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5 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技术规范
第1部分 总则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求及防疫消毒实施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进出境动物隔离场所,进出境动物产品贮存、加工、生产的场所,以及其他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运输工具、场地、物品和有关人员的防疫消毒工作。
2 依据
2.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2009年第122号)。
2.2 技术标准
GB 16548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 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 15981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卫生部。
GB 12475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
GB 15603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
GB/T 18635—2002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GBZ 71—2002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总则。
3 术语及定义
3.1 动物防疫消毒(以下简称防疫消毒)
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方法,清除并杀灭外界环境中所有病原体(包括动物疫病重要传播媒介节肢动物和鼠),消灭动物疫病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动物疫病发生蔓延的手段。包括熏蒸、消毒、扑杀、销毁、无害化处理、杀虫、灭鼠等处理方法。
3.2 预防性消毒
在未发现传染源的情况下,经常采用一定的消毒措施,杀灭、清除动物体、动物产品及货物或外部环境可能污染的病原微生物,达到防止动物传染病发生的目的。
3.3 紧急消毒(又称临时消毒)
在发生动物传染病时,为了及时清除、消灭从患病动物体内排除的病原体而采取的应急性消毒措施。
3.4 终末消毒
在病畜解除隔离、痊愈或死亡后,或者在疫区解除封锁之前,对可能残留的病原体所进行的全面彻底的消毒。
3.5 熏蒸
在密闭环境下,采用熏蒸剂这类化合物以杀灭病原体的技术措施。
3.6 无害化处理
通过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带有或疑似带有病原体的动物尸体、动物产品、进境动物隔离期间产生的粪便、垫料及污物、污水,进境检出的有害生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7 扑杀
将被某疫病感染的动物(有时包括可疑感染动物)全部杀死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彻底消灭传染源和切断传染途径。
3.8 销毁
将动物尸体及其产品或附属物进行焚烧、化制等无害化处理,以彻底消灭它们所携带的病原体。
3.9 杀虫
采用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消灭或减少疫病媒介昆虫或动物体外寄生虫。
3.10 灭鼠
采取措施使鼠类数量减少以至消灭,以防止其危害。
3.11 效果评价
用微生物监测法、化学指示器材监测法、生物指示器材监测法、模拟包装监测法、程序监测法等一定的方法衡量分析防疫消毒所达到的预定目标和指标的实现程度,并做出科学的判断。
3.12 监管验证
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在现场判断防疫消毒从业单位的防疫消毒工作是否按照有关标准或操作规范的要求实施而进行的符合性或技术性验证活动。
3.13 防疫消毒从业单位
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证并取得从业资格的从事本规范适用范围内防疫消毒工作的单位。
3.14 消毒剂
防疫消毒过程中使用的用于杀灭微生物以达到消毒或灭菌要求的制剂。
3.15 非食用动物产品
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仍存在动物卫生、公共卫生风险,但经过深加工或检疫处理能使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非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动物产品(不含精液、胚胎、种蛋)。
4 基本原则
4.1 依法依规
防疫消毒工作必须有充分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的依据,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形科学地确定不同的防疫消毒处理方法。
4.2 科学有效
防疫消毒工作必须科学有效,杜绝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扩散的风险,实现把关有效。
4.3 安全环保
防疫消毒方法应当安全可靠,在保证效果的前提下降低残毒,减少污染环境。
4.4 促进贸易
防疫消毒应在确保有效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经济损失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5 基本要求
5.1 检验检疫监管机构及监管人员要求
5.1.1 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统一主管全国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动物检疫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的监管工作。
5.1.2 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防疫消毒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实施防疫消毒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
5.1.3 检验检疫机构采用日常监管和年审相结合的方式,对防疫消毒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资质、防疫消毒的设施、药械、工作质量、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考核管理。
5.1.4 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防疫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效果评价和监管验证工作。具体监管方式、监管频率分别按照相关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要求执行。
5.1.5 检疫监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防疫消毒技术培训,具备相应监管能力。
5.1.6 检验检疫机构对防疫消毒从业单位提交的防疫消毒方案进行审核,审查其处理方式、使用消毒剂、技术要求和标准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等,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同意其实施;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其重新提交方案。
5.1.7 检验检疫机构鼓励使用自动化防疫消毒通道等现代化、自动化的先进防疫消毒设施。
5.1.8 检验检疫机构对防疫消毒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管和指导。
5.1.9 对防疫消毒从业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防疫消毒、防疫消毒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责令其重新实施防疫消毒。
5.1.10 检验检疫机构应做好防疫消毒监管工作记录。
5.2 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及人员要求
5.2.1 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关营业执照,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动物防疫消毒资质,方可从事防疫消毒业务。
5.2.2 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应具备与防疫消毒处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符合相关要求专门的消毒剂仓库和器械仓库,有对防疫消毒进行效果评价的实验室或者委托实验室。
5.2.3 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应建立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防疫消毒处理工作程序,安全操作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5.2.4 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应配备与相关业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应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内容包括经历、资格、岗位、技能、培训、健康等)。
5.2.5 防疫消毒从业人员应经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现场操作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考试和能力评估,获得从业证书,并持证上岗。
5.2.6 防疫消毒从业人员应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遵守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防疫消毒处理工作安全、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7 防疫消毒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防疫消毒工作。
5.2.8 防疫消毒所用消毒剂、器械应取得国家药械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毒剂。
5.2.9 用环氧乙烷、溴甲烷等危险化学品或电离辐射等方法进行防疫消毒的,其使用贮存运输的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2.10 防疫消毒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实施。
5.2.11 防疫消毒从业单位要做好防疫消毒处理有关记录,并及时归档,留存2年以上。
5.3 防疫消毒设施要求
口岸防疫消毒场地及设施,进出境动物隔离场,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和布局应符合国家防疫要求,规划、设计、建设应符合相应要求。
5.3.1 口岸防疫消毒场地及设施
5.3.1.1 防疫消毒处理区域应完全封闭,位于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面积不少于1000m2。
5.3.1.2 防疫消毒场地应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滋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5.3.1.3 防疫消毒处理场地配套设施应包括标志牌、告示牌、防疫消毒平台等。
5.3.1.4 有车辆清洗、机动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3.1.5 对于动物卸载区域应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动物出入口应当分别设置。
5.3.1.6 从事熏蒸消毒处理的,处理场地、设施、消毒剂库建设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3.2 进出境动物隔离场
5.3.2.1 隔离场应按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合理布局,分设不同功能区域。
5.3.2.2 隔离场与外界和场内各区之间应建有围墙及消毒通道,隔离场的出入口须有消毒设施,并配备有必要的消毒、杀虫、灭鼠药械设备。
5.3.2.3 隔离场通道须设有动物和车辆进出的消毒池,消毒池的宽度与门同宽,长度不少于4m,深度不少于0.2m。
5.3.2.4 人员的出、入通道要设有更衣、洗手消毒设施,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5.3.2.5 应建有配套的病死畜及疫畜、污水、污物等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处理(置)设备。
5.3.2.6 应设有专用的运输车辆清理消毒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
5.3.2.7 隔离饲养区的地面和墙壁应易于清洗和消毒。
5.3.2.8 进境动物隔离场应设置饲草、饲料及垫料进行熏蒸消毒处理的场所,场所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3.2.9 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应具有独立的供水系统及消毒设施,并具有无害化处理设施。
5.3.3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场所
5.3.3.1 生产加工区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4m、深度不低于0.2m的消毒池或者其他能够有效消毒的设施。
5.3.3.2 存放仓库和生产、加工车间进出口通道应设有与门等宽的消毒池(垫)。
5.3.3.3 存放仓库和生产加工区的进出口通道应设有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更衣室内应装有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装置,需有足够数量的更衣箱。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
5.3.3.4 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杀虫、灭鼠设施和消毒剂、器械,并有专库存放。
5.3.3.5 有对运输车辆、工具、库场和车间,以及进境包装物、铺垫材料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下脚料、污水进行防疫消毒处理的场所和设施。
5.3.4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5.3.4.1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5.3.4.2 场地符合国家有关防疫要求,地面平整硬化,排水通畅,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病媒昆虫滋生地。
5.3.4.3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m、深0.2m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5.3.4.4 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5.3.4.5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5.3.4.6 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和车辆清洗、杀虫、灭鼠药械设备。
5.3.4.7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5.3.4.8 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5.4 防疫消毒技术要求
5.4.1 对拟实施防疫消毒处理的货物,我国或输入国家/地区有明确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的,按照明确的方法和技术指标要求实施处理。
5.4.2 对拟实施防疫消毒处理的货物,有方法但没有明确技术指标,拟参照采用相关技术指标的,必须组织专家对拟采用的具体指标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有效杀灭病原微生物和有害生物的,方可参照相关技术指标实施处理。
5.4.3 防疫消毒使用的消毒剂要具有针对性,即对拟控制的病原微生物和有害生物有预防、消毒作用,要按照消毒剂使用说明规定的剂量(浓度)进行处理。
5.4.4 防疫消毒的具体操作必须符合相关操作规范(参见相关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6 防疫消毒方法、消毒剂的选择原则
6.1 防疫消毒方法选择原则
6.1.1 根据病原体的特性和被消毒物体的特性选择防疫消毒方法。
6.1.2 在保证防疫消毒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对人安全,对设施、设备及防疫消毒对象无损害的消毒方法。
6.1.3 选择消毒方法时,要充分考虑影响防疫消毒效果的各种因素。
6.1.4 防疫消毒操作时,一般采取先清洁再消毒的原则。
6.1.5 进境隔离动物发生或检出传染病时,应实施紧急消毒和终末消毒。
6.1.6 对密闭空间的表面、室内的空气、不宜浸湿的物品、需杀灭货物内部病原体对象的防疫消毒,宜采用熏蒸法。
6.1.7 对面积大且密闭性差的场所的表面、货物的表面、可浸泡的物品宜采用喷洒、浸泡、涂抹法。
6.1.8 对于场地的防疫消毒:在未发生疫情的场地为,清扫→冲洗→消毒;已发生疫情的场地为,消毒→清扫→消毒。
6.2 防疫消毒的消毒剂选择原则
6.2.1 在保证消毒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对人安全,对设施、设备及防疫消毒对象无损害、环境污染小的消毒剂。
6.2.2 选择防疫消毒的消毒剂时,要充分考虑影响防疫消毒效果的各种因素(如环境、温度、湿度、有机物、酸碱度等)。
6.2.3 选择消毒谱广,高效,消毒速度快,作用持久的消毒剂。
6.2.4 针对相同的防疫消毒对象,应定期轮换消毒剂。
6.2.5 要考虑不同的消毒剂的拮抗作用,尽量不要混用。
6.2.6 消毒剂应严格按说明书及有关规范进行配制和使用。
6.2.7 消毒剂应遵循现配现用的原则。
6.3 防疫消毒一般程序
6.3.1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检疫情况确定需实施防疫消毒的对象,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其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防疫消毒从业单位落实防疫消毒工作。
6.3.2 防疫消毒从业单位接受防疫消毒委托,确定实施防疫消毒的具体事项。
6.3.3 防疫消毒从业单位综合评估防疫消毒处理对象的性质,制定防疫消毒实施方案,包括消毒方法、消毒剂和施药量、作用时间和温度、防疫消毒器械、防护用品、安全措施、注意事项等,并报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
6.3.3.1 对防疫消毒对象、方法、消毒剂等相对固定的一般性防疫消毒,如冻肉外包装、汽车轮胎的消毒等,可每年制定一份防疫消毒实施方案并报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实施。
6.3.3.2 对重大的防疫消毒任务,如动物隔离场的防疫消毒、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防疫消毒等,则每次实施消毒工作前须制定一份防疫消毒实施方案并报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实施。
6.3.4 防疫消毒从业人员依据实施方案,按照相应的《防疫消毒技术规范》要求,选择符合本次防疫消毒工作任务相一致的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应急处理用品和其他必备的工具,采用相应方法对防疫消毒对象实施防疫消毒。
6.3.5 防疫消毒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具体《防疫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对防疫消毒处理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效果评价。
6.3.6 防疫消毒从业人员每次对防疫消毒工作整个过程进行实事求是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防疫消毒地点、方法、施用消毒剂、施药时间、施药量、操作方式、现场温度、现场湿度等内容。
6.3.7 防疫消毒工作结束后,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动物防疫消毒结果报告单》交检验检疫机构审核。
6.3.8 检验检疫机构监管人员对防疫消毒从业单位提交的《动物防疫消毒结果报告单》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并归档于报检资料中。
6.3.9 检验检疫机构采用日常监管和年审相结合的方式,对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及人员从资质、设施、药械、工作质量、安全管理等项目实施监督,主要检查防疫消毒从业单位所使用的药品是否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准许使用的消毒药品目录》上,检查药品配制使用情况、操作程序、防疫消毒处理记录填写情况等,并如实填写《动物防疫消毒监督检查记录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符合要求的,继续保留资质。
7 防疫消毒效果评价和监管验证
7.1 防疫消毒效果评价
7.1.1 对经过评估确定的防疫消毒处理方法和技术指标,以及参照相关技术指标实施的防疫消毒,在完成处理后,定期(每季一次)按标准或规范由从业单位对被处理货物采用重新检查和扦样送实验室检验的方法进行效果评价,并做好记录。
7.1.2 防疫消毒效果评价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关的防疫消毒知识,具备熟练的检验技能。
