑、处理、分析和显示地理数据的空间信息系统,其核心是用计算机来处理和分析地理信息。
4对象
4.1 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国家或地区,或受烈性接触性传染病污染,有污染嫌疑的交通工具、人员、行李、邮包、货物、集装箱、特殊物品。
4.2 医源性检疫废弃物。
4.3 染疫人或疑似病例的排泄物、呕吐物以及受污染的环境和物品。
4.4 经风险评估需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的对象。
5程序
5.1 准备
5.1.1 信息核实
卫生处理前,应先核实确定卫生处理的对象和范围,制定卫生处理方案。
5.1.2 物质准备
根据卫生处理方案,选择适宜的药械、个人防护用品,准备好相关单证、记录、封识、警示牌、急救用品。消毒药品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配制,现配现用,确保有效。航空器消毒应使用经民航总局批准使用的航空器消毒剂。卫生处理器械应保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5.1.3 人员准备
卫生处理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实施。
5.2 实施
5.2.1 到达卫生处理现场,应首先核对地址和待消毒对象种类、范围、数量,做好卫生处理区域的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2.2 进入卫生处理区域,应先用喷洒的方法在地面消毒出一条1.5m宽的通道。表面消毒按先上后下、先左后右、从外到内、由轻度污染区到重度污染区的顺序,依次进行喷雾或喷洒消毒,以消毒表面湿润,消毒液不滴流为宜。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雾一次,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次。不适宜喷洒的物品表面,应用浸泡消毒液的毛巾进行擦拭消毒,必要时可用干毛巾擦干。药物作用时间不少于30min,具体方法见第6章。
5.2.3 卫生处理结束后,填写卫生处理记录,同时,清点所消耗的药品、器材,必要时加以整修、补充,残药不得随意倾倒。将工作服、胶靴等进行喷洒消毒后脱下,衣物污染面向内卷起,放入污物袋中。可回收的防护用品用1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min;不可回收的防护用品用密封袋收集,做销毁处理。所有消毒工具表面用消毒剂进行擦洗消毒。
5.2.4 卫生处理应进行效果评价,具体方法见第7章。
5.3 要求
5.3.1 卫生处理的对象明确、方法科学、程序规范。
5.3.2 使用的药剂和器械应经国家药械主管部门许可,符合卫生处理的规定要求。
5.3.3 最大限度减少对任何人的健康造成危害,减少对公共场所的设施、交通工具的结构及设备和货物、行李等造成损害。
5.3.4 卫生处理应有记录,内容包括处理对象、目的、方法、药物剂型、剂量、作用时间、效果评价等。
5.3.5 医源性检疫废弃物的收集、暂存和移交需要有带标识的专用设施,并有专人负责实施与监督。
5.3.6 在风险预警等级为黄色和蓝色时,实施预防性消毒处理;风险预警等级为橙色和红色时,应进行随时消毒及终末消毒。
6 方法
6.1 环境与物品
6.1.1 物体表面、墙壁、地面
疑似病例可能接触的部位,如门把手、桌子、椅子、水龙头等物体表面,以及墙壁、地面,用1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擦拭,作用30min。
6.1.2 排泄物、分泌物或呕吐物
先用有效氯500mg/L的消毒剂进行喷洒消毒,再用固体容器进行收集,每1000mL加入有效氯为20000mg/L的含氯消毒剂2000mL,搅拌均匀放置2小时;或喷洒消毒30min后,用1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过的可吸收材料吸收液体成分,再用固体容器或可高温高压密封袋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6.1.3 体液污染物
被排泄物、分泌物或呕吐物等体液污染的器具、地面或座位的表面,用1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消毒30min。对于渗透性的物品,如座套、坐垫和地毯等,应进行拆除,转移至交通工具下,用2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min或做焚毁处理。疑似病例使用过的坐便器,用2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擦拭,作用30min。
6.1.4 固体废弃物
对有症状者、密切接触者及疑似病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需装入双层专用垃圾袋,并做好特殊标记,由卫生处理人员对垃圾袋内外用2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至表面湿润后密封处理,保持4小时以上。