7.1.3 防疫消毒效果评价须选择合理的采样时间(消毒后、使用前),灭菌效果评价严格遵循无菌操作规程。
7.1.4 对预防性消毒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效果评价,对紧急消毒和终末消毒,每次均应进行效果评价。具体应根据不同消毒对象、消毒范围、消毒方法,参照相关标准或操作规范实施判定或验证。
7.2 防疫消毒监管验证
7.2.1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防疫消毒处理工作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防疫消毒过程进行监管验证。
7.2.2 对按照明确技术标准和指标进行的防疫消毒处理,监管验证按照有关标准或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
7.2.3 消毒验证应根据不同的防疫消毒规范制定相应的监管验证方案。
7.2.4 消毒验证一般包括防疫消毒方法,消毒剂使用是否准确,消毒剂是否按规定配比,浓度是否达到要求,防疫消毒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
8 防疫消毒剂和器械的管理
8.1 质检总局主管部门组织对进出境动物防疫消毒相关消毒剂进行效果及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8.2 消毒剂的一般管理原则
8.2.1 消毒剂的贮存参照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进行管理。
8.2.2 使用中的消毒剂容器外表应注明消毒剂的品名、浓度、启用时间。
8.2.3 暂时存放使用中的一般消毒剂应妥善保管,与其他物品药剂分开放置,不得混放,不得用其他不清洁容器盛装。
8.2.4 使用后剩余的危险消毒剂应立即送还指定消毒剂库房,并妥善保管。
8.2.5 对已打开包装存放过一段时期的消毒剂,在使用前应做好消毒剂中有效成分的浓度监测以保证消毒效果。
8.2.6 消毒剂库房不得存放过期或禁止使用的消毒剂。
8.3 防疫消毒所使用的器械(包括:防疫消毒所用的施药器械、检测仪器和防护设备)的质量及安全性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并经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校正。
8.4 检测设备要进行登记管理并定期校准,具有使用维护记录、校准检定记录等。
8.5 未经验证的检测设备与未经效果评价的消毒剂,不得在防疫消毒中使用。
8.6 应严格执行消毒剂、器械仓库管理规定,并做好出入库记录。
9 安全和环保管理
9.1 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应在消毒剂出入库、贮存、危险药品运输、消毒操作、危险消毒剂残留检测、消毒剂的废弃处理等环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
9.2 对防疫消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培训,对危险消毒剂使用、保管、运输的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并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认可。
9.3 使用危险消毒剂进行作业时,至少两人作业并需保持目视距离,严禁单人操作。
9.4 使用危险消毒剂进行作业时,防疫消毒从业人员作业时按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并注意风向和脱险路线。
9.5 夜间作业时,操作区域应设置照明装置,防疫消毒从业人员应穿戴反光警示标识。
9.6 防疫消毒时应遵守不要对自己造成伤害、不要对他人造成伤害、不要对处理对象造成损害的原则。
9.7 过期或作废的消毒剂不得随意处置,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有毒消毒剂废弃物处理,参照GB 12475农药储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执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按照GB 15603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执行。过期的一般消毒剂可参照药物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9.8 防疫消毒过程中有泄漏、爆炸、火灾、中毒等异常情形的应立即暂停防疫消毒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第2部分 进出境陆生动物消毒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进出境陆生动物及其运输工具、笼具、铺垫材料、饲草以及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防疫消毒工作。
2 操作程序
2.1 准备工作
2.1.1 人员要求
防疫消毒从业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现场操作以及知识的培训,通过考试和能力评估,获得从业证书,并持证上岗。
2.1.2 制定工作方案
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在防疫消毒前,制定详细的防疫消毒方案,并在实施前,由检验检疫机构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采用的防疫消毒方法、消毒剂的种类、浓度、处理时间、操作程序等。
2.1.3 消毒剂配制
2.1.3.1 消毒剂的一般分类
(1)高效消毒剂包括戊二醛、过氧乙酸和含氯消毒剂如漂白粉、次氯酸钠、次氯酸钙(漂粉精)、二氯异氰尿酸钠(优氯净)、三氯异氰尿酸等;
(2)中效消毒剂包括含碘消毒剂(碘伏、碘酊)、醇类及其复配消毒剂、酚类消毒剂等;
(3)低效消毒剂包括苯扎溴铵、苯扎氯铵等季铵盐类消毒剂,醋酸氯己定、葡萄糖酸氯己定等双胍类消毒剂等。
2.1.3.2 常用消毒剂
用于动物防疫消毒的消毒剂应具备消毒剂批准文号,使用前应详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确有效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必要时进行含量检测。
2.1.4 器械及用具
根据防疫消毒处理方案,选择适当消毒器械,并应确保正常使用状态。
2.1.4.1 配药工具
塑料桶、药勺、漏斗、过滤网、搅棒、量杯、磅秤、天平等。
2.1.4.2 熏蒸、消毒器械
机动、手动喷雾器,通道式喷雾设施等。熏蒸用气体发生装置(蒸发容器、支架、加热源)、帐幕、温/湿度仪、检测仪、投药管等。
2.1.4.3 防护设备
个人防护包括操作人员防护和其他人员防护。根据各种消毒方法的原理和操作规程,应采取具有针对性的个人防护。
(1)喷洒消毒:穿戴长袖工作服、防护帽、橡胶手套、胶鞋、口罩、防护眼镜等,必要时戴防毒面罩。
(2)熏蒸消毒:穿戴长袖工作服、手套等,并佩戴带有滤毒罐的防毒面具。滤毒罐使用前,应检查密闭性、有效性和是否适合所要防护熏蒸气体的要求。
(3)在缺氧、高浓度毒气环境中应使用隔绝式呼吸器。
2.1.4.4 检测、抽样用具
采样规格板、无菌棉拭子、试管、采样液、中和剂、酒精灯、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菌片、化学指示卡等。
2.1.4.5 其他物品
急救药械、封识、警示标识、毛巾、刷子、洗涤剂、记录表和笔等。
2.2 步骤与方法
2.2.1 船舶及装卸动物码头隔离区域的消毒
(1)划定隔离区域,用警戒线隔离,隔离区域清扫干净,用0.5%过氧乙酸或者含氯消毒剂(有效氯为2000~5000mg/L)溶液进行喷洒,作用半小时;
(2)在舷梯下口放置消毒脚垫,喷洒足量的0.2%~0.5%过氧乙酸或者含氯消毒剂(有效氯为2000~5000mg/L)溶液,上下船舶人员进行鞋底消毒;
(3)使用0.5%过氧乙酸或者含氯消毒剂(有效氯为2000~5000mg/L)溶液对卸装动物舷梯通道进行喷雾消毒;
(4)待动物卸装完毕,对运载动物的船舱进行消毒,使用0.5%过氧乙酸或者含氯消毒剂(有效氯为2000~5000mg/L)溶液进行喷雾消毒;
(5)待动物卸装完毕后对隔离区域进行消毒,用0.5%过氧乙酸或者含氯消毒剂(有效氯为2000~5000mg/L)溶液进行喷洒,作用半小时,然后解除隔离。
2.2.2 飞机及装卸动物停机坪隔离区的消毒
参考2.2.1进行消毒。
2.2.3 笼具和铺垫材料的消毒
用飞机装载的动物一般有笼具和铺垫材料,在动物卸离后需对装载过动物的笼具和铺垫材料进行消毒处理。具体程序为:
(1)清理笼具中的废弃物和铺垫材料,进行深埋处理。深埋点应在隔离场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坑底覆盖2cm厚生石灰或漂白粉,废弃物和铺垫材料混合生石灰或漂白粉埋入坑中,顶层覆土不少于1.5m,覆土夯实;
(2)对清理完废弃物的笼具用0.5%过氧乙酸或者含氯消毒剂(有效氯为2000~5000mg/L)溶液进行喷洒消毒。
2.2.4 运输车辆的消毒
(1)在装载进出境动物之前,应对运载动物的汽车进行预防性消毒。先对车辆进行彻底清洗,再使用0.5%过氧乙酸或含氯消毒剂(有效氯为2000~5000mg/L)溶液,对车厢、栏杆、车架、车轮等及用具进行彻底喷淋或喷雾消毒。消毒顺序为由上风向至下风向、从上到下对车辆进行喷洒或淋湿透,不留死角。
(2)每次进出卸载动物码头(或停机坪)隔离区域时,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消毒。用浓度为用0.5%过氧乙酸或含氯消毒剂(有效氯为2000~5000mg/L)溶液,对车厢、轮胎等表面均匀喷洒至湿润。
(3)进入指定隔离检疫场时,对运输车辆进行消毒。用浓度为0.5%过氧乙酸或含氯消毒剂(有效氯为2000~5000mg/L)溶液,对车厢、底盘等表面均匀喷洒至湿润,同时进入指定隔离检疫场时,须经过隔离消毒池,对运输车辆轮胎进行消毒。消毒池内可用碱类消毒剂(2%NaOH溶液)、过氧化物类消毒剂(0.2%~0.5%过氧乙酸)或含氯消毒剂(有效氯为2000~5000mg/L)。
(4)运输车辆离开隔离检疫场时,需用0.5%过氧乙酸或含氯消毒剂(有效氯为2000~5000mg/L)溶液对车辆进行喷雾消毒;同时须缓慢经过隔离消毒池,对运输车辆轮胎进行消毒。
(5)运载动物结束时,应彻底清扫运输车厢内的动物排泄物、垫料、废弃物,装入防漏垃圾袋内密封,按规定运到指定场所做无害化处理。
(6)使用0.5%过氧乙酸或含氯消毒剂(有效氯为2000~5000mg/L)溶液,对车厢、栏杆、车架、车轮等用具进行彻底喷淋或喷雾消毒。消毒顺序为从上到下、从里到外喷洒或淋湿透。
2.2.5 动物隔离检疫场的消毒
2.2.5.1 动物进入指定隔离检疫场前场地消毒要求
(1)彻底清扫畜舍及地周围环境的污物,运至指定地点集中堆放或运至贮粪场发酵处理。
(2)在动物进入隔离检疫场之前10天开始全场三次消毒,每次间隔3天,动物进入隔离检疫场之前一天消毒全部结束。使用0.2%~0.5%过氧乙酸、2%氢氧化钠或含氯消毒剂(有效氯为2000~5000mg/L)对隔离检疫场喷洒消毒,其中至少一次需用2%氢氧化钠。用药量为200~400mL/m2,作用时间为30~60min。首次消毒后,隔离检疫场进行全封闭管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严禁人员物品出入隔离区。
(3)用福尔马林对封闭的空畜舍及人员宿舍空气进行熏蒸消毒,按照每立方米消毒空间加入福尔马林42mL,高锰酸钾21g进行消毒。熏蒸消毒时,室温一般不应低于15℃,相对湿度60%~80%,此时可先在容器中加入高锰酸钾后再加入福尔马林溶液进行熏蒸,密闭门窗7小时以上便可达到消毒的目的,然后敞开门窗通风换气、消除残余的气味。
2.2.5.2 饲草熏蒸要求
准备供动物隔离期间使用的充足的饲草和饲料:饲草不得来自严重动物传染病或者寄生虫病疫区;饲料、饲料添加剂与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建立进场检查和登记制度。饲草、饲料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由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防疫消毒从业单位进行熏蒸消毒处理。
消毒剂选择:
虫菌畏熏蒸(环氧乙烷和二氧化碳2∶8混合物)300g/m3,48~72小时;或者福尔马林高锰酸钾熏蒸(每立方米空间福尔马林42mL,高锰酸钾21g,处理温度不低于15℃,相对湿度60%~80%)。
具体操作如下:
(1)用不漏气的帐幕苫盖饲、草料。帐幕在货堆周边留出不少于40cm裙边,用长条状沙袋压在帐幕周边压实,沙袋与沙袋应有1/3重叠。如果一块帐幕不能覆盖整个货垛,就要采用帐幕拼接。帐幕拼接采用卷拼法,重叠双层后卷接,中间加固定绳。卷接长度要在50cm以上,用铁夹夹紧,固定绳固定。室外熏蒸时,帐幕覆盖完毕后,须在帐幕上加盖防风网罩或固定绳。
(2)准确测量帐幕覆盖后货堆的体积,计算投药量。
(3)设置警示标志。
(4)投药人员戴好防毒面具,按已计算的投药量标定好磅秤或电子秤进行投药。
(5)熏蒸期间安排值班人员监护熏蒸过程,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6)注意做好防护,到达规定熏蒸结束时间。室外熏蒸,可先揭起帐幕一边,0.5小时后揭起另一边,1小时后卸下帐幕;室内熏蒸,则应首先打开所有门窗,然后按室外方法散毒。室外熏蒸散毒24小时以上,室内熏蒸散毒48小时以上。
2.2.5.3 人员进场消毒要求
饲养人员和隔离场管理人员,在进入隔离场前,应当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不准进入隔离场。健康检查项目应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布氏杆菌病、病毒性肝炎等人畜共患病。人员在进入隔离检疫场前15天内不得从事与隔离动物相关的实验室工作,也未参观过其他农场、屠宰厂或者动物交易市场等。饲养人员和隔离场管理人员在隔离场第一次消毒前进驻,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隔离区。
(1)隔离区饲养人员的消毒要求
要经过消毒通道,先洗澡、更换衣服、鞋。最后通过20~25cm深的消毒液的消毒池后进入隔离区。
(2)生活区管理人员和检验检疫机构人员进入隔离区时,必须严格消毒程序。在消毒通道内先洗澡、更换衣服、鞋,最后通过20~25cm深的消毒液的消毒池后进入隔离区。
从隔离区回生活区同样需要通过20~25cm深的消毒液的消毒池、消毒通道内先洗澡、更换衣服。
2.2.5.4 隔离期间生活区、隔离区消毒要求
(1)隔离区的带畜消毒要求
每周至少2次,选择对人畜安全、无毒无刺激的消毒剂,常用0.1%~0.3%的过氧乙酸、0.1%次氯酸钠、0.1%新洁尔灭等。消毒宜在中午前后进行,特别是冬春季选择天气好、气温较高的中午进行。选择喷雾消毒,对过道和畜舍重点喷洒,以表面湿润为宜。
(2)病死畜栏的消毒要求
对病死畜栏消毒,使用0.5%的过氧乙酸连续消毒2~3次。每次间隔30~60min。对病畜栏每天消毒1次,使用0.1%~0.3%的过氧乙酸、0.1%次氯酸钠、0.1%新洁尔灭等向上喷出喷雾,以表面湿润为宜。
(3)生活区的消毒要求
对生活区场地、厨房等重点地区消毒,每周至少2次,使用0.1%~0.3%的过氧乙酸、0.1%次氯酸钠、0.1%新洁尔灭等喷雾消毒,以表面湿润为宜。定期更换生活区入口消毒池的消毒液。消毒池内可用碱类消毒剂(2%NaOH溶液)、过氧化物类消毒剂(0.2%~0.5%过氧乙酸)或含氯消毒剂(有效氯为2000~5000mg/L)。
2.2.5.5 检疫阳性动物及隔离期间病死畜检疫处理技术要求
(1)焚烧
将检疫阳性动物尸体及隔离期间病死畜投入焚化炉等方式烧毁碳化。
(2)深埋
①使用浓度为2%的过氧乙酸对动物病尸体表皮毛进行喷淋消毒,并用采取防渗漏的措施运送,装前卸后要对运输车辆用0.5%过氧乙酸喷雾消毒;
②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
③在动物病尸上覆盖2cm厚漂白粉或生石灰或喷洒浓度为2%的过氧乙酸,并保证尸表上层与地表距离不少于1.5m;
④掩埋后将掩埋土夯实,并在掩埋后的地表环境使用浓度为2%的过氧乙酸进行喷洒消毒;
⑤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和组织的处理不能使用掩埋法,只能彻底焚毁;
⑥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除了对严重危害人畜健康的病害(如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非洲猪瘟、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痒病、绵羊梅迪/维斯那病、蓝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炭疽、鼻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传染性贫血病、猪螺旋体痢疾、猪囊尾蚴、急性猪丹毒、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外的其他疫病动物及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动物的病尸、胴体和内脏进行化制处理。
2.2.5.6 粪便、污水的处理要求
(1)粪便的处理要求
①隔离期间每天把动物粪便运至隔离场内的贮粪场集中堆放,进行堆粪发酵消毒;贮粪场周围要定期用2%氢氧化钠或撒生石灰的形式消毒。
②对于炭疽、气肿疽病畜的粪便,必须焚烧或经0.5%过氧乙酸或者含氯消毒剂(有效氯为2000~5000mg/L)溶液消毒处理后,用漂白粉或生石灰1∶5与粪便混合,深埋地下2m左右,并设标志,长期不能再挖掘。
(2)污水的处理
①在将污水引至沉淀池途中使用网格、格栅、除脂槽进行过滤。
②对较清的污水使用含有效氯25%的漂白粉消毒,进行抛洒搅拌,用药量为6g/m3;对混浊的污水消毒用药量为8~10g/m3。
③禁止动物隔离期内向隔离场外排放污水,必须等动物隔离期满后经消毒合格后排放。
2.2.5.7 动物出场后场地消毒要求
(1)彻底清扫畜舍及地周围环境的污物,运至指定地点集中堆放或运至贮粪场发酵处理。
(2)使用0.2%~0.5%过氧乙酸对空畜舍、周围环境、场地和通道进行喷洒消毒。隔离区、生活区等全部地面、空气环境进行消毒。用药量为200~400mL/m2,作用时间为30~60min。
2.3 效果评定
防疫消毒从业单位需对消毒处理的每个环节进行效果评价,包括药剂的有效性、处理浓度的准确性、处理程序的准确性。必要时可以设置指示菌对消毒效果进行评价。
2.3.1 防疫消毒从业单位首先要制定操作方案(表一),并且监督从业人员按照方案执行,在执行消毒过程后及时填写现场操作消毒原始记录(表二),再经过效果评价合格后开具处理结果报告单(表三)交检验检疫机构核准。
2.3.2 从业单位对经过评估确定的防疫消毒处理方法和技术指标,以及参照相关技术指标实施的防疫消毒,在完成处理后,定期(每季一次)按标准或规范对被处理货物采用重新检查和扦样送实验室检验的方法进行效果评价,并做好记录。
2.3.3 从业单位对预防性消毒可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效果评价,对紧急消毒和终末消毒,每次均应进行效果评价。具体应根据不同消毒对象、消毒范围、消毒方法,参照相关标准或操作规范实施判定或验证。
3 监管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采用日常监管和年审相结合的方式,对防疫消毒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资质、防疫消毒的设施、药械、工作质量、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考核管理。
3.1 监督检查药品选择与配制
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取得资质的消毒单位所使用的药品与药品配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3.1.1 检查是否使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准许使用的消毒药品。
3.1.2 检查所选择的药剂是否适合本次防疫消毒处理。
3.1.3 检查配制所用的需计量的器具是否计量。
3.1.4 检查在消毒剂的配制时是否规范穿戴自身防护。
3.1.5 检查防疫消毒人员配制药剂时是否处于上风向。
3.1.6 检查消毒剂的配制方法是否正确。
3.1.7 检查消毒剂的配制浓度是否准确。
3.1.8 检查是否根据消毒药品性质选用不同的容器以防引起腐蚀、溶解等。
3.1.9 检查容器上是否贴有药液名称、配制浓度和配制时间的标签。
3.1.10 检查是否有保证安全、防火防爆的措施。
3.2 监督检查实际操作流程
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取得消毒资质的单位采取的消毒方法和流程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消毒对象和关键环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3.2.1 防疫消毒单位制定的消毒方案是否合理。
3.2.2 实施防疫消毒的人员是否经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
3.2.3 检查药品器械、防护工具、防护措施及采样用品是否齐全有效。
3.2.4 检查现场操作程序和步骤是否符合要求。
3.2.5 检查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完毕后是否做后续处理。
3.2.6 检查是否有如实、详细填写防疫消毒处理记录表,整理防疫消毒处理记录表,出具防疫消毒处理报告等。
3.3 抽查效果评定
3.3.1 检查防疫消毒机构是否建立效果评定制度。
3.3.2 检查防疫消毒机构建立的消毒效果评定方法、方式是否规范、正确、有效。
3.3.3 检查防疫消毒机构的效果评定制度是否有效运行。
3.3.4 检查防疫消毒机构效果评定记录是否齐全、规范。
3.4 审核记录报告填写
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每次防疫消毒记录是否齐全、规范,合格的签名确认;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4 注意事项
4.1 人员防护和操作安全
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操作安全,遵照《卫生处理安全操作规程》SN/T 1529执行。
4.2 药剂储存与装运
化学危险品药剂应放置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专用危险品库。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明显的标识。药剂不能与食品、药品和衣物混放。避免无关人员接触药剂。钢瓶应直立放置,并戴好瓶帽。装运前,应检查药剂的包装,注意钢瓶阀门和瓶帽。装运时,应防止药剂外溅或泄漏,要保持钢瓶直立,避免碰撞。当外界温度超过药剂规定的储存温度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4.3 安全浓度监测
卫生处理结束后,应检测作业场所的安全浓度,其限值应符合GB 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要求。
4.4 中毒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中毒事故或出现中毒可疑情况时,遵照《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4.5 污水排放
隔离场污水处理后对外排放时需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附录A 表一进境大动物防疫消毒方案

附录B 表二进境大动物防疫消毒原始记录

备注:申请人对上述处理过程无异议请签字确认。
附录C 表三进境大动物防疫消毒结果报告单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检验检疫机构,一份防疫消毒从业单位留存。
第3部分 进出境水生动物防疫消毒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进出境水生动物,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装载用水(冰)和其他铺垫材料,进出境水生动物现场查验场地、养殖场、进境水生动物临时隔离场及暂养场的防疫消毒工作。
出境水生动物输入国(地区)或合同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2 操作程序
2.1 准备工作
2.1.1 人员准备
从事进出境动物产品防疫消毒处理的人员,必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现场操作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考试和能力评估,获得从业证书,并持证上岗。现场防疫消毒人员根据工作量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运输动物交通工具消毒应在现场检验检疫人员的指导下操作进行。
2.1.2 制定工作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货物的来源、种类、数量、运输工具、包装性质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疫病污染或污染嫌疑的实际情况,提出防疫消毒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消毒对象、消毒方式、消毒药物的选择、消毒地点、消毒时间、实施人员、消毒器械、防护装备等。
2.1.3 药品配制
针对不同的运输水生动物种类、不同的运输工具、不同的消毒方法、不同的气候和环境条件,选择合适的消毒剂。消毒剂要求杀菌(毒)力强,能杀灭芽孢杆菌和病毒,易溶于水,不腐蚀,不残留毒性和异味。消毒剂使用前应详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确有效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常用消毒剂的特点及配制见附件A。
2.1.4 器械及用具
根据防疫消毒处理方案,选择适当消毒器械,并应确保正常使用状态。
2.1.4.1 配药工具
塑料桶、药勺、漏斗、过滤网、搅棒、量杯、磅秤、天平等。
2.1.4.2 消毒器械
机动、手动喷雾器,通道式喷雾设施等。
2.1.4.3 防护设备
个人防护包括操作人员防护和其他人员防护。根据各种消毒方法的原理和操作规程,应采取具有针对性的个人防护。
喷洒消毒:穿戴长袖工作服、防护帽、橡胶手套、胶鞋、口罩、防护眼镜等,必要时戴防毒面罩。
2.1.4.4 抽样用具
不同网目密度的手抄网、充氧尼龙袋、塑料箱或其他可盛装进境水生动物的箱体,充氧设备。
用于监测消毒效果的保存病毒缓冲液或细菌培养液、棉签等。
2.1.4.5 其他物品
急救药械、封识、警示标识、毛巾、刷子、洗涤剂、记录表和笔等。
2.2 步骤与方法
2.2.1 防疫性消毒
2.2.1.1 运输工具、包装物、装载用水(冰)、器具、其他铺垫材料
消毒程序为清洗→去污→消毒,使用以下方式进行消毒:
(1)1∶500~1∶1000的毒菌灭(复合双链季铵盐),可做喷雾、冲洗、浸泡消毒,喷洒单位用量1000mL/m2;
(2)二氧化氯(复合亚氯酸钠),可做喷雾、冲洗、浸泡消毒,浓度150~200mg/L,需现用现配;
(3)过氧乙酸,可做喷雾消毒,一般情况下0.2%~0.5%,需现用现配;
(4)热处理:115~130℃蒸汽消毒5min(器具);60℃加热10min,70℃加热6min,75℃加热5min,80℃加热4min(水体)。
2.2.1.2 现场查验场地、养殖场、临时隔离场及暂养场
消毒程序为清洗→去污→消毒,使用以下方式进行消毒:
(1)设置消毒池(垫)
在场地进入口设置消毒池,消毒池的长度为一个车轮周长的1.5倍,与出入口同宽。在人员通道放置清毒垫。消毒池内可用20~30mg/L的生石灰(氧化钙)或1.0~1.5mg/L的漂白粉(次氯酸钙),消毒垫用上述溶液浸透。每3天更换1次,在雨雪天后消毒药应及时更换。
(2)场地消毒
消毒的顺序是“先里后外,先上后下”,即从最里头和最上面(顶棚或天花板)开始,再依次到墙壁、设备和地面,边喷边退,逐渐退至门口。使用以下方法进行消毒:
①1∶500~1∶1000的毒菌灭(复合双链季铵盐),可做喷雾、冲洗、浸泡消毒,喷洒单位用量1000mL/m2;
②二氧化氯(复合亚氯酸钠),可做喷雾、冲洗、浸泡消毒,浓度150~200mg/L,需现用现配;
③过氧乙酸,可做喷雾消毒,一般情况下0.2%~0.5%,需现用现配;
④高锰酸钾:全池泼洒,2~3mg/L。
2.2.1.3 鱼卵
聚乙烯吡咯烷酮碘(PVP)俗称碘伏,是以聚乙烯吡咯烷酮为载体的碘制剂,具有低毒、高效、环保等优点,鲑鱼繁殖场常用来消毒鱼卵及其密切接触工具,以防止鱼类病毒垂直传播。根据鲑鱼品种对有机碘的敏感性不同,鲑鱼卵消毒使用的碘浓度为50mg/L、75mg/L或100mg/L,药液pH为7.0~7.5[可用1×10-4碳酸氢钠(NaHCO3)进行调节]为宜,但对碘伏敏感性未知的鱼卵受精卵,建议降低消毒液使用浓度,如用5×10-5碘伏消毒液(10L水中加入50mL的碘伏混合而成)作用15min。
消毒步骤:
(1)用净水洗涤鱼卵,清除其表面黏附的有机质;
(2)受精卵于干净的水中浸泡透水30~60min,使鱼卵充分吸水;
(3)按计算用量加入PVP,使其达到100mg/L,并稍微搅动,浸泡10min(此浓度不适合于孵化的鱼苗,因其对碘比较敏感,必须降低浓度);
(4)逐渐加入预先配好的浓度为1.5g/L硫代硫酸钠溶液,直到水体变澄清,即已中和;
(5)器具消毒可用100mg/L的PVP浸泡30~60min。
2.2.2 紧急消毒
在水生动物感染或疑似感染动物传染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消毒措施以消灭病原体。常见水生动物传染病及特点见附录C。
2.2.2.1 运输工具、包装物、装载用水(冰)、器具、其他铺垫材料
消毒程序为消毒→清洗→去污→消毒30min后,再清洗→去污→消毒,消毒药剂的选用参考2.2.1.1。
2.2.2.2 现场查验场地、养殖场、临时隔离场及暂养场
消毒程序为消毒→清洗→去污→消毒30min后,再清洗→去污→消毒,消毒药剂的选用参考2.2.1.2。
2.2.2.3 动物尸体
(1)焚毁
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碳化。
(2)掩埋
①掩埋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②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
③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
④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m以上;
⑤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3)化制
利用干化、湿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2.2.3 记录填写
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如消毒日期、地点、消毒面积、处理方法、药物名称及用药量、现场操作人员等(见附录D)。
2.3 效果评定
参照《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效果评价。消毒不合格的,需重新消毒处理。
3 监管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采用日常监管和年审相结合的方式,对防疫消毒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资质、防疫消毒的设施、药械、工作质量、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考核管理。
3.1 监督检查药品选择与配制
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取得资质的消毒单位所使用的药品与药品配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3.1.1 检查是否使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准许使用的消毒药品。
3.1.2 检查所选择的药剂是否适合本次防疫消毒处理。
3.1.3 检查配制所用的需计量的器具是否计量。
3.1.4 检查在消毒剂的配制时是否规范穿戴自身防护。
3.1.5 检查防疫消毒人员配制药剂时是否处于上风向。
3.1.6 检查消毒剂的配制方法是否正确。
3.1.7 检查消毒剂的配制浓度是否准确。
3.1.8 检查是否根据消毒药品性质选用不同的容器以防引起腐蚀、溶解等。
3.1.9 检查容器上是否贴有药液名称、配制浓度和配制时间的标签。
3.1.10 检查是否有保证安全、防火防爆的措施。
3.2 监督检查实际操作流程
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取得消毒资质的单位采取的消毒方法和流程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消毒对象和关键环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3.2.1 防疫消毒单位制定的消毒方案是否合理。
3.2.2 实施防疫消毒的人员是否经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
3.2.3 检查药品器械、防护工具、防护措施及采样用品是否齐全有效。
3.2.4 检查现场操作程序和步骤是否符合要求。
3.2.5 检查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完毕后是否做后续处理。
3.2.6 检查是否有如实、详细填写防疫消毒处理记录表,整理防疫消毒处理记录表、出具防疫消毒处理报告等。
3.3 抽查效果评定
3.3.1 检查防疫消毒机构是否建立效果评定制度。
3.3.2 检查防疫消毒机构建立的消毒效果评定方法、方式是否规范、正确、有效。
3.3.3 检查防疫消毒机构的效果评定制度是否有效运行。
3.3.4 检查防疫消毒机构效果评定记录是否齐全、规范。
3.4 审核记录报告填写
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每次防疫消毒记录是否齐全、规范,合格的签名确认;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4 注意事项
4.1 人员防护和操作安全
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操作安全,遵照《卫生处理安全操作规程》SN/T 1529执行。
4.2 药剂储存与装运
化学危险品药剂应放置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专用危险品库。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明显的标识。药剂不能与食品、药品和衣物混放。避免无关人员接触药剂。钢瓶应直立放置,并戴好瓶帽。装运前,应检查药剂的包装,注意钢瓶阀门和瓶帽。装运时,应防止药剂外溅或泄漏,要保持钢瓶直立,避免碰撞。当外界温度超过药剂规定的储存温度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4.3 安全浓度监测
卫生处理结束后,应检测作业场所的安全浓度,其限值应符合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要求。
4.4 中毒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中毒事故或出现中毒可疑情况时,遵照《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附录A 常用消毒剂使用方法

续表
附录B 消毒剂的浓度配制及投药量计算
一、消毒剂的浓度配制公式为
C1×V1=C2×V2
式中:
C1——原液浓度,%;
C2——拟稀释溶液浓度,%;
V1——原液容量,单位为毫升(mL);
V2——稀释液容量,单位为毫升(mL)。
二、投药量计算公式

式中:
m——投药量,单位为千克(kg);
d——投药剂量,单位为克每立方米(g/m3);
V——熏蒸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3)。
附录C
常见水生动物疾病及消毒处理方式

续表

附录D 进出境水生动物防疫消毒记录表

第4部分进出境动物产品防疫消毒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进出境动物产品(非食用动物产品、食用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饲料)、进境动物产品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指定加工企业、仓储场所、下脚料、废弃物等的防疫消毒及其效果评价。
出境动物产品输入国(地区)或合同有明确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2 操作程序
2.1 准备工作
2.1.1 人员准备
从事进出境动物产品防疫消毒处理的人员,必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现场操作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考试和能力评估,获得从业证书,并持证上岗。现场防疫消毒人员根据工作量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2.1.2 制定工作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货物的来源、种类、数量、运输工具、包装性质以及现场检查发现疫病污染或污染嫌疑的实际情况,提出防疫消毒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消毒对象、消毒方式、消毒药物的选择、消毒地点、消毒时间、实施人员、消毒器械、防护装备和效果评价等。
2.1.3 药品配制
防疫消毒所使用的药品应经过质检总局指定机构进行评审,未经评审效果的消毒药品,不得使用。
2.1.3.1 选择使用药品,药品应有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
2.1.3.2 根据防疫消毒对象和选择药品的配制要求,计算药品用量。
2.1.3.3 配制药品应在通风、光线充足(但应避免阳光直射)的地方进行,衡量器具准确。
2.1.3.4 严格按药品使用说明和安全操作规则操作,使用易燃易爆药品应严格掌握施药浓度和使用条件,防止燃烧、爆炸。
2.1.3.5 药品配制时,应做好个人防护。气体消毒剂防止有毒气体泄漏,液体消毒剂防止过敏和对皮肤黏膜的伤害。
2.1.3.6 含氯消毒剂、过氧化物类消毒剂、醛类消毒剂和季铵盐类等性质不稳定的消毒剂,宜现用现配。
2.1.3.7 常用消毒药品名称、适用对象和范围、使用方法、使用浓度、作用时间详见附录A。
2.1.3.8 常用消毒药品的配制计算方法详见附录B。
2.1.4 器械及用具
根据防疫消毒处理方案,选择适当消毒器械,并应确保正常使用状态。
2.1.4.1 配药工具
塑料桶、药勺、漏斗、过滤网、搅棒、量杯、磅秤、天平等。
2.1.4.2 熏蒸、消毒器械
机动、手动喷雾器,通道式喷雾设施等。熏蒸用气体发生装置(蒸发容器、支架、加热源)、帐幕、温/湿度仪、检测仪、投药管等。
2.1.4.3 防护设备
个人防护包括操作人员防护和其他人员防护。根据各种消毒方法的原理和操作规程,应采取具有针对性的个人防护。
(1)喷洒消毒
穿戴长袖工作服、防护帽、橡胶手套、胶鞋、口罩、防护眼镜等,必要时戴防毒面罩。
(2)熏蒸消毒
穿戴长袖工作服、手套等,并佩戴带有滤毒罐的防毒面具。滤毒罐使用前,应检查密闭性、有效性和是否适合所要防护熏蒸气体的要求。
在缺氧、高浓度毒气环境中应使用隔绝式呼吸器。
2.1.4.4 检测、抽样用具
采样规格板、无菌棉拭子、试管、采样液、中和剂、酒精灯、枯草杆菌黑色变种芽孢菌片、化学指示卡等。
2.1.4.5 其他物品
急救药械、封识、警示标识、毛巾、刷子、洗涤剂、记录表和笔等。
2.2 步骤与方法
2.2.1 运载工具的防疫消毒
2.2.1.1 运载工具外表面
喷洒消毒:用配制好的消毒药品对运载工具表面进行喷洒,顺序由上风向至下风向、由上到下、从左至右,均匀喷洒不留空白,表面喷至湿润为宜。具体用药物的使用浓度、作用时间见附录A。
2.2.1.2 运载工具内部
(1)喷洒消毒
彻底清扫运载工具内的垫料、废弃物,装入防漏垃圾袋内密封,用2.2.1.1消毒方式进行消毒处理。
(2)熏蒸消毒法
先对运载工具进行密封,可用环氧乙烷温度大于15℃,用药量为0.7kg/m3,作用时间为60min左右;福尔马林80~300mL/m3,作用时间为20~30min;使用硫酰氟10~18g/m3,作用时间为0.5小时以上等熏蒸方式进行消毒处理,具体操作按照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
(3)其他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紫外线照射、臭氧等方式进行消毒。
2.2.2 非食用动物产品外包装(表面)的防疫消毒
外包装是指产品的外部包装,在流通过程中主要起保护产品、方便运输的作用。散装是指货物未经包装材料包装或用托盘、铁丝或绳子打包打捆成件。
2.2.2.1 带有外包装的动物产品
(1)喷洒消毒
用配制好的消毒药品逐包(件)、逐面均匀喷洒,不留空白,表面喷至湿润为宜,用药量在500mL/m2。
(2)熏蒸消毒
一般可用环氧乙烷温度大于15℃,用药量为0.7kg/m3,作用时间为2小时左右;福尔马林80~300mL/m3、作用时间为20~30min;使用硫酰氟10~18g/m3,作用时间为0.5小时以上等熏蒸方式进行消毒处理,具体操作按照GB/T 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和其他相应熏蒸消毒操作规程进行。
2.2.2.2 散装动物皮张表面
(1)喷洒消毒
用配制好的消毒药品对原皮逐张、正反表面自上而下、自左向右进行喷洒,速度均匀,不留空白。用药量不少于500mL/m2。大动物皮张,如马、驴、骡、牛、驼皮等,每张皮正反面积按5m2计算,中等动物皮,如羊、犊、狗、猪皮、鹿皮、鸵鸟皮等,每张按2.5m2计算。小动物皮,如兔、猫、羔皮等,每张按0.5m2计算。
(2)浸泡消毒
将皮张完全浸入配制好的消毒溶液中,溶液须高于物品面10cm,浸30min,浸泡后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具体操作参照GB/T 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进行。
(3)熏蒸消毒法
按照2.2.2.1(2)方式进行。
2.2.2.3 散装动物骨、蹄、角及其他动物产品
(1)熏蒸消毒
按照2.2.2.1(2)方式进行。
(2)浸泡消毒
按照2.2.2.2(2)方式进行。
(3)喷洒消毒
将骨、蹄、角堆积20~30cm厚,面积可根据骨、蹄、角的多少而定,然后消毒人员将预先配制的消毒药品用喷雾器喷洒即可,具体操作参照GB/T 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进行。
2.2.3 动物源性饲料外包装的防疫消毒
选用消毒方式和药品应符合饲料安全要求。
2.2.3.1 带有外包装的动物源性饲料
(1)喷洒消毒
用配制好的消毒药品逐包(件)、逐面均匀喷洒,不留空白,表面喷至湿润为宜,用药量一般在300mL/m2。
(2)熏蒸消毒
在密封的环境内,用环氧乙烷温度大于15℃,用药量为0.7kg/m3,作用时间为24小时左右;福尔马林80~300mL/m3、作用时间为24~37小时;使用硫酰氟10~18g/m3,作用时间为24~48小时等熏蒸方式进行消毒处理,具体操作参照GB/T 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和相应的操作规程进行。
2.2.3.2 散装的动物源性饲料
参照2.2.2.3有关方法进行。
2.2.4 动物产品装卸场地的防疫消毒
2.2.4.1 装卸场地指进出境动物产品装卸的码头、车站、机场、中转仓库等。
2.2.4.2 消毒时,应划定隔离区域,避免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出。
2.2.4.3 对地面、墙壁及其他装置喷洒消毒,至湿润为止,用量为200~300mL/m2,具体药物的选择及作用时间见附录A。
2.2.4.4 如场地有土杂、废弃物较多时,消毒前应进行清扫。
2.2.5 铺垫材料、废弃物的防疫消毒
2.2.5.1 对废弃物和一次性铺垫材料,喷洒消毒后装入防漏垃圾袋内密封,运到指定的场所做生物发酵、消毒深埋或焚烧后掩埋,具体药物的选择及使用浓度见附录A。
2.2.5.2 对可重复利用的铺垫材料,按照2.2.2.1(1)要求进行消毒。
2.2.6 不合格动物产品的防疫消毒
2.2.6.1 检出口蹄疫、禽流感、炭疽等重要动物疫病病原污染时,按照《进出境重要动物疫病防疫消毒技术规范》处理。
2.2.6.2 检出粪便污染时,应清除并收集粪便。粪便按废弃物集中消毒处理。
2.2.6.3 检出蝇蛆时,首先要对蝇蛆进行除害处理,然后对货物再用相应防疫消毒措施进行处理。
2.2.6.4 检出杂草、种子及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时,按植物检疫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2.2.6.5 对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动物产品的防疫消毒,按照2.2.5.1方式进行处理。
2.2.7 指定加工、仓储企业的防疫消毒
2.2.7.1 人员防护用具的消毒(1)浸泡消毒
参照2.2.1.3(2),消毒后再进行清洗。
(2)熏蒸消毒法
参照2.2.2.1(2)福尔马林熏蒸,经熏蒸后再进行清洗。
(3)其他方式
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紫外线照射、臭氧等方式进行消毒。
2.2.7.2 人员及车辆通道、车间、库房的消毒
(1)生产区门口通道采用消毒池,定时更换消毒液,可用2%火碱液等,北方冬季可采用生石灰;
(2)加工车间门口采用2%火碱液湿润的消毒垫进行鞋底消毒;
(3)车间、库房的消毒,参照2.2.1.2进行。
2.2.7.3 下脚料的消毒
(1)皮张下脚料的消毒处理
将待消毒的皮张浸入预先配制的消毒溶液中浸泡24小时,溶液须高于物品面10cm。浸泡后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具体药物选择及浓度见附录A,具体操作按照GB/T 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有条件的可以直接送至指定明胶场进行加工处理。
(2)毛绒下脚料的消毒处理
水剪毛或灰褪毛经晒毛场晾干后,可采用用药量为0.7kg/m3,作用时间为24小时左右、福尔马林80~300mL/m3、作用24~37小时,熏蒸方式进行消毒处理,或浸泡消毒处理。具体操作按照GB/T 16569—1996畜禽产品消毒规范和相应的熏蒸消毒操作规程进行。
有条件的可以直接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洗毛厂洗涤加工至洗净毛。
2.2.7.4 废弃物的消毒
专门指定专用的处理场地,场地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
(1)废弃物处理可参照2.2.5进行。
(2)污水的消毒
厂内污水池、下水道出口,定期用漂白粉消毒1次;对较清的污水使用含有效氯25%的漂白粉消毒,进行抛洒搅拌,用药量为6g/m3;对混浊的污水消毒用药量为8~10g/m3,也可按污水量加10%~20%的生石灰或1%~2%的火碱搅拌消毒。
2.3 效果评定
参照《消毒技术规范》进行效果评价。消毒不合格的,需重新消毒处理。
3 监管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采用日常监管和年审相结合的方式,对防疫消毒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资质、防疫消毒的设施、药械、工作质量、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考核管理。
3.1 监督检查药品选择与配制
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取得资质的消毒单位所使用的药品与药品配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3.1.1 检查是否使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准许使用的消毒药品。
3.1.2 检查所选择的药剂是否适合本次防疫消毒处理。
3.1.3 检查配制所用的需计量的器具是否计量。
3.1.4 检查在消毒剂的配制时是否规范穿戴自身防护。
3.1.5 检查防疫消毒人员配制药剂时是否处于上风向。
3.1.6 检查消毒剂的配制方法是否正确。
3.1.7 检查消毒剂的配制浓度是否准确。
3.1.8 检查是否根据消毒药品性质选用不同的容器以防引起腐蚀、溶解等。
3.1.9 检查容器上是否贴有药液名称、配制浓度和配制时间的标签。
3.1.10 检查是否有保证安全,防火防爆的措施。
3.2 监督检查实际操作流程
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取得消毒资质的单位采取的消毒方法和流程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消毒对象和关键环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3.2.1 防疫消毒单位制定的消毒方案是否合理。
3.2.2 实施防疫消毒的人员是否经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
3.2.3 检查药品器械、防护工具、防护措施及采样用品是否齐全有效。
3.2.4 检查现场操作程序和步骤是否符合要求。
3.2.5 检查实施防疫消毒处理完毕后是否做后续处理。
3.2.6 检查是否有如实、详细填写防疫消毒处理记录表,整理防疫消毒处理记录表、出具防疫消毒处理报告等。
3.3 抽查效果评定
3.3.1 检查防疫消毒机构是否建立效果评定制度。
3.3.2 检查防疫消毒机构建立的消毒效果评定方法、方式是否规范、正确、有效。
3.3.3 检查防疫消毒机构的效果评定制度是否有效运行。
3.3.4 检查防疫消毒机构效果评定记录是否齐全、规范。
3.4 审核记录报告填写
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每次防疫消毒记录是否齐全、规范,合格的签名确认;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4注意事项
4.1 人员防护和操作安全
作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操作安全,遵照《卫生处理安全操作规程》SN/T 1529执行。
4.2 药剂储存与装运
化学危险品药剂应放置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的专用危险品库。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明显的标识。药剂不能与食品、药品和衣物混放。避免无关人员接触药剂。钢瓶应直立放置,并戴好瓶帽。装运前,应检查药剂的包装,注意钢瓶阀门和瓶帽。装运时,应防止药剂外溅或泄漏,要保持钢瓶直立,避免碰撞。当外界温度超过药剂规定的储存温度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4.3 安全浓度监测
卫生处理结束后,应检测作业场所的安全浓度,其限值应符合GB 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要求。
4.4 中毒事故应急处理
发生中毒事故或出现中毒可疑情况时,遵照《口岸卫生处理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要求执行。
附录A 常用消毒剂使用方法