6.1.5 液体废弃物
液体废弃物在排放前,卫生检疫人员应指导相关单位投放适宜的消毒剂,并做好消毒记录。卫生处理人员对排入污水车内的液体废弃物投放含氯消毒剂,使有效氯浓度达到200mg/L,作用至少60min。污水车与交通工具的管道及接口用2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消毒。
6.1.6 疑似病例使用过的医疗器具
用体积分数为75%酒精擦拭30s,自然晾干;工作记录纸和记录本可使用紫外线照射消毒30min。
6.1.7 疑似病例乘坐过的接驳车辆
用1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车厢内部喷洒至表面湿润,作用30min;也可用500mg/L氯己定或2000mg/L季铵盐类消毒液擦拭座椅、桌面、交通工具内部墙壁,拖擦或喷洒地面。
6.1.8 对装运废弃物(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医源性检疫废弃物等)的运载工具
卸空后及时用1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处理,作用30min。
6.2 交通工具
6.2.1 航空器
6.2.1.1 客机
应首先了解航空器的机型、识别标志、染疫嫌疑人人数及座位号等信息,并指定其停靠远机位,并以其为中心的周围20m区域内实施隔离,禁止任何人上下交通工具。卫生处理人员对航空器入口处及通道用1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实施喷雾消毒。以疑似病人座位为原点,2m为半径设疫点区域进行卫生处理。航空器上其他物品的消毒见6.1。
6.2.1.2 货机
用1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先喷洒货机舱门四周,开启舱门后喷洒通道,再沿通道喷洒地面及所载货物,直至覆盖全部舱底。然后喷洒消毒货舱顶部,再沿通道用先上后下的方式喷洒舱壁,顶部和舱壁喷洒的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结束后边退边喷洒再次消毒地面及舱门。货物和集装箱的消毒见6.5。
6.2.2 船舶
6.2.2.1 货舱
用1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先喷洒货舱四周。再进入舱底,用喷洒的方式向前开辟出行走通道,沿通道喷洒地面,直至覆盖全部舱底。然后左右移动消毒货舱顶部,再沿通道用先上后下的方式喷洒舱壁,顶部和舱壁喷洒的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结束后边退边喷洒再次消毒地面,沿梯子返回甲板后,再喷洒梯子。
6.2.2.2 宿舱、客舱
消毒宿舱、客舱地面,家具和陈设物品时,用1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消毒。采取后退方式,按照上下左右顺序,依次进行;先消毒污染轻的舱室,后消毒污染重的舱室;对有污染嫌疑的物品尽可能减少移动。终末消毒应先外围、后中心,先室外、后室内,包围式地进行一次彻底消毒。
船舶上其他物品的卫生处理见6.1。船舶的卫生处理无特殊要求的按SN/T 1250规定执行。
6.2.3 列车、汽车及其他车辆
6.2.3.1 货车
对于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区或有染疫嫌疑的货车的车体外表面、停车处地面及所载物品表面用1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雾消毒。喷雾顺序从上风向至下风向;先对停车处地面进行消毒,之后对车体外表面按从左至右,从上至下实施消毒,最后脚踏消毒液浸泡的踏脚垫进入车厢或驾驶室内。边进边对室内各部位进行喷洒和/或擦拭消毒,按先门把手、门,后地面、厢壁的顺序进行由外向内消毒。
6.2.3.2 客车
对于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疫区或有染疫嫌疑的客车车厢宜采用喷雾消毒法。多个车厢均须消毒时,应先消毒污染轻、后消毒污染重的车厢,最后消毒患者住处;车体外表面的消毒见6.2.3.1。
列车、汽车及其他车辆的卫生处理无特殊要求的按SN/T 1245、SN/T 1333规定执行。
6.3 行李
6.3.1 对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国家或地区或有染疫嫌疑的行李进行临时扣押、隔离、表面消毒;用1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对行李的表面进行喷洒、把手处擦拭,作用30min。
6.3.2 对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病人个人随身行李和物品,无留存价值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需留存的行李和物品装入防水、密封的双层塑料袋内,每层密封袋外喷洒有效氯为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用专用救护车运送到指定地方,采用辐照灭菌或环氧乙烷灭菌处理。