续表

附录B 消毒剂的浓度配制及投药量计算
一、消毒剂的浓度配制公式为
C1×V1=C2×V2
式中:
C1——原液浓度,%;
C2——拟稀释溶液浓度,%;
V1——原液容量,单位为毫升(mL);
V2——稀释液容量,单位为毫升(mL)。
二、投药量计算公式

式中:
m——投药量,单位为千克(kg);
d——投药剂量,单位为克每立方米(g/m3);
V——熏蒸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3)。
第5部分 进出境运输工具防疫消毒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进境、过境车辆(包括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的防疫消毒;来自动物疫区经检疫需实施防疫消毒的进境和过境火车、飞机、船舶和集装箱;其他需实施防疫消毒的进出境、过境车辆、火车、飞机、船舶和集装箱(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除外)。
2 操作程序
2.1 准备工作
2.1.1 人员组织
对运输工具的防疫消毒应由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防疫消毒从业单位(以下称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实施,具体人数根据工作量确定,一般为2人以上,确定1名现场负责人,应穿着有明显标志的工作服。
2.1.2 制定工作方案
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应及时了解运输工具状况、污染程度及防疫消毒范围,根据进境车辆及具体消毒对象的种类、数量、污染情况等制定防疫消毒方案。
2.1.3 药剂配制
根据制定消毒工作方案选用适当的消毒药剂。
药剂选择与配制、使用方法等详见附录A。
2.1.4 器械及用具
根据防疫消毒方案,选择适当消毒器械,并应确保正常使用状态。
2.1.4.1 配药工具
塑料桶、药勺、漏斗、过滤网、搅棒、量杯、磅秤、天平等。
2.1.4.2 熏蒸、消毒器械
机动、手动喷雾器,通道式喷雾设施等。熏蒸用气体发生装置(蒸发容器、支架、加热源)、帐幕、温/湿度仪、检测仪、投药管等。
2.1.4.3 防护设备
个人防护包括操作人员防护和其他人员防护。根据各种消毒方法的原理和操作规程,应采取具有针对性的个人防护。
(1)喷洒消毒
穿戴长袖工作服、防护帽、橡胶手套、胶鞋、口罩、防护眼镜等,必要时戴防毒面罩。
(2)熏蒸消毒
穿戴长袖工作服、手套等,并佩戴带有滤毒罐的防毒面具。滤毒罐使用前,应检查密闭性、有效性和是否适合所要防护熏蒸气体的要求。
在缺氧、高浓度毒气环境中应使用隔绝式呼吸器。
2.1.4.4 检测、抽样用具
采样规格板、无菌棉拭子、试管、采样液、中和剂、酒精灯、化学指示卡等。
2.1.4.5 其他物品
急救药械、封识、警示标识、毛巾、刷子、洗涤剂、记录表和笔等。
2.2 步骤与方法
2.2.1 车辆防疫消毒
2.2.1.1 车辆轮胎防疫消毒
轮胎如带有大块泥土,应在指定地点先剔除清洗后,再实施防疫消毒。
(1)消毒池消毒法
一般可选用含氯消毒剂、醛类消毒剂和酚类消毒剂等。
车辆缓慢驶过消毒池实施防疫消毒。消毒池建设标准见附录C。
(2)人工喷雾消毒法
一般可选用含氯消毒剂、季铵盐类消毒剂、酸碱类消毒剂、醛类消毒剂、酚类消毒剂和过氧乙酸等消毒剂。
①检查器械是否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②将配制好的消毒溶液倒入消毒器械,调整喷雾器械的喷头,将喷出的雾滴颗粒调至最细;
③按照自上而下、自左向右的顺序平行均匀地对轮胎进行喷洒,不应造成遗漏,喷头与消毒对象应保持在50cm左右的距离,以使轮胎表面湿润,药液不滴下为度;
④对车辆停放的地面四周做喷雾防疫消毒,喷至地表面湿润为度。
(3)自动喷雾消毒法
有条件的口岸可以建设车辆自动化消毒通道,按设备的使用说明对车辆轮胎实施防疫消毒。
2.2.1.2 车体表面防疫消毒
车体表面是指车辆驾驶室和车厢的外表面。
(1)喷雾消毒法
参照2.2.1.1(2)进行消毒,在消毒时应关闭车辆的车厢、驾驶室等的门窗,使室内与外界有效隔绝。
(2)自动喷雾消毒法
按照2.2.1.1(3)进行消毒。
2.2.1.3 车厢厢体防疫消毒
车厢厢体是指厢体内部。
(1)喷雾消毒法
一般可选用含氯消毒剂、季铵盐类消毒剂、醛类消毒剂、酚类消毒剂和过氧乙酸等消毒剂。
①检查器械是否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②将配制好的消毒溶液倒入消毒器械,调整喷雾器械的喷头,将喷出的雾滴颗粒调至最细。
③按先消毒污染轻、后消毒污染重的顺序脚踏消毒液浸泡的踏脚垫进入车厢对车厢内各部位进行喷雾消毒。按车厢把手、门、后底面、厢壁的顺序进行由外向内喷至表面湿润,喷厢壁时应先上后下、由左至右不应造成遗漏的喷洒,喷头与消毒对象应保持在50cm左右的距离,使车体表面湿润,药液不滴下为度,喷完厢壁后向上向空中喷雾一遍,要求雾点均匀在空中悬浮。
④退出时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遍,脚踏踏脚垫退出。
(2)熏蒸消毒法
一般可选用醛类和过氧乙酸等熏蒸剂。
①脚踏消毒液浸泡的踏脚垫进入熏蒸场所。
②使车辆的车厢与外界有效隔绝,要封闭所有与外界门、窗、通风孔、洞及电线通过处的缝隙等,仔细检查不需蒸熏部分的密封情况,封厢结束应组织一次全方位密封性检查。
③防疫消毒人员做好个人防护设施,戴防毒面具。
④投放熏蒸消毒药剂。在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下按顺序投药,投药路线应由里往外,由下风到上风,若蒸熏剂气体比重大于空气,蒸熏剂则投放在高处,反之则投放在低处。
⑤投药结束后,清点人数,一起退出熏蒸区,关闭车门。
⑥达到密封作用时间后,戴防毒面具,开启门窗通风排气散毒。开启顺序为先上后下,先里后外,先下风向后上风向。
⑦将熏蒸器具撤出,脚踏踏脚垫迅速离开。
2.2.1.4 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地区动物的回空车辆的防疫消毒
应该先在指定地点进行清洗,清洗后按上述方法实施整车防疫消毒。
2.2.2 火车防疫消毒
2.2.2.1 餐车、配餐间、厨房、储藏室、食品舱、动植物产品存放、使用场所以及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等防疫消毒
餐车、配餐间、厨房、食品舱以及动植物产品存放和使用场所的防疫消毒应选用过氧乙酸、含氯消毒剂;储藏室以及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可选用含氯消毒剂、季铵盐类消毒剂、醛类消毒剂、酚类消毒剂和过氧乙酸等消毒剂。
(1)喷雾消毒法
①检查器械是否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②将配制好的消毒溶液倒入消毒器械,调整喷雾器械的喷头,将喷出的雾滴颗粒调至最细。
③关闭车辆的餐车、配餐间、厨房、储藏室、食品舱等的门窗,使室内与外界有效隔绝。
④按先消毒污染轻、后消毒污染重的顺序脚踏消毒液浸泡的踏脚垫进入餐车、配餐间、厨房、储藏室、食品舱、动植物产品存放和使用场所以及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等相关各部位进行喷雾消毒。由外向内喷至表面湿润,喷厢壁时应先上后下、由左至右不应造成遗漏的喷洒,喷头与消毒对象应保持在50cm左右的距离,以使表面湿润,药液不滴下为度,喷完厢壁后向上向空中喷雾一遍,要求雾点均匀在空中悬浮。
⑤退出时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遍,脚踏踏脚垫退出。
(2)熏蒸消毒法
①脚踏消毒液浸泡的踏脚垫进入熏蒸场所。
②使餐车、配餐间、厨房、储藏室、食品舱、动植物产品存放和使用场所以及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与外界有效隔绝,要封闭上述场所的门、窗、通风孔、洞及电线通过处的缝隙等;仔细检查不需蒸熏部分的密封情况,密封结束应组织一次全方位密封性检查。
③防疫处理人员做好个人防护设施,戴防毒面具。
④投放熏蒸消毒药剂。在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下按顺序投药,投药路线应由里往外,由下风到上风,若蒸熏剂气体比重大于空气,蒸熏剂则投放在高处,反之则投放在低处。
⑤投药结束后,清点人数,一起退出熏蒸区并关门。
⑥达到密封作用时间后,戴防毒面具,开启门窗通风排气散毒,开启顺序为先上后下,先里后外,先下风向后上风向。
⑦将熏蒸器具撤出,脚踏踏脚垫迅速离开。
2.2.2.2 动植物性废弃物防疫消毒
(1)喷洒消毒法
一般可选用含氯消毒剂、季铵盐类消毒剂、酸碱类消毒剂、醛类消毒剂和过氧乙酸等消毒剂。
①检查器械是否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②收集废弃物,盛放进收集的容器;
③用消毒剂喷洒至湿透;
④对收集的容器的外表面和放置容器的场所喷洒至表面湿润;
⑤喷完后向上向空中喷雾一遍,要求雾点均匀在空中悬浮;
⑥达到有效作用时间后,将动植物性废弃物排放至指定处置场所;
⑦动植物性废弃物盛装容器经消毒后用清水清洗。
(2)浸泡消毒法
一般可选用含氯消毒剂、酸碱类消毒剂、醛类消毒剂和过氧乙酸等消毒剂。
①检查器械是否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②收集废弃物,盛放进收集的容器;
③将配制好的消毒液倒进容器,液面要漫过废弃物,搅拌至均匀;
④对收集的容器的外表面和放置容器的场所喷洒至表面湿润;
⑤喷完后向上向空中喷雾一遍,要求雾点均匀在空中悬浮;
⑥达到有效作用时间后,将动植物性废弃物排放至指定处置场所;
⑦动植物性废弃物盛装容器经消毒后用清水清洗。
2.2.2.3 泔水防疫消毒采用浸泡消毒法,可选用含氯消毒剂、酸碱类消毒剂、醛类消毒剂和过氧乙酸等消毒剂。
(1)检查器械是否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2)收集泔水,盛放进收集的容器;
(3)直接将消毒剂按使用量投入泔水中,搅拌均匀;
(4)对收集的容器的外表面和放置容器的场所喷洒至表面湿润;
(5)喷完后向上向空中喷雾一遍,要求雾点均匀在空中悬浮;
(6)达到有效作用时间后,将泔水排放至指定处置场所;
(7)泔水盛装容器经消毒后用清水清洗。
2.2.3 一般船舶防疫消毒
2.2.3.1 餐车、配餐间、厨房、储藏室、食品舱、动植物产品存放和使用场所以及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等防疫消毒:参照2.2.2.1进行消毒。
2.2.3.2 动植物性废弃物防疫消毒:参照2.2.2.2进行消毒。
2.2.3.3 泔水防疫消毒:参照2.2.2.3进行消毒。
2.2.4 废旧船舶的防疫消毒
2.2.4.1 配餐间、厨房、储藏室、食品舱等动植物产品存放和使用场所、泔水以及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等防疫消毒:参照2.2.2.1进行消毒。
2.2.4.2 货舱的防疫消毒
一般可选用含氯消毒剂、酸碱类消毒剂、醛类消毒剂和过氧乙酸等消毒剂。
(1)喷洒消毒法
①检查器械是否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②将配制好的消毒溶液倒入消毒器械,调整喷雾器械的喷头,将喷出的雾滴颗粒调至适当;
③采取包围式对货舱实施喷洒消毒处理,先喷洒货舱四周,盖上舱盖;
④消毒人员进入舱底,用喷洒方式向前开辟出行走通道,沿通道喷洒地面,直至覆盖全部舱底,然后左右移动消毒货舱顶部,再沿通道用先上后下的方式喷洒舱壁,顶部和舱壁喷洒的消毒剂溶液不宜超过其吸液量;
⑤结束后用边退边喷洒的方式再次消毒地面。沿梯子返回甲板后,再喷洒梯子,脚踏消毒垫退出。
(2)熏蒸消毒法
一般可选用醛类和过氧乙酸熏蒸剂。
①脚踏消毒液浸泡的踏脚垫进入熏蒸场所;
②根据船舶结构、污染情况,确定投药点,分布投药路线,分配熏蒸剂;
③在船方配合下密封货舱,关闭通风设施,封闭熏蒸区域与外界相通的所有通风口、舱口、洞及管线缝隙等;
④密封后再组织一次仔细检查密封情况,有漏气应重新密封;
⑤清点核对现场人员,确保熏蒸区域内无人存在,请船方负责人做出在熏蒸期间无其他船员在船的书面安全保证书并签字,非投放药物人员离开现场;
⑥按已确定的熏蒸剂量,在投药点、投药路线有序投放熏蒸剂;
⑦投药结束后退出熏蒸区,关闭舱盖;
⑧达到密封作用时间后,戴防毒面具开舱盖及开启通风排气散毒,开启顺序为先上后下,先里后外,先下风向后上风向;
⑨将熏蒸器具撤出,脚踏消毒垫迅速离开。
2.2.5 飞机防疫消毒
2.2.5.1 配餐间、储藏室、食品舱、动植物产品存放和使用场所以及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等防疫消毒。
采用喷雾消毒法,可选择季铵盐类消毒剂,如百毒杀、泰胜等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民航总局认可的消毒剂。
①检查器械是否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②将配制好的消毒溶液倒入消毒器械,调整喷雾器械的喷头,将喷出的雾滴颗粒调至最细。
③关闭飞机舱内空调。
④按先消毒污染轻、后消毒污染重的顺序脚踏消毒液浸泡的踏脚垫进入配餐间、储藏室、食品舱、动植物产品存放和使用场所以及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所等相关各部位进行喷雾消毒。由外向内喷至表面湿润,喷厢壁时应先上后下、由左至右不应造成遗漏的喷洒,喷头与消毒对象应保持在50cm左右的距离,以使表面湿润,药液不滴下为度,喷完厢壁后向上向空中喷雾一遍,要求雾点均匀在空中悬浮。
⑤退出时再由内向外重复喷雾一遍,脚踏踏脚垫退出。
⑥对上述部位进行喷雾消毒时,应避免喷洒到食品和食用动植物产品。
2.2.5.2 动植物性废弃物防疫消毒
(1)喷洒消毒法
一般可选用含氯消毒剂、过氧化物消毒剂、季铵盐类消毒剂等,参照2.2.2.2(1)的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2)浸泡消毒法
一般可选用含氯消毒剂、过氧化物消毒剂、季铵盐类消毒剂等,参照2.2.2.2(2)的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2.2.5.3 泔水防疫消毒
采用浸泡消毒法,可选用含氯消毒剂、过氧化物消毒剂、季铵盐类消毒剂等,参照2.2.2.3的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2.2.6 集装箱防疫消毒
(1)喷雾消毒法
参照2.2.1.2(1)的消毒方法进行消毒。
(2)熏蒸消毒法
一般可选用醛类和过氧乙酸等熏蒸剂。
①脚踏消毒液浸泡的踏脚垫进入熏蒸场所;
②应用粘胶带密封集装箱的前后通气孔及所有漏气缝隙,仔细检查密封情况;
③防疫消毒人员做好个人防护设施,戴防毒面具;
④投放熏蒸消毒药剂,在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下按顺序投药,投药路线应由里往外,由下风到上风,若蒸熏剂气体比重大于空气,蒸熏剂则投放在高处,反之则投放在低处;
⑤投药结束后,清点人数,一起撤离退出熏蒸区,关闭集装箱门;
⑥达到密封作用时间后,戴防毒面具,开启集装箱门通风排气散毒;
⑦将熏蒸器具撤出,脚踏踏脚垫迅速离开。
2.3 后续处理
2.3.1 及时清点、整理消毒器材,并处理残留药剂。
2.3.2 及时将污染工作衣物脱下,污染面向内包裹带回,分类做最终消毒处理或焚烧处理。
2.3.3 所用消毒器械做表面擦拭消毒。
2.3.4 消毒结束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货主或代理,并告知注意事项。
2.4 低温环境下常用消毒剂的配制。
常用防冻消毒剂的配制见附录D。
2.5 记录填写
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如消毒日期、地点、消毒面积、处理方法、药物名称及用药量、现场操作人员等。详细按照附录记录表单(原始记录、结果报告单)填写。
2.6 效果评定
按GB 15981—1995《消毒与灭菌效果的评价方法与标准》执行,细菌杀灭率大于70%为防疫消毒处理合格。
3 监管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采用日常监管和年审相结合的方式,对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的资质、防疫消毒的设施、药械、工作质量、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考核管理。
3.1 监督检查药剂选择与配制
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防疫消毒从业单位所使用的药剂与药剂配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3.1.1 检查是否使用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准许使用的消毒药剂。
3.1.2 检查所选择的药剂是否适合本次防疫消毒。
3.1.3 检查配制所用的需计量的器具是否计量。
3.1.4 检查在消毒剂的配制时是否规范穿戴自身防护。
3.1.5 检查防疫消毒人员配制药剂时是否处于上风向。
3.1.6 检查消毒剂的配制方法是否正确。
3.1.7 检查消毒剂的配制浓度是否准确。
3.1.8 检查是否根据消毒药剂的性质选用不同的容器以防引起腐蚀、溶解等。
3.1.9 检查容器上是否贴有药液名称、配制浓度和配制时间的标签。
3.1.10 检查是否有保证安全、防火防爆的措施。
3.2 监督检查实际操作流程
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防疫消毒从业单位采取的消毒方法和流程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不同消毒对象和关键环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3.2.1 防疫消毒单位制定的消毒方案是否合理。
3.2.2 实施防疫消毒的人员是否经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
3.2.3 检查药剂器械、防护工具、防护措施及采样用品是否齐全有效。
3.2.4 检查现场操作程序和步骤是否符合要求。
3.2.5 检查实施防疫消毒完毕后是否做后续处理。
3.2.6 检查是否有如实、详细填写防疫消毒记录表,整理防疫消毒记录表,出具防疫消毒报告等。
3.3 抽查效果评定
3.3.1 检查防疫消毒从业单位是否建立效果评定制度。
3.3.2 检查防疫消毒从业单位建立的消毒效果评定方法、方式是否规范、正确、有效。
3.3.3 检查防疫消毒从业单位的效果评定制度是否有效运行。
3.3.4 检查防疫消毒从业单位效果评定记录是否齐全、规范。
3.4 审核记录报告填写
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每次防疫消毒记录是否齐全、规范,合格的,签名确认;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4 注意事项
4.1 防止对任何人、畜的健康造成危害。消毒处理时严禁抽烟、进食,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
4.2 防止对车辆、机械、行李、货物等造成损害。
4.3 在配制药剂、现场喷洒消毒过程中,人应尽量处于上风向。
4.4 消毒后采样时,应注意采样液改用含有与化学消毒剂相应的中和剂。
4.5 有异常情形应暂停处理,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附录A 常用消毒剂使用方法、消毒对象


附录B 消毒剂的浓度配制及投药量计算
一、消毒剂的浓度配制公式为
C1×V1=C2×V2
式中:
C1——原液浓度,%;
C2——拟稀释溶液浓度,%;
V1——原液容量,单位为毫升(mL);
V2——稀释液容量,单位为毫升(mL)。
二、投药量计算公式

式中:
m——投药量,单位为千克(kg);
d——投药剂量,单位为克每立方米(g/m3);
V——熏蒸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3)。
附录C
消毒池建设标准
采用轮胎消毒池消毒的,轮胎消毒池设计技术要求按照《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一、货车轮胎消毒池
1.轮胎消毒池的宽度等同于道路的宽度,并在道路两侧建设挡水墙。
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面的长度为5.74~6.3m。
3.消毒池浸水槽底部为水平平面,底部长度为货车轮胎的周长。
4.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深为0.30m。
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坡度为12°~15°(当坡度为1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水面长度为6.3m,截面积为1.47m2;当坡度为1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长度为5.74m,截面积为1.38m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上的坡长为10m,坡度为5°~6°。
二、客车、小汽车轮胎消毒池
1.轮胎消毒池的宽度=道路的宽度,并在道路两侧建设挡水墙。
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面的长度为3.87~4.35m。
3.消毒池浸水槽底部为水平平面,底部长度为小车轮胎的周长。
4.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深为0.25m。
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坡度为12°~15°(当坡度为1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长度为4.35m,截面积为0.79m2;当坡度为1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长度为3.87m,截面积为0.73m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上的坡长为8m,坡度为5°~6°。
附录D 常用防冻消毒剂的配制
一、过氧乙酸防冻液的配制
在配制过氧乙酸消毒液的过程中,加入一定比例的醇类,醇类对过氧乙酸消毒效果有增效作用。醇的比例根据温度确定,见表1。
表1 醇类抗冻范围

二、泰胜防冻液的配制
在配制泰胜消毒液的过程中,加入一定比例的乙醇,乙醇的比例根据温度确定,见表2。
表2 不同温度下防冻剂乙醇浓度的配比

三、次氯酸钠防冻液的配制
在1%~2%的次氯酸钠消毒液中加入食盐溶解、-15℃以下要达到食盐饱和液。
四、火碱防冻液配制
在2%氢氧化钠溶液中加入5%~10%食盐、1%福尔马林和5%生石灰。
第6部分 重要动物疫病防疫消毒技术规范
(摘录)
1 禽流感
1.1 禽流感病毒属性
禽流感是由正黏病毒科流感病毒属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烈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传染病,我国规定为一类动物疫病。
禽流感病毒属正黏病毒科流感病毒属,有囊膜,囊膜上有含血凝素和神经氨酸酶活性的糖蛋白纤突。禽流感病毒对热比较敏感,56℃加热30min、60℃加热10min或煮沸(100℃)2min以上即可灭活。直射阳光下40~48h即可灭活该病毒,如果用紫外线照射,可迅速破坏其感染性。病毒在粪便中可存活1周,在水中可存活1个月,在pH<4.1的条件下也具有存活能力。禽流感病毒对乙醚、氯仿、丙酮等有机溶剂均敏感。常用消毒剂容易将其灭活,如氧化剂、稀酸、十二烷基硫酸钠、卤素化合物(如漂白粉和碘剂)等都能迅速破坏其传染性。
1.2 有效灭活和消毒药剂
主要有氢氧化钠溶液、过氧乙酸溶液、漂白粉澄清液、碘溶液、福尔马林溶液。
1.3 传带禽流感病毒动植物产品的防疫消毒方法
本消毒方法适用于可疑污染禽流感病毒的进出境动植物产品及其包装物,或者为保障进出境动植物产品贸易的开展需要采取的有效杀灭禽流感病毒的加工方法。
1.3.1 蛋及蛋制品:

1.3.2 禽肉及制品:

1.3.3 羽毛粉、肉粉和肉骨粉
(1)热蒸汽加热:最低温度118℃持续40min以上。
(2)水解加工:最低温度122℃,至少3.79×100kPa的压强,持续15min以上。
1.4 发生禽流感的紧急防疫消毒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口岸对禽流感的一般预防消毒,以及来自境内外疫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外表和疫点、疫区的消毒。
1.4.1 消毒准备
1.4.1.1 人员组织
清洗消毒队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
1.4.1.2 制定消毒方案
根据消毒对象的种类、数量、疫情情况制定消毒方案。
1.4.1.3 药品器械及防护用具
(1)消毒剂
过氧乙酸、含氯消毒剂
(2)消毒器械
喷洒罐车、机动喷雾机、常量喷雾器、超低容量喷雾机等。
(3)防护用具
口罩、眼罩、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
(4)配药工具
塑料桶、药勺、漏斗、过滤网、搅棒、量杯。
(5)其他物品
毛巾、指刷、有柄刷子、洗涤剂、隔离带、消毒垫、铁锹、扫把、大号垃圾袋及记录表和笔等。
1.4.2 操作程序
1.4.2.1 使用药剂及浓度
0.1%~0.5%过氧乙酸、500~10000mg/L有效氯含氯消毒剂溶液。
1.4.2.2 消毒方法
(1)疫点的紧急防疫消毒
①禽舍清理
彻底将禽舍内的污物、鸡粪、垫料、剩料等各种污物清理干净,并做无害化处理,可移动的设备和用具搬出鸡舍,集中堆放到指定的地点清洗、消毒。
②火焰消毒
禽舍清扫后,应用火焰喷射器对禽舍的墙裙、地面、笼具等非易燃物品进行火焰消毒。
③冲洗
对禽舍的墙壁、地面、笼具,特别是屋顶木梁柁架等,用高压水枪进行冲刷,清洗干净。
④喷洒消毒药物
待禽舍地面水干后,用消毒液对地面和墙壁等进行均匀地、足量地喷雾、喷洒消毒。
⑤熏蒸消毒
关闭门窗和风机,用福尔马林密闭熏蒸消毒24小时以上。
⑥禽舍外环境消毒
对疫点养禽场内禽舍外环境清理后进行消毒。
(2)疫点、疫区交通道路、运输工具的消毒
①封锁期间,疫区道口消毒站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②运输工具必须进行全面消毒。
(3)工作人员的消毒
参加疫病防控工作的各类人员应进行消毒,其中包括穿戴的工作服、帽、手套、胶靴及器械等,消毒方法可采用浸泡、喷洒、洗涤等;工作人员的手及皮肤裸露部位应清洗、消毒。
(4)疫区的终末消毒
在解除封锁前对疫区进行彻底消毒。消毒方法参照紧急消毒措施。
(5)污水处理
以上消毒所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6)受威胁区的预防消毒
受高致病性禽流感威胁区的养禽养殖场、家禽产品集贸市场、禽类产品加工厂、交通运输工具等场所应加强预防消毒工作。
1.4.3 填写消毒记录
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及浓度等内容。
1.4.4 注意事项
消毒工作应避免盲目性,如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可以使污染物品无害化时,可以不进行消毒处理。
2 炭疽
2.1 炭疽属性
炭疽是由炭疽芽孢杆菌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二类动物疫病。炭疽的传染源是病畜(羊、牛、马、骡、猪等)和病人,人与带有炭疽杆菌的物品接触后,通过皮肤上的破损处或伤口感染可以形成皮肤炭疽,通过消化道感染可以形成肠炭疽,通过呼吸道感染可以形成肺炭疽。
本菌繁殖体对日光、热和常用消毒剂都很敏感,在日光下12小时死亡,加热到75℃时,1min死亡。在有氧气与足量水分的条件下,能形成芽孢。其芽孢的抵抗力很强,在煮沸10min后仍有部分存活,在干热150℃可存活30~60min,在湿热120℃40min可被杀死。在5%的石碳酸中可存活20~40天。炭疽杆菌的芽孢可在动物、尸体及其污染的环境和泥土中存活多年。
2.2 有效灭活和消毒药剂
20%漂白粉溶液、0.1%碘溶液、0.5%过氧乙酸、5%甲醛溶液、4%高锰酸钾溶液、0.2%升汞、10%氢氧化钠溶液。
2.3 传带炭疽动植物产品的防疫消毒方法
本消毒处理办法适用于可疑污染炭疽杆菌的进出境动植物产品及其包装物,或者为保障进出境动植物产品贸易的开展需要采取的有效杀灭炭疽杆菌的加工方法。
2.3.1 进口奶及奶制品
用巴斯德消毒法进行快速加热处理。
2.3.2 猪鬃
在沸水中加热60min以上。
2.3.3 野生动物皮中炭疽杆菌芽孢的消毒方法(https://www.daowen.com)
环氧乙烷(500mg/L),相对湿度20%~40%,55℃,烟熏30min;或者剂量为40kiloGray的γ-射线。
2.3.4 反刍动物、马匹和猪的骨头和排骨中炭疽芽孢的消毒方法
将骨头和排骨切成最大不超过50mm的块状;用133℃,3×100kPa压力的饱和蒸汽法加热20min。
2.3.5 反刍动物的皮张、毛发中芽孢的消毒方法
γ辐照,剂量为25kiloGray;或者进行以下五步:
(1)40.5℃,0.25%~0.3%苏打液,10min。
(2)40.5℃,肥皂液,10min。
(3)40.5℃,2%的甲醛溶液,10min。(第一次)
(4)40.5℃,2%的甲醛溶液,10min。(第二次)
(5)冷水冲洗后用热空气干燥。
2.3.6 骨粉和肉骨粉
(1)湿热法
湿热120℃、40min以上。
(2)干热法
干热150℃、60min以上
2.3.7 肥料、粪便和垫料中芽孢的消毒方法
(1)小剂量焚烧。
(2)堆肥热化疗处理法:
A.以1~1.5L/m3的密度混合以下物质:10%甲醛(大约30%的福尔马林);4%戊二醛(pH8~8.5);
B.5 周后翻转料。
C.再过5周后弃去。
2.4 发生炭疽的紧急防疫消毒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口岸对炭疽的一般预防消毒,以及来自境内外疫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外表和疫点、疫区的消毒。
2.4.1 消毒准备
2.4.1.1 人员组织
清洗消毒队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
2.4.1.2 制定消毒方案
根据消毒对象的种类、数量、疫情情况制定消毒方案。
2.4.1.3 药品器械及防护用具
(1)消毒剂:碘溶液、过氧乙酸溶液、甲醛溶液、漂白粉溶液。
(2)消毒器械:喷洒罐车、机动喷雾机、常量喷雾器、超低容量喷雾机等。
(3)防护用具:口罩、眼罩、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
(4)配药工具:塑料桶、药勺、漏斗、过滤网、搅棒、量杯。
(5)其他物品:毛巾、指刷、有柄刷子、洗涤剂、隔离带、消毒垫、铁锹、扫把、大号垃圾袋及记录表和笔等。
2.4.2 操作程序
2.4.2.1 使用药剂及浓度
20%漂白粉、0.1%碘溶液、0.5%过氧乙酸、5%甲醛溶液。
2.4.2.2 消毒方法
(1)一般防疫性消毒
在口岸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外表和污染的场地、用器具和在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对动物产品外表包装进行全面的喷洒消毒或在口岸出口通过自动喷雾设施对目标集装箱、运输车辆和轮胎进行消毒;消毒时,保证药液均匀,不留死角。
(2)疫点
出入口必须设立消毒设施。限制人、易感动物、车辆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对疫点内动物舍、场地以及所有运载工具、饮水用具等必须进行严格彻底地消毒。
患病动物和同群动物全部进行无血扑杀处理。其他易感动物紧急免疫接种。
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以及排泄物和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产品按附件2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尸体需要运送时,应使用防漏容器,须有明显标志,并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3)疫区
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派专人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须进行消毒。停止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所有易感动物必须圈养,或在指定地点放养;对动物舍、道路等可能污染的场所进行消毒。
对疫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4)受威胁区
对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5)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
①炭疽动物尸体
应结合远离人们生活、水源等因素考虑,因地制宜,就地焚烧。如需移动尸体,先用5%福尔马林消毒尸体表面,然后搬运,并将原放置尸地及尸体天然孔出血及渗出物用5%福尔马林浸渍消毒数次,在搬运过程中避免污染沿途路段。焚烧时将尸体垫起,用油或木柴焚烧,要求燃烧彻底。无条件进行焚烧处理时,也可按规定进行深埋处理。
②粪肥、垫料、饲料
应混以适量干碎草,在远离建筑物和易燃品处堆积彻底焚烧,然后取样检验,确认无害后,方可用作为肥料。
③房屋、厩舍
开放式房屋、厩舍可用5%甲醛喷洒消毒3遍,每次浸渍2小时,也可用20%漂白粉液喷雾,200mL/m2作用2小时。对砖墙、土墙、地面污染严重处,在离开易燃品条件下,亦可先用酒精或汽油喷灯地毯式喷烧1遍,然后再用5%福尔马林喷洒消毒3遍。
对可密闭房屋及室内橱柜、用具消毒,可用福尔马林熏蒸。在室温18℃条件下,对每25~30m3空间,用10%浓甲醛液(内含37%甲醛气体)约4000mL,用电煮锅蒸4小时。蒸前先将门窗关闭,通风孔隙用高粘胶纸封严,工作人员戴专用防毒面具操作。密封8~12小时后,打开门窗换气,然后使用。
熏蒸消毒效果测定,可用浸有炭疽弱毒菌芽孢的纸片,放在含组氨酸的琼脂平皿上,待熏后取出置37℃培养24小时,如无细菌生长即认为消毒有效;也可选择其他消毒液进行喷洒消毒,如4%戊二醛(pH8.0~8.5)2小时浸洗、5%甲醛(约15%福尔马林)2小时、3%小时H2O2 2小时或过氧乙酸2小时。其中,H2O2和过氧乙酸不宜用于有血液存在的环境消毒;过氧乙酸不宜用于金属器械消毒。
④泥浆、粪汤
猪、牛等动物死亡污染的泥浆、粪汤,可用20%漂白粉液1份(处理物2份),作用2小时;或甲醛溶液50~100mL/m3比例加入,每天搅拌1~2次,消毒4天,即可撒到野外或田里,或掩埋处理(做深埋处理)。
⑤污水
按水容量加入甲醛溶液,使其含甲醛液量达到5%,处理10小时;或用3%过氧乙酸处理4小时;或用氯胺或液态氯加入污水,于pH4.0时加入有效氯量为4mg/L,30min可杀灭芽孢,一般加氯后作用2小时流放1次。
⑥土壤
炭疽动物倒毙处的土壤消毒,可用5%甲醛溶液500mL/m2消毒3次,每次2小时,间隔1小时;亦可用氯胺或10%漂白粉乳剂浸渍2小时,处理2次,间隔1小时;亦可先用酒精或柴油喷灯喷烧污染土地表面,然后再用5%甲醛溶液或漂白粉乳剂浸渍消毒。
⑦衣物、工具及其他器具
耐高温的衣物、工具、器具等可用高压蒸汽灭菌器在121℃高压蒸汽灭菌1小时;不耐高温的器具可用甲醛熏蒸,或用5%甲醛溶液浸渍消毒。运输工具、家具可用10%漂白粉液或1%过氧乙酸喷雾或擦拭,作用1~2小时。凡无使用价值的严重污染物品可用火彻底焚毁消毒。
⑧皮毛、猪鬃、马尾的消毒
采用97%~98%的环氧乙烷、2%的CO2、1%的十二氟混合液体,加热后输入消毒容器内,经48小时渗透消毒,启开容器换气,检测消毒效果。但须注意,环氧乙烷的熔点很低(<0℃),在空气中浓度超过3%,遇明火即易燃烧发生爆炸,必须低温保存运输,使用时应注意安全。
骨、角、蹄在制作肥料或其他原料前,均应彻底消毒。如采用121℃高压蒸汽灭菌,或5%甲醛溶液浸泡,或用火焚烧。
2.4.3 填写消毒记录
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及浓度等内容。
2.4.4 注意事项
炭疽杆菌可形成芽孢,故在消毒中不得使用中、低效消毒剂。疫源地内要同时开展灭蝇、灭鼠工作。消毒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必要时进行12天的医学观察。
(马成霞)
附录6 国境口岸登革热疫情监测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境口岸登革热的疫情监测对象、监测内容及方法、疫情处理和预防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登革热的疫情监测和疾病控制。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登革热
登革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虫媒传染病,包括登革出血热、登革热休克综合征两种类型。
2.2 监测点
对入出境人群登革热疫情、媒介昆虫种属及密度进行长期的系统观察的地区。
2.3 媒介
传播登革热的主要蚊媒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
2.4 染疫人
正在患登革热的人,或经卫生检疫机构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登革热或者已经处于登革热潜伏期的人。
2.5 染疫嫌疑人
接触过登革热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登革热的人。
3监测对象
3.1 国境口岸。
3.2 国境口岸服务场所。
3.3 为入出境交通工具或口岸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单位。
3.4 入出境人员、国境口岸工作人员及为国际交通工具和国境口岸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从业人员。
3.5 入出境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
4 监测点选择
检验检疫机构应以国境口岸为监测点,在辖区内开展监测工作。
5 疫情监测
5.1 疫情信息收集
5.1.1 应定期收集国内外登革热疫情信息,并报告或通报。
5.1.2 应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建立密切联系。了解本地区疫情动态和监测情况。
5.2 疫情报告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登革热或疑似登革热疫情后,应在12小时内报告国家主管机关,同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填写“出入境人员登革热报告卡”,参见附录A。
5.3 疫情评估与风险预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收集的疫情信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风险分析,对疫情的传入与传出以及扩散的危险性做出风险评估,并发布疫情风险预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疫情风险预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疫情控制措施。
5.4 人群疫情监测
5.4.1 对临床疑似病例或原因不明的发热者,应采集急性期血分离登革热病毒、双份血清检测登革热抗体,发现及核实疫情。
5.4.2 对需确认诊断的可疑病例以及暴发疫情的病例,应全部或抽样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
5.4.3 统计分析登革热疫情和感染的人群间、时间、空间分布参见附录B。
5.5 媒介监测
5.5.1 监测内容
5.5.1.1 口岸媒介监测应作为常年监测任务进行蚊虫本底调查,掌握伊蚊种群分布、蚊虫密度、季节消长及对杀虫药的抗性,了解滋生地的性质、种类、分布。
5.5.1.2 外来媒介监测应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进行蚊虫监测。
5.5.2 监测方法
5.5.2.1 成蚊调查采用人工小时法,定期调查一次当地伊蚊成蚊的季节消长、生态学、对杀虫药的抗药性等雌蚊指数(人工小时),成蚊密度按式(1)计算:
成蚊密度〔只/(人·小时)〕=4×只数/(人·15min)…………………………………………(1)
5.5.2.2 幼虫调查采用幼虫指数调查法,检验检疫机构应对伊蚊做本底调查,调查伊蚊的种群、滋生地的性质、种类、分布,统计布雷图指数(BI)、房屋指数(HI)、容器指数(CI)。
调查房屋数应不少于50户,以保证结果可靠。
布雷图指数、容器指数和房屋指数的计算方法分别按式(2)、式(3)和式(4)
布雷图指数=伊蚊幼虫或蛹阳性容器数/检查房屋数×100%……………………………………(2)
容器指数=伊蚊幼虫或蛹阳性容器数/检查容器数×100%………………………………………(3)
房屋指数=伊蚊幼虫或蛹阳性房屋数/检查房屋数×100%………………………………………(4)
5.5.3 蚊卵调查采用诱卵器法,开展诱蚊器指数调查。
5.6 实验室监测
5.6.1 采集口岸人群血清,监测登革热抗体,了解口岸人群的免疫水平。
5.6.2 捕获的埃及伊蚊、白纹伊蚊应进行病毒分离并鉴定型别,分析登革热流行可能性及发展趋势。
6 监测结果
依据患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判断进行临床诊断,确诊应有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查结果,登革热的诊断参见附录C。
7 疫情处理
7.1 疫点划定
7.1.1 国境口岸监测区。
7.1.2 以病原为中心50m内的居民区。
7.1.3 交通工具则以独立的船舶、飞机、列车车厢或其他独立一体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为主。
7.2 疫点处理
对登革热疫点和来自登革热疫区及发现有蚊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进行卫生处理,登革热的预防和控制参见附录D。
7.3 病人处理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在检疫查验、卫生监督或巡诊医疗发现登革热病例(染疫人)或疑似病例(染疫嫌疑人)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应将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送医院治疗并采血标本做病毒分离及血清学检验。
——宜采集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曾经居住过的场所内的伊蚊做病毒分离。
——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应当在经过彻底灭蚊并有防蚊设施的病房内接受自发病之日算起不少于五天的隔离治疗。
7.4 密切接触者
应发给就诊方便卡或实施14天的健康观察。
8 预防原则
应采取以防治伊蚊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预防原则为:
——应实施对交通工具、重点货物灭蚊和对有关人员进行检疫观察。
——应采用综合方法,以清除伊蚊滋生地和消灭幼虫为主。处理滋生地应针对不同蚊种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伊蚊布雷图指数控制在20以下。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蚊、防病的卫生意识。加强个人防护,白天防止伊蚊叮咬传播。在国际旅行时宜避开登革热流行区,如前往疫区应注意个人防护。
预防和控制措施参见附录D。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出入境人员登革热报告卡
卡片编码:
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男、女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身份证明:________身份证、护照、海员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病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小学、初中、高中、大专以上、文盲
职业:农民、工人、公务员、职员、学生、船员、饮食从业人员、商人、服务员、驾驶员、技术人员、家务或无业人员、其他
发病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初诊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确诊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死亡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传播媒介:埃及伊蚊、白纹伊蚊
诊断依据:临床、流行病学调查、特异性诊断
诊断(病名):________
处理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报告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登革热人群监测统计表