6.3.3 对行李中发现的啮齿动物、医学媒介生物进行捕杀;对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国家或地区禁止进境的动植物产品、特殊物品实施销毁处理,并签发《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处理凭证》。
6.4 邮包
6.4.1 对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国家或地区或有染疫嫌疑的邮包应首先用1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表面消毒,不应随处移动,作用30min。
6.4.2 对不适宜使用化学消毒法进行外包装消毒的,如精密仪器、电子产品、公函信件等,宜选择紫外线消毒法,紫外线照射剂量不低于100000μW·s/cm2。
6.5 集装箱、货物
6.5.1 对来自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发生国家或地区,或有染疫嫌疑的集装箱用1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对其外部喷洒消毒,至表面湿润后作用30min。
6.5.2 货物消毒采用熏蒸方法进行。
6.5.3 集装箱、货物的卫生处理无特殊要求的按SN/T 1253、SN/T 1270规定执行。
6.6 医源性检疫废弃物
6.6.1 收集
根据废弃物的不同来源及特点,采取如下方法并满足相应要求:
——尖硬锐利废弃物应单独放置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医疗废弃物利器盒中;
——柔软的废弃物放置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医疗废弃物垃圾袋中;
——取出医用垃圾收集箱中的废弃物要先对其中使用的医疗垃圾袋袋中废弃物进行喷雾消毒,待浸湿充分后用胶带密封袋口后,置入另一洁净的医疗垃圾袋中;
——将消毒包装好的医疗垃圾袋置入医疗垃圾周转箱中;
——医疗废弃物利器盒要摆放在医疗垃圾周转箱的最上面;
——每件医源性检疫废弃物存储、包装容器上均需粘贴检疫处理相关信息标签,包括种类、来源、日期、收集人等;
——以上医源性检疫废弃物使用的包装容器上均需标注“感染性废物”字样及生物安全图标。
6.6.2 暂存
医源性检疫废弃物在移交前应按如下要求暂存:
——医源性检疫废弃物临时存放点应远离办公区域及生活区域,暂时存放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医源性检疫废弃物及其临时存放点应使用有效氯为5000~25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消毒,以消毒液充分湿润废弃物为度,作用30~60min。或将医源性检疫废弃物高压蒸汽灭菌后进行移交。
6.6.3 移交
废弃物的移交符合以下要求:
——医源性检疫废弃物应移交有相应资质、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移运和集中处置。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
——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移交废弃物时,应由经过相关培训的专业人员负责实施与监督;
——移交时详细填写《医源性检疫废弃物转运申请单》“见附录A”一式2份,双方签字后归档保存,或在地方固体废物GIS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装运废弃物的运输工具卸空后及时进行消毒处理,经消毒效果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6.7 尸体
对染疫嫌疑人的尸体应最大限度减少搬运和转运。使用有效氯为5000~250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洒尸体表面,用密封、防漏材料双层包裹,并用指示标签标明烈性传染性,尽快深埋或焚烧处理(土葬地点应距水源50m以上,距地面2m以下),尸体卫生处理按SN/T 1231规定执行。
7 效果评价
7.1 对于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的卫生处理效果不建议采用自然菌采样检测法以及目标致病菌检测法进行判定。对于烈性接触性传染病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和呕吐物不建议进行消毒效果评价。
7.2 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的具体卫生处理效果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按GB 156981规定执行。
8 处置