附录C (资料性附录)登革热的诊断
C.1 流行病学资料
居住于流行地区或曾去过流行区旅行,发病前5~9天曾有被蚊虫叮咬史。
C.2 临床表现
C.2.1 突然起病,畏寒、发热(24~36小时内达38~40℃,少数患者表现为双峰热),伴疲乏、恶心、呕吐等症状。
C.2.2 伴有较剧烈的头痛、眼眶痛、肌肉、关节和骨骼痛。
C.2.3 伴面、颈、胸部潮红,结膜充血。
C.2.4 表浅淋巴结肿大。
C.2.5 皮疹:于病程5~7天出现为多样性皮疹(麻疹样皮疹、猩红热样疹)、皮下出血点等。皮疹分布于四肢躯干或头面部,多有痒感,不脱屑,持续3~5天。
C.2.6 少数患者可表现为中枢神经症状和体征。
C.2.7 有出血倾向(束臂试验阳性),一般在病程5~8天牙眼出血、鼻衄、消化道出血、皮下出血、咯血、血尿、阴道出血或胸腹腔出血。
C.2.8 多器官大量出血。
C.2.9 肝大。
C.2.10 伴有休克者。
C.3 实验室检查
C.3.1 末梢血检查血小板减少(低于100×109/L)。白细胞总数减少而淋巴细胞和单核细胞分类计数相对增多。
C.3.2 血红细胞容积增加20%以上。
C.3.3 单份血清特异性IgG抗体阳性。
C.3.4 血清特异性IgM抗体阳性。
C.3.5 恢复期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比急性期有四倍及以上增长具有诊断意义。
C.3.6 病毒分离阳性
从急性期病人血清、血浆、血细胞层或尸解脏器分离到登革病毒或检测到登革病毒抗原。
C.4 病例分类
C.4.1 疑似病例
具备C.1及C.2.1,C.2.2及C.2.3至C.2.7之一以上者。
C.4.2 临床诊断病例
疑似病例加C.3.1(登革热流行已确定)或加C.3.3(散发病例或流行尚未确定)。
C.4.3 确诊病例
——登革热:临床诊断病例加C.3.4、C.3.5、C.3.6中的任一项。
——登革出血热:登革热确诊病例加C.2.8、C.2.9、C.3.1、C.3.2。
——登革休克综合征:登革出血热加C.2.10。
C.5 鉴别诊断
登革热需同流行性感冒、流行性出血热、麻疹、猩红热、流行性斑疹伤寒、钩端螺旋体病、败血症、疟疾、流行性脑炎等鉴别。
附录D(资料性附录) 登革热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D.1 防治方法
D.1.1 灭蚊防蚊
控制和消灭埃及伊蚊和白纹伊蚊是当前最有效的预防登革热的措施。
D.1.2 消除伊蚊滋生地、消灭幼虫。
D.1.3 杀灭成蚊
针对不同蚊种特点,选择最优时机和方法,室内用喷洒或烟熏等方法施用对人畜毒性低的杀虫剂杀灭成蚊。
D.2 组织措施
D.2.1 监测区域登革热防治领导机构,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直接领导下,收集各地的媒介密度、动态、发病数及死亡数,分析疫情趋势。另外成立专家组,研究联防技术,做好技术指导。
D.2.2 位于流行区的国境口岸,要根据流行程度组织专业队伍,在登革热防治领导小组的指导下,与当地防疫部门及口岸爱国卫生委员会等部门协调,宣传发动群众,做好防蚊灭蚊、清除蚊虫滋生地,统计疫情数字,定期报告的工作。
D.2.3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墙报等手段开展宣传,普及登革热的防治知识。
D.3 技术措施
D.3.1 流行病学调查
D.3.1.1 个案调查
应按登革热流行病学调查方法进行一定数量个案调查并核实诊断。
D.3.1.2 查明本次流行的分布,包括地区、年龄、性别、职业、病死率、死亡率,确定疫区范围和流行特点。
D.3.1.3 追踪本次流行的传染来源。
D.3.1.4 查清疫区中的自然条件、人群居住条件和环境卫生设施、卫生习惯,分析流行的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
D.3.1.5 流行期间随时对伊蚊、滋生性质、种类进行调查(调查户数至少为50)计算布雷图指数、房屋指数、容器指数。
D.3.1.6 病毒监测:采集病人(疑似病人)急性期血清和定期捕捉伊蚊分离病毒,鉴定型别。
D.3.1.7 对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医学观察。
D.3.2 隔离和管理病人
应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就地治疗。新发疫点的病人住院隔离期限从发病日起不少于6天。隔离室应有防蚊措施,并在隔离室周围100m范围定期杀灭成蚊和清除伊蚊滋生地。对疫点、疫区内接触者要进行15天医学观察。
D.3.3 防蚊、灭蚊
处理滋生地时应针对不同蚊种采取措施。
D.3.3.1 水缸加盖:每隔3~5天清、刷、洗、烫1次,以清除水缸内壁幼虫及蚊卵。
D.3.3.2 生物灭蚊蚴:在水缸中放养吞食蚊虫的鱼类如柳条鱼、中华斗鱼、非洲鲫鱼、塘虱鱼等;或在水缸中投放苏云杆菌H-14制剂等,每隔7~10天投放1次,浓度应根据效价确定投药浓度(1000~5000IU/L)。
D.3.3.3 开展以防治伊蚊为中心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翻盆倒罐填平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积水,如碗柜、泡菜缸口周边小积水等要勤换水或加盐半匙以防蚊虫滋生,花瓶、盆景每5~7天换水1次,废旧轮胎不应露天堆放,或用塑料布覆盖,不得积水。
D.3.3.4 处理滋生地期限要求
疫点及半径100m周围国境口岸限期5天、疫区限期10~15天内把布雷图指数降至五以下,可以兼收应急和远期效果。
D.3.3.5 紧急灭蚊
室内用压缩喷雾器于1.5~2m高度的空间喷洒使用敌敌畏,剂量按4~5mg/m3。杀螟松、马拉硫磷按相同剂量喷雾。野外用马拉硫磷或杀螟松超低容量空间喷雾,用量1~4mL/m3。
生物苄呋喃菊酯、溴氰菊酯、二氯苯醚菊酯、苄呋菊酯,分别按(有效成分g/hm2)5~10、0.5~1.0、5~10、7~16的用量在室外环境伊蚊栖息场所进行大面积喷洒。
对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实施灭蚊。
D.4 保护易感人群
在流行区加强个人防护(使用蚊虫驱避剂),防止蚊虫叮咬传染。
D.5 预防措施效果评价
预防措施效果常用的评价指标包括发病率(罹患率)、二代发病率、流行持续时间、伊蚊成蚊密度和幼虫指数等,其中伊蚊幼虫密度布雷图指数可供登革热防治目标管理工作作为参考指标。
(赵亚栋)
附录7 国境口岸疟疾疫情监测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境口岸疟疾疫情监测对象、内容、结果评定及疫情处置。
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境口岸地区的疟疾疫情监测和疟疾预防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989-1995疟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疟疾
由疟原虫经按蚊传播,寄生于人体内,使人体内红细胞周期性破坏所引起的传染病。典型的临床表现以周期性发作、寒战、高热和大汗,伴贫血及脾肿大为主要特征。严重者发生脑型疟疾,常导致死亡。疟疾为目前六种国际监测传染病之一,也是我国法定的乙类传染病。
3.2 病原体
疟疾的病原体为间日疟原虫、恶性疟原虫、三日疟原虫及卵形疟原虫四种。
3.3 媒介
按蚊是传播疟疾的媒介,全球约有450种,我国已报道按蚊属有61种(含亚种),几乎所有按蚊对疟原虫都有易感性,我国口岸有资料统计的22种,传播疟疾的有9种(含亚种),主要有中华按蚊、雷氏按蚊嗜人血亚种、微小按蚊及大劣按蚊(旧称巴拉巴按蚊)。传疟媒介符合以下条件:
(1)是当地数量较多的按蚊;
(2)嗜吸人血;
(3)对疟原虫易感;
(4)在流行区能捕获到自然感染子孢子的成蚊;
(5)滋生季节与当地疟疾流行季节相符;
(6)寿命必须长于子孢子增殖期。
3.4 疟区
疟疾流行地区,世界卫生组织各国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疟疾在全球北纬60°和南纬4°之间广大区域内流行,主要流行于热带,亚热带;北纬33°以北为非稳定性低疟区,以间日疟为主,北纬25°~33°范围为非稳定性中疟区,以间日疟为主,亦有恶性疟、三日疟散发;北纬25°以南为高疟区,三种疟疾均有。
4 监测对象
4.1 口岸入出境人员,重点是病人和疑似病人。
4.2 口岸入出境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集装箱、废旧物品、废旧轮胎等易藏匿传播疟疾的媒介按蚊。
5 监测点选择
5.1 口岸检验检疫局、办事处、口岸医院、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设立监测点工作组,由专业技术人员承担监测点工作。
5.2 口岸区域的涉外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商店、民居;口岸区的仓库、临时居所、牲畜圈舍;口岸通道周围外环境,所有媒介按蚊易活动范围均为监测工作区域,在此区域选设监测点。
6 监测内容
6.1 国际疫情信息监测
6.2 国内疫情信息监测
6.3 传染源监测
6.3.1 对入出境人员和国际交通工具上发现疑似病人时,应询问与疟区的接触情况,对入境人员要填报《入境检疫申明卡》,了解有无疟疾史,对有疟疾史者,应采血检查疟原虫和疟疾抗体。
6.3.2 对入出境人员曾于疟疾传播季节在疟疾流行区住宿或有输血史者,有间歇性定时发作,每天、隔天或隔两天发作一次,发作时有发冷、发热、出汗等临床症状,发作多次可出现脾肿大和贫血,重症病例出现昏迷等症状,应做进一步诊断并隔离、留验。
6.3.3 对有疟疾症状的疑似病人用抗疟药做假定性治疗,3天内症状消失或得到控制,继续用间接荧光抗体试验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抗体为阳性,同时作血涂片查检疟原虫,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送医院隔离治疗。
6.3.4 国境口岸地处热带、亚热带区域的,应开展对该区域的疟疾病例观察,做好登记、报告、治疗、随访,并掌握抗药株的发生、分布情况,采取控制措施。
6.4 病媒按蚊的监测
6.4.1 国境口岸分布有媒介按蚊的区域,应全面监测按蚊的种群数量、分布情况、生态习性、密度和叮咬率调查(见附录A)。除对成蚊调查外,还应对幼虫滋生地及密度调查。如该流行区存在恶性疟,按GB15989—1995中4.1.2治疗,并及时掌握疟原虫抗药株发生、分布情况,为杀灭媒介按蚊提供科学依据。
6.4.2 国境口岸无按蚊分布或基本消灭了按蚊的区域,应全面监测蚊媒种群,及时发现可能经入境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集装箱、容易藏匿蚊虫的货物、物品中携带输入的按蚊。
6.4.3 应对入出境的交通工具船舶、航空器、列车及其他车辆、运输设备集装箱及容易藏匿蚊虫的货物、物品、旧轮胎等严格检验检疫,注意截获活蚊和幼蚊,采集标本进行蚊种鉴定和药敏试验,灭蚊并进行效果观察。
6.4.4 应联同当地卫生防疫医疗单位相关部门,掌握区域内与疟疾相关的基本情况动态变化,如人口资料、自然环境、水文气象资料、媒介按蚊分布、滋生地情况、居住条件、风俗习惯、卫生状况、疟疾发生风险性进行评估,加强监测,实施预防控制。
7 国境口岸疟疾疫情监测结果评定及处理原则
遵照附录B规定。
8 疟疾疫情处置
8.1 国境口岸对疟疾病人的处置
8.1.1 将病人隔离安置于经过灭蚊且有防蚊设施,装置纱窗,纱门和蚊香驱蚊的房间并及时送医院隔离治疗,按GB 15989—1995的第4章处理。要彻底治疗病人,对病人给予快速有效的抗疟治疗;对症状缓解、血象转阴治愈后的病人,要跟踪检查,预防复发。
8.1.2 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疟疾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向发病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并做好疫情登记。密切注意疫情动态,按8.1.1处置。
8.1.3 国境口岸在10~30天内发现疟疾病人成倍增长;病人及疑似病人、传疟按蚊流动扩散;大批易感人群进入疟区;监测到按蚊密度增加,引起疟疾暴发;责任疫情报告人应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上级检验检疫机构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按8.1.1处置。
8.2 国境口岸对与疟区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处置
8.2.1 国境口岸对与疟区病人密切接触者,应采血检查疟原虫和疟疾抗体,实施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8.2.2 国境口岸对将前往疟区者,应进行个人防蚊,携带使用蚊虫驱避剂、预防服药等,按GB 15989—1995的4.2处理。
8.3 国境口岸对疟疾的防治
8.3.1 药物防治、灭蚊,按GB 15989—1995的4.3,4.4处理。
8.3.2 生物防治,稻田、水塘静水中养鱼可达灭蚊经济效果。除柳条鱼外,青鱼、草鱼及鲤鱼等都能吞食蚊幼虫。微生物制剂苏云金杆菌血清型H-14对中华按蚊有毒杀作用。
8.3.3 环境防治和环境治理按GB 15989—1995的4.5处理。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蚊媒监测方法及注意事项
A.1 蚊媒监测方法
A.1.1 人员组织
成立由3~5人组成的专业小组,由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负责,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人员组成后,工作期间全程不宜换人。
A.1.2 研究制定监测方案
决定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范围和始末时限。
A.1.3 监测内容
成蚁的监测内容主要有蚊种、密度和叮咬率调查。
(1)蚊种调查:摸清该地区常见蚊群的组成,界定主要、次要和少见蚊种,为防治蚊媒疾病提供科学依据。
(2)密度调查:了解掌握该地区常见蚊种的季节消长,为蚊媒疾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及防治评价、考核提供依据。
(3)叮咬率调查:是衡量蚊虫接触人体频率的一个定量指标。
A.1.4 成蚊调查常用方法
A.1.4.1 人工小时法
选择成蚊栖息场所,如卧室、宿舍、牲畜圈舍等作为捕集点,以一个人一小时内捕获的某一种成蚊数,即为该蚊种的成蚊密度(只/人工·小时)。
A.1.4.2 电动吸蚊器吸捕法
在居室内,一手握手电筒照明,一手握电动吸蚊器,吸捕室内的成蚊15min,将吸捕的蚊子用乙醚麻醉放入标本盒内,带回实验室鉴定蚊种及计数(只/人工·小时)。此方法适应于夜晚或白天检查居室内的蚊种及密度。一般在晚18∶00至20∶00,早5∶00至7∶00。
A.1.4.3 肃清计数法
选择成蚊栖息房间,不计人工、不计时间,把该处所有成蚊捕完为止,鉴定蚊种及计算密度(只/人工·房间)。
A.1.4.4 诱蚊器收集法
在适当的成蚊活动场所,如卧室、宿舍、值班室等窗洞上装置诱蚊器或诱蚊灯,成蚊即可诱集于器内,每天收集一次。收集到的成蚊分类鉴定计数,即得到各种成蚊的指数。应用此法应注意选择诱集场所与装设诱蚊器的位置,如屋顶四通八达,蚊子均可入侵,即不可采用此法。
A.1.4.5 成蚊叮咬率
以三人组成小组,选择清晨或傍晚日落时,在无限量光和避风场所,三人呈三角形,面对面坐好不动,诱蚊叮咬,凡是身上停留过的蚊子都相互计数,以连续1小时为1次。最后统计时剔除雄蚊,以雌蚊(只/人工·小时)计算叮咬率。
A.1.5 蚊媒幼虫监测调查(主要为幼虫指数调查)
A.1.5.1 水瓢(勺)取法
选择适当的蚊类幼虫滋生场所,如水塘、水池、水田等处,以白铁、塑料、搪瓷做的标准水瓢(勺)容积约为400mL,于幼虫滋生的水面,勺取20~30瓢水,计算幼虫总量,求其平均数即为幼虫密度(只/瓢)。同时由于勺取的幼虫大小不一,要分别计算各年龄期,尤其在检查药物喷洒灭幼虫效果时,要进行按龄期计数。各年龄期幼虫鉴别要点如下:
(1)一龄幼虫:体小,头狭长,颈围宽,毛简单,有裂卵器。
(2)二龄幼虫:体略大,头略宽,毛有细分支,无裂卵器。
(3)三龄幼虫:体较大,头较宽,颈围狭,毛多分支。
(4)四龄幼虫:胸粗圆,颈围细狭,毛分枝发达,有明显的成虫眼。
A.1.5.2 单位面积计算法
此法适用于大面积蚊类幼虫滋生场所,如河滨、大池塘、水田、大片积水洼地等处。以1m2面积上勺取幼虫数作为密度计算单位(只/m2)。用直径10cm的水瓢在水面上勺取1m距离,在上面勺取10次(相当于1m2)捕获的幼虫总数即为幼虫密度。
A.1.5.3 100mL计算法
此法适用于少量积水,如瓦罐、树洞、石穴、缸、竹筒、旧轮胎等积水处,用吸管、吸瓶、小水勺吸取100mL积水,计算幼虫密度(只/100mL)。
A.2 蚊媒监测注意事项
A.2.1 根据不同的地理情况,选择有代表性场所监测,按不同监测方法、内容确定监测时间。一般从春季开始,到秋季结束。每月监测几天,并确定监测每日的时间不变。
A.2.2 准备监测工具和设备。除交通、通信工具外,实验室要具备解剖镜、解剖针、小镊子、载玻片、乙醚、捕蚊工具、电动吸蚊器、吸蚊管、手电筒、蚊帐、诱蚊灯、捕蚊网、标本盒、监测幼蚊的水瓢、吸瓶等。
A.2.3 定点,经梅花五点或三角形三点式确定监测点不变;定时,根据不同监测内容和方法选择监测起始时间不变;定人,在监测工作过程中,要求每点监测人员不变。
A.2.4 用人工小时法在室内捕成蚊,每小时不得超过五只(指夏、秋季);室内吸蚊器捕捉,100个房间阳性率低于5%,每室成蚊不超过3只;室外人诱法15min,平均每人每次不超过3只;检查蚊幼虫滋生地100m×100m(1000m2)不得有蚊幼虫5处。阳性者不得超过2处;口岸地区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的蚊媒滋生场所,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口岸地区成蚊超过上述指标,应灭蚊并进行灭蚊效果观察。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国境口岸疟疾疫情监测结果判定及处置
B.1 监测结果判定
B.1.1 监测对象的确定是否准确,操作是否符合本标准。
B.1.1.1 查验入境人员《入境检疫申明卡》,了解有无疟疾临床症状。
B.1.1.2 疑似病人是否采血查疟原虫、疟疾抗体、隔离、留验并及时送医院进一步确诊。
B.1.1.3 国境口岸交通工具飞机、船舶、列车及其他车辆、货物、集装箱、物品等易藏匿蚊子的地方,是否严格检疫查验,发现蚊子是否及时做种群鉴定,实施灭蚊及效果观察。
B.1.2 监测点是否已选定设立,按本标准实施监测
B.1.2.1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中是否已设监测点,并由卫生专业人员组成监测组,工作期间不宜随意更换组员。
B.1.2.2 监测点是否按规定监测区域,定期对口岸区的室内外环境、监测对象、人员及传疟按蚊进行了监测。
B.1.3 监测内容是否符合本标准
B.1.3.1 监测点是否配备了电脑、链接因特网收集国内外疫情资料,及时查阅《国际传染病疫情》,每天上网查阅疫情1次以上,掌握疫情动态情况。
B.1.3.2 对传染源的监测及病媒按蚊的监测是否按本标准操作。监测调查方法内容是否正确,是否进行必要的灭蚊。监测结果登记、总结、书面留存。
B.1.3.3 国境口岸发生疟疾疫情后是否及时报告疫情,按本标准处置。
B.2 处置
对B.1 评定内容达不到要求的,要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按本标准实施。
(辜吉秀)
附录8 输入性蚊类携带的黄热病毒检测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境口岸输入性蚊类中携带的黄热病毒检测的检测对象、生物安全要求、检测方法、结果的报告及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输入性蚊类体内携带黄热病毒的检测和报告。口岸发现的蚊类携带黄热病毒检测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 1243国境口岸黄热病检验规程。
WS 233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输入性蚊类
通过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及邮包携带入境的伊蚊属。
3.2 黄热病毒
为黄热病的病原体,属虫媒病毒中披膜病毒科黄病毒属。黄热病毒颗粒呈球形,直径22~38μm,外有脂蛋白包膜包绕,包膜表面有刺突,病毒基因组为单股正链RNA。
4 检测对象
输入性蚊类中伊蚊属,主要为埃及伊蚊。
5 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
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见SN/T 1243及WS 233。
下列操作必须在生物安全3级(BSL-3)实验室进行:
——用蚊胸腔接种的方法分离病毒;
——收集或浓缩病毒,或其培养产物;
——溶解、固定或其他方法处理灭活的病毒;
——可能产生含病毒气溶胶的样品处理;
——离心管和离心机转头的封闭和开启。
6 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RT-PCR)
6.1 器材与试剂
6.1.1 器材
PCR扩增仪及PCR管、电泳仪及电泳槽、微量移液器及吸头、紫外观测灯、恒温培养箱、普通冰箱、低温冰箱(-80℃)、组织研磨器、电动匀浆器、台式高速离心机(10000r/min)和离心管、旋涡混合器、倒置显微镜、剪刀、镊子、台式高速离心机和离心管。
6.1.2 常用试剂
6.1.2.1 实验用水
用于PCR(包括核酸抽提)所用的水应不含RNA酶。
6.1.2.2 BA-1稀释液
Hanks液内含50mmol/L Tris(pH7.6),BSA,0.35g/L碳酸氢钠,链霉素100μg/mL,二性霉素1μg/mL。
6.1.2.3 TaqDNA聚合酶
-20℃保存,不要反复冻融或温度剧烈变化。
6.1.2.4 TE缓冲液
10mmol/L,pH8.0,Tris-HCl,加入1mmol/LEDTA。
6.1.2.5 RNA抑制剂(RNasin)
-20℃保存,不要反复冻融或温度剧烈变化。
6.1.2.6 dNTP
含dCTP、dGTP、dATP、dTTP各10mmol/L。
6.1.2.7 裂解液
4mol/L异硫氰酸胍,25mmol/L枸橼酸钠,pH7.0,0.5%Sarkosyl及100mmol/Lβ-巯基乙醇。
6.1.2.8 TBE电泳缓冲液(5×浓缩液)
Tris54.0g,硼酸27.5g,EDTA2.9g,加水溶解至1000mL,用5mol/L盐酸调节至pH8.0。
6.1.2.9 PCR反应缓冲液
终浓度为50mmol/L Tris-Cl,室温pH8.3,40mmol/L,6mmol/L氯化镁,1mmol/L DTT,0.1mg/mL BSA或明胶β。
6.1.2.10 其他
酚-三氯甲烷混合液,异丙醇,溴化乙啶,琼脂糖等。
6.1.2.11 引物
引物可以直接使用试剂盒,按说明书进行操作,也可根据要求选择其中一对引物,其序列分别如下:
(1)引物对1如下:
上游引物VD8:5′-GGGTCTCCTCTAACCTCTAG-3′;
下游引物NS5YF:5′-ATGCAGGACAAGACAATGGT-3′。
(2)引物对2如下:
上游引物Vg228F:5′-GAACACACAATCGGAACAGCTG-3′;
下游引物Df229R:5′-ATTCCGGCAGACGCACACCTT-3′。
6.2 操作方法
6.2.1 样品制备
6.2.1.1 样品采集
将采集的蚊虫样本用10%葡萄糖水喂养2天以上,待胃内血液全部消化后将其冷冻致死。分类、分雌雄编号,按30~50只为1组,置-70℃的液氮或干冰中保存,在2天内送交实验室。
6.2.1.2 样品制备
将待检蚊虫样本每组分别用含青、链霉素的无菌生理盐水清洗3次,每组蚊样加入2.0mLBA-1稀释液后,在组织研磨器中研磨或置电动匀浆器中匀浆20~30s,使样品匀浆成糊状,1000r/min离心3min,取上清液作为样品。
6.2.2 RNA抽提
在Eppendorf管内加入蚊样匀浆100μL及300μL酚-三氯甲烷混合液,涡旋混匀30s后;加入等量异丙醇沉淀RNA,10000r/min离心3min,吸去上清,将RNA沉淀重悬于100μL不含RNA酶的纯水中,立即用于RT-PCR检测,剩余样品置-80℃低温保存。
6.2.3 变性和退火
将1μL(30ng)引物VD8与10μL重悬于纯水的样品RNA混合,95℃加热2min,立即置冰浴后,低速离心约5s,使液体集中在底部。
6.2.4 cDNA合成
在上述反应管中加入四种三磷酸脱氧核苷酸(dNTP)各0.2mmol/L、20IU RNA抑制剂(RNasin)和2IU禽成髓细胞瘤病毒(AMLV)反转录酶,42℃反应1小时,以扩增出模板cDNA。反应结束后,70℃、10min灭活反转录酶,立即置冰浴。
6.2.5 PCR扩增DNA
取4μL cDNA和46μL反应缓冲液混合,其中含2mmol/L氯化镁,四种三磷酸脱氧核苷酸(dNTP)各0.5mmol/L,300ng引物VD8和变性引物EMF1(5′-TGGATGACSACKGARGAYATG3′S=C,G;K=G,T;R=A,G;Y=C,T)及0.5IU TaqDNA聚合酶。95℃变性5min。将混合物进行30个PCR循环,95℃、30s,53℃、90s,随后72℃聚合10min。将1/200 PCR扩增产物引用引物VD8和NS5YF进行半嵌套式PCR扩增。经过变性步骤,进行25个循环扩增DNA,94℃、30s,55℃、60s和72℃、120s,在72℃延伸12min,最后4℃保温。
6.2.6 设立对照
在下列操作中应设立对照:
——在样品处理过程中应设立阳性样品对照、阴性样品对照和空白对照;
——以感染黄热病毒的蚊虫匀浆提取RNA作为阳性对照;
——取正常未染毒的伊蚊匀浆提取RNA作为阴性对照;
——取等体积的水代替模板作为空白对照。
6.2.7 琼脂糖凝胶电泳
用TBE电泳缓冲液配制2%的琼脂糖(含0.5μg/mL溴化乙啶,EB)平板。将平板放入水平电泳槽,使电泳缓冲液刚好淹没胶面。将6μL样品和2μL样品缓冲液混匀后加入样品孔。在电泳时设立DNA标准分子量作为对照,推荐使用pUC19 DNA/Msp。5V/cm电泳约0.5小时,当溴酚蓝到达底部时停止。
6.2.8 结果判定
在紫外灯下观察核酸带并判断结果:
——PCR后阳性对照会出现一条DNA片段带,阴性对照和空白对照没有该核酸带。DNA片段带的位置根据所选引物对的不同而不同。
——待测样品与阳性对照电泳后在相同位置出现特异性病毒核酸显色条带者为阳性。
——无核酸带或核酸带的大小不是相应BP数的为阴性。
7 病毒分离鉴别与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方法
参见附录A。
8 检测结果报告
8.1.1 反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法检测为阳性的,报告为“检出黄热病毒特异性基因(RT-PCR法)”。
8.1.2 血凝抑制试验(HI试验)检测阳性的,报告为“黄热病毒检测阳性(HI试验)”。
8.1.3 ELISA双抗体夹心法检测结果阳性,报告为“检出黄热病毒抗原(ELISA双抗体夹心法)”。
9阳性结果处置
采用RT-PCR法或其他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出现阳性结果的相应标本应送有资质的实验室做复检或鉴定。确定阳性结果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附录A
(资料性附录)黄热病毒的分离鉴别与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法
A.1 仪器、常用器材与试剂
A.1.1 仪器
超净工作台、蚊虫饲养箱、普通光学显微镜、倒置显微镜、荧光显微镜、立体显微镜、微型研磨器、离心器与离心管、冷冻切片机、分析天平、离心机(4000r/min)、微型振荡器、煮沸消毒器、高压消毒器、37℃恒温培养箱、37~65℃可调试水浴箱、二氧化碳孵育箱、普通冰箱、低温冰箱(-80℃)、液氮罐、滤器和微孔滤膜、玻璃蒸馏器或离子交换纯水器、-20℃冷冻切片机、酶标检测仪等。
A.1.2 常用器材
细胞培养瓶、滴头、多通道移液器、96孔微量板、40孔酶标板、洗板机、培养皿、医用脱脂棉、有盖玻瓶、加样器、Eppendorf管及一般实验室常用玻璃器材。
A.1.3 试剂
A.1.3.1 C6/36细胞培养生长液:
Leibovitz L15基础营养液内加10%胰蛋白胨,10%胎牛血清(FCS)及青霉素(100IU/mL),链霉素(100μg/mL),细胞维持液加5%FCS。
A.1.3.2 底物TMB溶液
用二甲基亚矶(DMSO)将3,3′,5,5′四甲基联苯胺(TMB)配成10mg/mL原液,4℃保存。临用前以枸橼酸-磷酸盐缓冲液(pH5.4)稀释成0.1mg/mL,每毫升加入0.75%过氧化氢4.2μL。此溶液应在1小时内使用。
A.1.3.3 PBS吐温洗涤液(PBS-T):
氯化钠8g,磷酸二氢钾0.2g,磷酸氢二钠(Na2HPO4·12H2O)2.9g,氧化钾0.2g,吐温-20 0.5mL,迭氮钠0.2g,加双蒸水至1000mL,pH7.4,保存于4℃冰箱中备用。
A.1.3.4 抗黄热病毒特异性抗体及酶标记抗体。
A.1.3.5 抗黄热病毒单克隆抗体。
A.1.3.6 封闭液:PBS(内含1%去脂奶粉,0.1%吐温-20)。
A.1.3.7 终止反应液:2mol/L硫酸。
A.1.3.8 ELISA实验洗液:0.01mol/L,pH7.4PBS内加0.1%吐温-20(PBS-T)。
A.1.3.9 TE缓冲液:10mmol/L Tris-HCl,1mmol/L EDTA,取上述1mol/L Tris10mL,取0.5mol/L EDTA 2mL,加水至1000mL,高压灭菌。
A.2 病毒的分离和鉴定
A.2.1 样品采集
一般同6.2.1.1。
A.2.2 样品制备
将待检蚊虫样本每组用含10倍于常规细胞培养用量青、链霉素的无菌生理盐水漂洗3次,然后按每只蚊虫加0.04mL无菌生理盐水(内含青霉素1000IU/mL,链霉素1000μg/mL),用玻璃研磨器制成匀浆,置4℃作用4~8小时;以3000r/min离心10min,取上清液用0.2 2μm微孔滤膜滤器过滤后用于接种、分离病毒。