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集装箱、邮包实施卫生处理合格的,按证书签发规范签发《卫生处理证书》或《熏蒸/消毒证书》。卫生处理结果检测为不合格的,应查找原因,重新卫生处理直至合格为止。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医源性检疫废弃物转运申请单

第7部分:个人防护
1 范围
SN/T 4346的本部分规定了国境口岸针对烈性接触性传播传染病的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要求,包括防护用品的选择、分级防护的原则、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疑似病例的防护、手的消毒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国境口岸一线检疫查验人员及卫生处理人员和操作灭活处理材料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对烈性接触性传播传染病如埃博拉病毒的防护。
本部分不适用于病毒培养及动物感染操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对烈性接触性传播传染病如埃博拉病毒的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62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
GB 7543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
GB 1908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 26368含碘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6373乙醇消毒剂卫生标准。
GB 27950手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27951皮肤消毒剂卫生要求。
GB 27952普通物体表面消毒剂的卫生要求。
SN/T 4346.2国境口岸烈性接触性传染病卫生检疫技术规范第2部分:风险评估及预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N95口罩
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NIOSH)认证的9种防颗粒物口罩中的一种。“N”的意思是不适合油性的颗粒;“95”是指在NIOSH标准规定的检测条件下,过滤效率达到95%。
3.2 消毒
清除和杀灭传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的处理。
3.3 消毒剂
能杀灭传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并达到消毒要求的制剂。
4防护用品
4.1 防护口罩
防护口罩标准遵循GB 19083的要求并经国家FDA注册,N95 1860医用防护口罩,带有鼻夹,过滤效率95%,透气、防水、防血。无纺布口罩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其阻尘效率、密合程度和佩戴舒适与否。
注:本标准推荐使用N95医用1860型口罩。
4.2 防护服
符合国家标准并经国家FDA注册。穿脱方便,结合严密,袖口脚口弹性收口,过滤效率70%以上,透气、防水、防血。
4.3 防护眼镜
密封,透气,视野宽阔,透亮度好,有较好的防溅性能,弹力带佩戴。
4.4 披肩式防护面罩(面屏):标准遵循GB 2626。
4.5 防护手套:医用一次性乳胶手套,标准遵循GB 7543。
4.6 长筒胶靴:防水、防污染。
4.7 一次性工作服、工作帽、过膝鞋套、鞋套。
4.8 隔离衣:如内层分体式隔离衣、连体式隔离衣。
4.9 胶带。
4.10 长袖橡胶手套。
4.11 清洁剂、手消毒剂和表面消毒剂等:遵循GB 27952、GB 27951和GB 27950。
5不同岗位人员个人防护装备选用及穿脱顺序
5.1 一般航班(车、船)检疫人员
5.1.1 场所
清洁区。
5.1.2 防护要求
按常规工作防护要求,注意手卫生。
5.2 重点航班(车、船)旅客专用通道检疫人员和环境清洁消毒人员
5.2.1 防护装备医用防护口罩、手套。
5.2.2 穿戴
5.2.2.1 场所。
清洁区。
5.2.2.2 穿戴顺序
穿戴顺序如下:
步骤1:手卫生。
步骤2:戴医用防护口罩。
步骤3:戴手套。
5.2.3 脱摘
5.2.3.1 场所
半污染区。
5.2.3.2 需要物品
医用灭菌袋、医用污物桶、消毒液。
5.2.3.3 脱摘顺序
脱摘顺序如下:
步骤1:用消毒液对外层手套进行消毒,脱去手套,丢入装有灭菌袋的污物桶中。
步骤2:脱去医用防护口罩,丢入装有灭菌袋的污物桶中。
步骤3:手卫生。
5.3 重点航班(车、船)登机(车、船)检疫人员、留观和疑似病例流行病学调查人员
5.3.1 防护装备
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防护面屏或防护面罩或防护眼镜、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内层分体隔离衣、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工作鞋、一次性防水靴套。针对上述相对应的风险等级给予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具体要求见SN/T 4346.2。
5.3.2 穿戴
5.3.2.1 场所
清洁区。
5.3.2.2 穿戴顺序
穿戴顺序如下:
步骤1:脱去个人所有饰物,脱去制服,手卫生。
步骤2:戴一次性工作帽。
步骤3:戴医用防护口罩。
步骤4:戴内层手套。
步骤5:穿内层分体隔离衣。
步骤6:用胶带绑紧袖口。
步骤7:穿工作鞋、外层连体防护服。
步骤8:穿防水靴套。
步骤9:手卫生后戴防护面屏或面罩。
步骤10:戴外层手套后,穿戴完成。
注:如选择防护眼镜可在步骤7后穿戴。
5.3.3 脱摘
5.3.3.1 需要物品
医用高压灭菌袋、医用污物桶、消毒液。
5.3.3.2 场所要求及脱摘步骤
场所要求及脱摘步骤如下:
步骤1:手卫生(消毒外层手套)。
步骤2:更换外层手套。在污染区内必须先消毒和更换外层手套后,清理完毕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方可进行后续脱摘流程,完成以上步骤1和2。
在半污染区完成以下步骤3、4和5,半污染区应事先铺好隔水垫,并喷洒消毒液,工作人员站在隔水垫上操作。
步骤3:脱防护面屏或面罩。
步骤4:一次性脱去外层连体防护服、外层手套及防水靴套。
步骤5:更换外层手套收拾隔水垫及所有废弃物,放入高压灭菌袋中,然后进行手卫生。
在清洁区完成以下步骤6、7、8、9、10和11。
步骤6:脱内层隔离衣和工作鞋,换鞋。
步骤7:手卫生或更换手套。
步骤8:脱医用防护口罩。
步骤9:脱防护帽。
步骤10:脱内层手套。
步骤11:手卫生。
注:置于污物袋中的面罩等进行严格消毒后再使用,而一次性用品则进行彻底消毒后装入密封医用垃圾袋中待销毁。消毒标准遵循WS/T 367—2012。
5.4 留观和疑似病例转运人员
参照5.3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外层增加“隔离衣”。如患者需要搬运,外层穿戴长袖橡胶手套和防水围裙;如环境中有大量体液、血液、呕吐物、排泄物,须穿长筒胶靴。
5.5 尸体处理人员
5.5.1 防护装备
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和长袖橡胶手套、动力送风呼吸器、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和防水围裙(或化学防护服)、长筒胶靴。
5.5.2 穿戴
5.5.2.1 穿戴场所
清洁区。
5.5.2.2 穿戴顺序
穿戴顺序如下:
步骤1:脱去个人所有饰物,脱去制服,手卫生。
步骤2:戴一次性工作帽。
步骤3:戴医用防护口罩。
步骤4:戴内层手套。
步骤5:穿内层隔离衣。
步骤6:用胶带绑紧袖扣。
步骤7:穿外层连体防护服。
步骤8:穿防水靴套。
步骤9:穿长筒胶靴。
步骤10:穿防水围裙。
步骤11:戴动力送风呼吸器。
步骤12:戴长袖橡胶手套。
5.5.3 脱摘
5.5.3.1 需要物品
医用高压灭菌袋、医用污物桶、消毒液。
5.5.3.2 场所要求及脱摘顺序
以下步骤1、2、3、4、5和6应在污染区进行,污染区应事先铺好隔水垫,并喷洒消毒液,工作人员站在隔水垫上操作,脱摘顺序如下:
步骤1:手卫生。
步骤2:外层长袖橡胶手套更换为一次性手套。
步骤3:脱防水围裙。
步骤4:长筒胶靴更换为工作鞋。
步骤5:脱动力送风呼吸器。
步骤6:收拾隔水垫及所有废弃物,放入高压灭菌袋中,然后进行手卫生。
以下步骤7、8、9和10应在半污染区进行,半污染区应事先铺好隔水垫,并喷洒消毒液,工作人员站在隔水垫上操作,脱摘顺序如下:
步骤7:更换外层手套。
步骤8:脱工作鞋。
步骤9:一次性脱去外层连体防护服、外层手套及防水靴套。
步骤10:收拾隔水垫及所有废弃物,放入高压灭菌袋中,然后进行手卫生。
步骤11、12、13、14、15、16和17操作应在清洁区进行,脱摘顺序如下:
步骤11:脱内层隔离衣。
步骤12:手卫生。
步骤13:脱医用防护口罩。
步骤14:脱防护帽。
步骤15:手卫生。
步骤16:脱内层手套。
步骤17:手卫生。
5.6 公共场所环境清洁消毒人员
一般情况下,公共场所污染环境清洁消毒个人防护参见5.3。当环境中存在大量患者血液、体液、呕吐物、排泄物及其污染物品时,个人防护参见5.5。
5.7 疑似病例防护
发现疑似病例后应给其戴医用防护口罩、穿一次性反穿隔离衣,戴防护手套,减少其污染面。
6 手卫生要求和标准洗手方法
6.1 手卫生要求
6.1.1 接触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和被污染的物品后。
6.1.2 戴手套之前,摘手套之后。
6.1.3 离开工作区域以及脱掉防护用品后。
6.2 标准洗手方法
6.2.1 掌心对掌心搓擦。
6.2.2 手指交错掌心对手背搓擦。
6.2.3 手指交错掌心对掌心搓擦。
6.2.4 两手互握互搓指背。
6.2.5 拇指在掌中转动搓擦。
6.2.6 指尖在掌心中搓擦。
6.2.7 手腕的相互搓擦。
6.3 手消毒剂
6.3.1 75%乙醇,要求遵循GB 26373。