A.3 病毒分离培养
A.3.1 胸腔接种法
将实验室内喂养羽化的正常伊蚊放在冰浴的试管里5~10min,待其不活动后,放在解剖镜下的载玻片上,以接种用注射针头刺入蚊虫体内。雌蚊注射部位是中胸前侧片的前部与气孔下部之间的膜。雄蚊是注入于其颈膜,一刺入蚊体就将玻璃管刻有标记的部位置于解剖镜视野下,看到液柱时推动注射器的柱塞。当已达到接种的液体量,即对注射器的柱塞减压或稍向后拉。注意不要刺穿蚊体,并检查所接种的液体是否都注入蚊体。每只蚊接种0.17μL后,用小镊子把蚊虫从接种用注射针头上取下,放入蚊笼中,置27~30℃培养10天,同时设置未染毒正常蚊虫作为对照组。
A.3.2 细胞培养法
将待检蚊虫匀浆接种C6/36细胞单层培养,每管接种100μL,每份样品接种3~4管细胞,置28℃培养,黄热病毒所致细胞病变表现为折光性增强、圆缩、脱落,可收取细胞培养上清液低温保存,供传代或做进一步鉴定之用。如未发现有上述变化,应于第7天取培养液重复冻融两次,取上清液接种新鲜正常细胞,盲传3代后,仍无细胞病变的可判断为阴性。
A.3.3 乳鼠脑内接种
取待检蚊虫匀浆,在乙醚麻醉下注入3~4天龄同窝乳鼠脑内,0.025mL/只,每份样品接种5~8只,在防蚊的条件下观察14天乳鼠,每天两次(接种后24小时内死亡的,应判断为非病毒感染死亡,不必继续做病毒培养分离)。发现有松毛、震颤、步履蹒跚等症状,说明可能有病毒感染,应在其濒死前取病鼠脑组织制备匀浆或低温冷冻切片,用于进一步鉴定。盲传2代(盲传方法为:按无菌操作取出鼠脑组织,用pH7.2~8.0含血清或白蛋白的缓冲液制成10%脑悬液,脑内注射1~3天龄乳鼠)后,未出现上述病变的,初步可判断为阴性。
A.4 病毒鉴定方法
A.4.1 病毒鉴别(血凝抑制试验,HI试验)
A.4.1.1 血凝素滴定
每次进行血凝抑制实验前必须做血凝素滴定,50μL的PBS或盐水加入96孔微量板A-H行的2~12孔,被检病毒各50μL分别加入A-H行的第一孔,然后倍比稀释至第11孔,弃去50μL,12孔为阴性对照。加50μL的1%鹅红细胞于每一孔,注意从低浓度至高浓度加入。混匀、室温静止45~60min。完全血凝的最高稀释度的倒数为血凝滴度。完全凝集为“+”,不完全凝集为“+/-”,无凝集为“-”。结果判定以“++”作为一个血凝单位(HAU),血凝抑制实验用4HAU。
A.4.1.2 血凝抑制试验(HI试验)
阴性血清和阳性血清作为对照。加PBS或生理盐水25μL于96孔板的第B行至H行的每一孔。加1∶10稀释的标准血清50μL于A行的每一孔。用多通道移液器从A行各孔取25μL血清,倍比稀释至H排各孔,弃去25μL被检病毒的4HAU抗原加至各孔,混匀,室温静置15~30min,然后加50μL的1%鹅红细胞,室温静置30~60min后观察结果。在阴性对照孔中RBC完全沉淀后判定血凝抑制效价。
A.4.1.3 结果判定
阴性血清对照均无自凝现象,阳性血清对照应抑制相应血凝素凝集细胞。血凝被完全抑制的血清最大稀释度的倒数为血凝抑制试验的终点,该孔稀释度即为HI试验的效价。
——血清抗体滴度4倍或以上升高者为阳性。
——血清抗体滴度4倍以下者为阴性。
A.4.2 病毒抗原检测-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
A.4.2.1 包被抗黄热病毒抗体
将抗黄热病毒特异性抗体以50mmol/L,pH9.6碳酸盐缓冲液稀释为最适浓度,用于包被酶标板,用包被液将纯化的黄热病毒McAb按1∶100稀释后,每孔中加100μL,同时设正常小鼠腹水对照,37℃1小时后置4℃过夜。
A.4.2.2 洗涤
倒出孔内液体,用洗液(PBS-T)加入小孔,3min后倒出,拍干。如此反复洗涤3次,甩干酶标板。
A.4.2.3 封闭
每孔加入封闭液300μL,37℃孵育1小时后倒出。用PBS-T洗涤3次,方法同前。
A.4.2.4 加入待测样品
每份样品(蚊虫匀浆、细胞上清液或鼠脑匀浆)加两孔,每孔100μL。同时将黄热病毒悬液(阳性对照)、未染毒蚊虫匀浆(阴性对照)和PBS-T洗液(空白对照)也各加两孔。在加样前,待测蚊虫匀浆的上清液以PBS-吐温液(0.5%吐温-20)室温处理15~30min(可降低本底或提高试验的敏感性)。4℃过夜或37℃孵育3小时,用PBS-T洗涤3次,方法同前。
A.4.2.5 消除非特异性过氧化物酶
每孔加100μL 0.1%的双蒸水(用双蒸水临用前配置),37℃反应15min,倒出孔内液体。用PBST洗涤3次,方法同前。
A.4.2.6 加入酶标记的检测抗体
在每孔中加入100μL用PBS-T稀释(1∶10000)的辣根过氧化物酶(HRP)标记的抗黄热病毒单克隆抗体,37℃孵育1小时。倒出孔内液体,用PBS-T洗涤3次,方法同前。
A.4.2.7 加底物TMB溶液
每孔中加入100μL双蒸水/3,3′,5,5′-四甲基联苯胺(TMB)底物溶液,室温下避光反应显色15min。
A.4.2.8 加终止反应液
当阳性对照充分显色,阴性对照无色时,立即于每孔中加入50μL 2mol/L硫酸以终止反应。尽快用目测法定性,用酶标仪测各孔吸光度A值。
A.4.2.9 结果判定
用酶标仪测量各孔在450nm波长时的吸光度(A值)。以空白对照的吸光度校正零点。样品孔的A值(P)与阴性对照孔的A值(N)之比大于或等于2.1(P/N≥2.1)判定为阳性。
(辜吉秀)
附录9 国境口岸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疫情监测与控制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境口岸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的监测对象、疫情监测、疫情控制、疫情报告和个人防护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疫情的监测与控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2008-02-01)。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等6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和临床诊疗方案的通知(卫生部2008-07-12)。
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WHO2004版)。
国际卫生条例(2005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埃博拉出血热
由属丝状病毒科丝状病毒属的埃博拉病毒引起的一种急性出血性传染病。人主要通过接触病人或感染动物的体液、排泄物、分泌物而感染,临床表现为突然高热、乏力、出血和多器官损害。传染性强,病死率高。
3.2 马尔堡出血热
由属丝状病毒科丝状病毒属的马尔堡病毒引起的以急性发热、肌肉酸痛伴有严重出血为主要临床表现的传染性疾病,经密切接触传播,传染性强,病死率高。
3.3 染疫人
正在患埃博拉出血热或马尔堡出血热,或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等措施初步诊断,认为已感染或已处于上述疾病潜伏期的人。
3.4 染疫嫌疑人
来自埃博拉出血热或马尔堡出血热疫区、疫点或接触过感染环境,具有上述疾病的一般临床症状或体征,或通过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等措施不能排除感染或排除处于上述疾病潜伏期的人。
3.5 密切接触者
在最近的21天内,与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或受染动物、受染嫌疑动物发生直接接触或接触过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或受染动物、受染嫌疑动物的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尸体(骸骨)或受到污染的物品及环境,未出现任何症状或体征,但有机会感染并可能传播上述疾病的人。
3.6 受染动物
携带埃博拉出血热或马尔堡出血热病原体,可能引起人类感染的动物。
3.7 受染嫌疑动物
可能携带埃博拉出血热或马尔堡出血热病原体,可能引起人类感染的动物。
4 监测对象
4.1 入出境人员
监测的重点是:
——来自受染地区或最近21天内曾经到过受染地区;
——最近21天内有与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或受染动物、受染嫌疑动物的接触史,且未超过潜伏期;
——已出现附录A和附录B所提及的疑似临床症状。
4.2 入出境交通工具
监测的重点是:
——来自受染地区或最近21天内曾经到过受染地区;
——可能载有或最近21天内曾经载有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
——可能携带或最近21天内曾经携带受染动物、受染嫌疑动物或其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
4.3 入出境物品
监测的重点是:
——来自受染地区,可能受到污染或携带污染源的行李、货物、集装箱、邮包等;
——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接触过的行李、货物、集装箱、邮包等。
4.4 入出境尸体(骸骨)
监测重点是来自受染地区,或生前为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可能受到污染或携带污染源的尸体(骸骨)。
4.5 入出境动物
监测的重点是:
——来自受染地区的受染动物、受染嫌疑动物;
——与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接触过的动物。
4.6 入出境特殊物品
监测的重点是来自受染地区,或含有来自受染地区原材料的,可能受到污染或携带污染源的特殊物品。
5 疫情监测
5.1 疫情信息收集
主要来源包括:
——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疫情周报;
——其他国家卫生当局和国际卫生机构的疫情通报;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疫情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疫情公告;
——我国驻外使馆通讯社的疫情通报;
——其他来源(如:经官方证实的媒体报道等)。
5.2 日常监测
5.2.1 入出境人群监测
5.2.1.1 采用快速的红外体温监测仪器对出入境人员开展体温筛查。
5.2.1.2 在入出境旅客检疫现场进行医学巡查。
5.2.1.3 对可疑对象采取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等医学排查方式。如不能排除,应采集样本送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进行病原体检测。
5.2.2 入出境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集装箱、邮包等
5.2.2.1 审查入出境交通工具负责人或货主提交的健康申报材料。
5.2.2.2 对来自受染地区或最近21天内曾经到过受染地区,可能受到污染或携带污染源的上述物品应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
5.2.3 入出境尸体(骸骨)
5.2.3.1 审查相关负责人提交的健康申报材料。
5.2.3.2 对来自受染地区或最近21天内曾经到过受染地区,可能受到污染或携带污染源的尸体(骸骨)应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
5.2.4 入出境动物监测
5.2.4.1 加强对国外进口动物,尤其是猩猩、猕猴、绿猴等灵长类动物和蝙蝠等野生动物的检疫工作,审查货主提交的健康申报材料。
5.2.4.2 来自受染地区,可能传播疾病的动物,应在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区实施隔离观察,必要时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
5.2.5 入出境特殊物品
5.2.5.1 审查相关物品货主提交的特殊物品审批单。
5.2.5.2 对来自受染地区或含有来自受染地区的原材料,可能受到污染或携带污染源的特殊物品应采样进行病原学检测。
5.3 疫情资料分析
5.3.1 检查收集和日常监测的疫情资料的完整性,避免有重要内容遗漏。
5.3.2 对疫情资料的时间、地理和人群分布进行统计分析。
5.3.3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根据收集的疫情信息进行风险分析,对疫情的传入与传出以及扩散的危险性做出评估,发布疫情风险预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疫情风险预警,结合口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疫情控制措施。
6 疫情控制
6.1 国外发生重大疫情
国外重大疫情存在着传入我国的威胁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疫情风险预警,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遵照国境口岸疫情紧急控制预案采取控制措施。对于来自受染地区的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集装箱、物品、邮包、特殊物品、动物或尸体(骸骨)实施严格检疫。
6.2 国境口岸发现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6.2.1 隔离治疗
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立即按附录A、附录B、附录C相关规定实施现场隔离或移送至指定医院进行隔离,控制传染源,并做进一步诊断及治疗。
6.2.2 评估和通报
成立疫情调查小组,发现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后在6小时内填写相关表格(参见附录D)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同时对疫情的严重程度以及传播危险性参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版)》的决策程序(附件2)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属于应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的事件,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搜索病例及受染动物、确定密切接触者及接触范围,掌握疫情态势,判断是否需要划定半径为3km的隔离圈。
6.2.3 密切接触者的控制
按照3.5 的规定划定密切接触者,登记密切接触者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接触方式、接触时间、健康状况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要求在指定地点进行隔离观察,每日测量两次体温,观察期限以疾病潜伏期为标准(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均不得少于21天)。一旦密切接触者出现体温高于38.3℃或出现其他临床症状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相关规定立即实施现场隔离或移送至指定医院进行诊断治疗。21天后未出现任何症状者则可以解除隔离。
6.2.4 密切接触动物的控制
所有与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接触的动物应进行登记、追踪、隔离、观察。
6.2.5 危险区域和物品消毒
将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接触过的空间环境确定为危险区域,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按附录C规定对所有可能被污染的空间环境、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集装箱、邮包、体液、分泌物、排泄物或其尸体(骸骨)等实施消毒处理。
6.2.6 采样、包装、运输
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及上述物品进行采样、包装与运输时应按照附录E相关规定执行。
6.2.7 口岸控制措施
在口岸宣传疫病防控知识以及预防措施。存在疫情传播的重大危险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决定中断有关航线往来;如疫情发生在与我国接壤的地区,则报请国务院决定关闭有关口岸。
6.3 国境口岸发现受染动物或受染嫌疑动物
6.3.1 在发现受染动物或受染嫌疑动物后6小时内填写相关表格(参见附录D)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同时对疫情的严重程度以及传播危险性参照《国际卫生条例(2005版)》的决策程序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属于应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的事件。
6.3.2 受染或受染嫌疑动物应立即按附录C要求就地隔离,给予治疗或规范性扑杀,对动物尸体进行焚烧处理。
6.3.3 对受染或受染嫌疑动物的密切接触者或密切接触动物按6.2.3和6.2.4进行处理。
6.3.4 对受染或受染嫌疑动物停留过的空间环境,接触过的物品、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尸体(骸骨)等按6.2.5进行处理,并立即停止从该国进口猩猩、猕猴、绿猴等灵长类动物及蝙蝠等其他易感动物。
6.3.5 对受染或受染嫌疑动物进行采样、包装、运输等应按照附录E相关规定执行,口岸控制措施按6.2.7进行处理。
7 个人防护原则
7.1 所有从事疫情监测与卫生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了解疫情知识并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7.2 直接接触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受染或受染嫌疑动物以及被污染物品或环境的工作人员应按照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2004版)》中生物安全四级防护要求穿戴全套防护用具,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镜、防护面罩、防护鞋、防护帽等。防护服的穿戴与更换应严格遵照生物安全四级防护要求进行操作。
7.3 工作人员在工作结束后应立即用肥皂和清水进行全身清洗,应选用对皮肤无损害的消毒剂。
7.4 对现场使用的所有物品,包括防护服装应按附录C规定彻底消毒。
7.5 处理锐器时应格外小心,防止引起刺伤。
7.6 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应立即撤离至安全区域,并报告上级领导,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实施医学观察。
7.7 所有现场工作人员应给予医学观察,观察期限从最后接触之日起不少于疾病的潜伏期(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均不得少于21天)。
8 资料汇总
对监测资料定期进行分析,参照附录D填写相关表格并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及时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埃博拉出血热的诊断、治疗与预防
A.1 埃博拉出血热的诊断与治疗
详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等6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和临床诊疗方案的通知》。
A.2 预防
A.2.1 控制传染源
严格隔离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应收入负压病房进行隔离治疗。对其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及可能受到污染的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集装箱、邮包、特殊物品或尸体(骸骨)均应按附录C要求严格消毒。受染及受染嫌疑动物的处理按6.3规定操作。
A.2.2 切断传播途径
按附录C要求严格规范污染环境的消毒工作,严格标本采集程序,病毒的分离和培养应在BSL-4实验室中进行。
A.2.3 保护易感人群
目前对埃博拉出血热无特异性疫苗可供预防接种。主要措施是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该病的认识,注意自我防护。尤其疫情发生或前往疫区时,避免接触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受染动物、受染嫌疑动物及上述人员和动物的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及可能被污染的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集装箱、物品、邮包、尸体(骸骨)或环境空间。一旦出现相关症状,应立即就诊。
A.2.4 医护人员应时刻提高警惕,尤其在非流行时期。对有相关症状的患者,应注意其可能性,尽快做出诊断。一旦怀疑发生埃博拉出血热,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与隔离措施,避免引起进一步的传播。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马尔堡出血热的诊断、治疗与预防
B.1 马尔堡出血热的诊断与治疗
详见《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等6种传染病预防控制指南和临床诊疗方案的通知》。
B.2 预防
B.2.1 控制传染源
严格隔离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应收入负压病房进行隔离治疗。对其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及可能受到污染的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集装箱、邮包、特殊物品或尸体(骸骨)均严格消毒。受染及受染嫌疑动物的处理按6.3 规定操作。
B.2.2 切断传播途径
按附录C要求严格规范污染环境的消毒工作,严格标本采集程序,病毒的分离和培养应在BSL-4实验室中进行。
B.2.3 目前对马尔堡出血热无特异性疫苗可供预防接种,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该病的认识,注意自我防护。
B.2.4 在疫情发生或前往疫区时,要避免接触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受染动物、受染嫌疑动物及上述人员和动物的体液、排泄物、分泌物及可能被污染的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集装箱、物品、邮包、尸体(骸骨)或环境空间。一旦出现相关症状,应立即就诊。
B.2.5 医护人员应时刻提高警惕,尤其在非流行时期,对有疑似症状的患者,应注意其可能性,尽快做出诊断。一旦怀疑发生马尔堡出血热,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与隔离措施,避免引起进一步的传播。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隔离与消毒原则
C.1 隔离
C.1.1 一般按照就地隔离原则,确诊病例应在传染病专业医院进行严格负压隔离治疗,隔离区内采取呼吸防护措施。
C.1.2 移送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前提条件:
——当地医疗条件差,不能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进行安全的隔离治疗;
——增加当地居民的暴露危险性;
——可以在良好、安全的条件下实施移运;
——目的地有良好的负压隔离措施可以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进行隔离。
C.1.3 必须移送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时,应选择最安全以及最短的运送途径。实施移运时,应考虑对参与移运人员的保护、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隔离以及移运结束后运输工具的消毒等。所有参与移运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培训。按第7章的规定采取全套个人防护措施。
C.1.4 负压隔离室应远离公共场所,隔离病房外面应设立缓冲区。隔离室的工作人员以及物品应避免与其他区产生交叉或循环使用,需要循环使用的器具应严格消毒。
C.1.5 负压隔离室外面应悬挂明显的生物危险警示标志,严格限制无关人员的进入。
C.1.6 所有进入病区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防护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C.1.7 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使用的餐具应单独使用,清洗与消毒都要在隔离区内进行。吃剩的食物应作为污染物,进行相应的消毒处理。
C.1.8 隔离室内不应有记录性材料,所有记录应在隔离区以外完成。
C.2 消毒
C.2.1 消毒对象
C.2.1.1 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用具、接触过的所有物品以及空间环境。
C.2.1.2 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体液、呕吐物以及排泄物等。
C.2.1.3 受染或存在受染嫌疑的交通工具、行李、货物、集装箱、邮包等。
C.2.1.4 受染或存在受染嫌疑的尸体(骸骨)等。
C.2.1.5 受染或存在受染嫌疑的特殊物品。
C.2.1.6 工作人员的防护服装及其他物品。
C.2.1.7 实验室检测的所有实验器具。
C.2.1.8 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出院或死亡后的终末消毒。
C.2.2 消毒方法
上述消毒对象,均要选择敏感消毒剂进行喷洒、喷雾或熏蒸消毒处理:
——普通含氯消毒剂:埃博拉病毒与马尔堡病毒对含氯消毒剂非常敏感。含有效氯1%以上的消毒剂基本上可以立即杀灭病毒,或用含有效氯0.5%的消毒剂(如:次氯酸钠、过氧乙酸、福尔马林或加去污剂的苯酚等)浸泡10min以上可以杀灭所有病毒。
——热力灭菌:需要特殊装置,如高压灭菌器或蒸汽灭菌器。如果没有该类设施,将耐热物品放入水中煮沸20min可以杀灭所有病毒。
——熏蒸消毒: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接触过的空间、病房以及其他可以穿透的物品应用甲醛与高锰酸钾熏蒸消毒。
C.2.3 尸体处理
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死亡后,应尽量减少尸体的搬运和转运,应对尸体表面进行全面消毒。消毒后用密封性防渗漏材料包装。不应对尸体进行防腐处理,需立即用密封性灵柩埋葬或火化。必须转移处理时,也应该在密封容器中进行。需要尸体解剖时,应严格实施消毒隔离措施。染疫人、染疫嫌疑人使用过的衣物应进行蒸汽消毒或焚化。
C.3 受染动物
需要采取隔离、消毒措施的受染动物、受染嫌疑动物可按C.1至C.2 相应步骤进行操作。
附录D(资料性附录) 国境口岸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病例报告表示例
D.1 国境口岸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个案调查表
基本资料
姓名:__________编号:
性别:__________男/女:_____年龄:______职业: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亲属姓名:__________亲属关系: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医院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入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出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病例通过下列途径发现(选择下列其一):
1.传言2.死亡3.回顾性调查4.主动性调查
该病例周围有其他病人吗?有无
如果有,详细列明,并说明症状:
旅行经历:
临床状况
生存死亡→死亡时间
(死后皮肤组织样本采集时间:________________)
高热有→开始时间无不知道
与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或受染动物、受染嫌疑动物接触:
有无不知道
最后接触者姓名:关系:
最后接触时间:
接触方式:
医生/诊所:
姓名:日期:
症状/体征