6.3.2 有效碘含量为3000~5000mg/L的碘伏,要求遵循GB 26368。
6.3.3 快速手消毒剂(异丙醇类、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等消毒剂),要求遵循GB 27950。
7 防护基本要求
7.1 分级防护
本部分方案是通用要求,可做适当的调整。根据口岸现场工作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各岗位、流程的风险等级,进行相应个人防护。
7.2 环境控制
建立便捷的查验通道,合理安排工作流程,避免工作环节和工作人员交叉重叠,降低相互感染污染的可能性,及时进行环境消毒。穿脱个人防护用品须在专门区域,因地制宜,设立明确的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标识明显,区域内设施物品摆放合理到位。
7.3 严格防护
进入污染区前,必须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污染区后,不得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调整。在污染区,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没有一丝皮肤暴露,如防护用品发生破损须立即离开污染区,脱去防护用品,如发生暴露按暴露预案处理。脱防护用品风险巨大,动作要慢轻柔,尽可能减少气溶胶产生,脱的过程需有专人监督。
7.4 设立监督员
为了防止发生暴露,现场需安排一名防护监督员。防护监督员需熟悉防护用品及穿脱过程,知晓发生暴露后的处置流程,其本人防护应参照进入污染区工作人员。防护监督员不进入污染区,不参与具体操作工作,在指定穿脱点,对工作人员穿脱防护用品过程给予监督、指导和帮助。如接触了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应立即对戴手套的手部和污染部位进行清洁消毒。
7.5 记录及时齐全
对重点航班(车船)工作流程、岗位人员、排查过程、环境物品消毒、医疗废弃物处置要做好日常登记,特别对职业暴露和评估情况需做详细记录。
7.6 严格反复训练
根据口岸现场和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安排相应岗位和确定个人防护要求。对进人污染区的工作人员,需反复培训和练习,确保能够正确地穿脱防护用品。
7.7 制定暴露预案
针对污染区现场暴露的处置和对潜在暴露工作人员监控和管理制定暴露预案。如果在污染区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用品有局部或全部的破损,须立即在防护监督员的提示下进行暴露评估和清洁消毒处理,并按暴露预案执行。建立现场工作人员健康申报和登记制度,对身体不适者应暂停相应岗位工作。如工作人员可能有非保护性暴露机会,且突然出现发热等相应症状,应进行评估,视情况进行隔离和诊疗。
8 个人防护注意事项
8.1 工作时不随意用污染的手触摸人体部位,脱掉个人防护用品后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必要时进行手的消毒。
8.2 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人员应选择合适的医用防护服。脱掉顺序原则上是先脱污染较重和体积较大的物品,后脱呼吸道、眼部等最关键防护部位的防护装备。脱掉过程中,避免接触面部等裸露皮肤和黏膜。
8.3 选用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时,应做适合性检验;每次佩戴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后,应做佩戴气密性检査;口罩如遭到分泌物飞溅或弄湿,应严格洗手并戴上手套,然后更换。口罩不得交叉使用,用过的口罩不得随意丢弃。
8.4 手套应大小合适,在佩戴之前做简易充气检漏检查,确保手套没有破损;手套套在防护服袖口外面;手套、靴套穿戴后都应做好固定,若无固定装置,用胶带固定,以防脱落。
8.5 手卫生时,可以使用含酒精的快速手消毒剂,也可以使用皂液和流动水,按照六步洗手法正确洗手。当手部有可见的污染物时,一定要用皂液在流动水下洗手。
8.6 进入受污染的地方必须穿过膝鞋套或胶靴(卫生处理人员),用后清洗消毒。
8.7 使用后的一次性防护用品放入医疗废物收集袋,外层消毒后放入新的医疗废物收集袋,按医疗废物处理;或就地高压灭菌后,按医疗废物收集、处理。
8.8 防护头套或防护面屏均为一次性用品,不可重复使用。动力送风呼吸器过滤膜为一次性使用,主机建议用0.2%以上浓度季铵盐类消毒剂或75%医用酒精擦拭、喷洒,或遵照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进行消毒。有可见污染物时,应先清洁再消毒,擦拭用物品按医疗废物处理。
8.9 皮肤被可疑病人的体液、分泌物或排泄物污染时,应立即用清水或肥皂水彻底清洗,或用0.5%碘伏消毒液、75%酒精洗必泰擦拭消毒,然后使用清水或肥皂水彻底清洗;黏膜应用大量清水冲洗或0.05%碘伏冲洗。
(梁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