续表

病例判定:(选择一个)嫌疑可能非病例
实验室检测:
样本1: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结果:____________
样本2: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结果:____________
调查人:______________调查时间:________
备注:如怀疑患者为埃博拉或马尔堡出血热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请按本标准个人防护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后方可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D.2 国境口岸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病例汇总表
疾病名称:填报单位:填报人:统计年度:

D.3 国境口岸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受染或受染嫌疑动物报告表
疾病名称:填报单位:填报人:统计年度:

D.4 国境口岸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疫情监测统计表
疾病名称:填报单位:填报人:统计年度:

附录E(规范性附录) 埃博拉出血热和马尔堡出血热样品的采集、包装与运输
E.1 采样
E.1.1 急性期全血:在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发病后7天内采集。
E.1.2 恢复期血清:在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发病后至少14天采集。采集一组血清最理想,通常连续采取7~20天。
E.1.3 死后样本的采集:包括皮肤组织样本和其他组织样本(如:肝脏)。
E.1.4 急性期全血不需要进行分离(该过程可能显著增加感染风险)。
E.1.5 建议使用干燥无菌密封性试管。最好将血样保存在原始试管内,并在4℃下保存。如果血样仅用于血清学或生化检验,应冷冻保存。
E.1.6 样本应对应患者资料认真编号和登记,提前准备好标签以及病例报告表。
E.2 包装
E.2.1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规定的A类包装标准,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应当印有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运输登记表、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E.2.2 应按照《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进行包装,要求采取三层包装系统,由内到外分别为主容器、辅助容器和外包装。
E.2.3 包裹内应附有最新的关于样本的详细资料,如病例编号、症状或临床诊断、样本采集日期、建议采取的实验室检验以及负责运送者的姓名和相关资料。
E.3 运输
E.3.1 当地不具备检测条件时,样本应送往有资质进行病毒检测的BSL-4级实验室进行出血热病毒鉴定,应提前联系对方实验室,获得对方同意,并及时通知对方大约日期和到达条件。
E.3.2 血样或其他样本的运送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E.3.3 在运输过程中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冰盒或冰块冷藏,应避免反复冷冻和融化,具体运输要求按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E.3.4 如果需要经过航空运输,通过民航运输的,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和国际民航组织文件《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要求,正确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并提交正确填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交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如需未经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的,应当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E.3.5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样本的运输过程中,送检人、传递人以及接受人应共同合作,选定送检路线,保证样本的安全传送,按时到达,且样本情况正常。
E.4 其他
在样本的采集、包装、运输过程中均应严格遵照WHO《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2004版)》中生物安全四级防护要求进行个人防护,安全操作。受染动物、受染嫌疑动物相关样本的采集、包装与运输可按本附录的相应步骤进行操作。
(赵亚栋)
附录10 国境口岸拉沙热疫情监测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境口岸拉沙热的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理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国境口岸拉沙热的疫情监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1240国境口岸鼠类监测规程。
SN/T 1502国境口岸拉沙热检验规程。
SN/T 1862出入境口岸医学媒介生物实验室病原学检测生物安全标准。
SN/T 1834出入境口岸疾病监测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标准。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
医疗废器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拉沙热
由拉沙病毒引起,经多乳鼠为主的啮齿类动物传播的一种急性传染病,主要流行于尼日利亚、利比亚、塞拉利昂、几内亚等西非国家。1969年在尼日利亚拉沙镇首次分离病毒而得名。临床表现主要为发热、寒战、咽痛、咳嗽、胸痛和蛋白尿等,可出现多系统病变。本病具有传染力强、传播迅速、发病率高的特点,症状不明显,传染源不易被发现,从而容易造成疫情蔓延。
3.2 拉沙病毒
这是一种具有包膜的两节段RNA病毒,属沙粒病毒科的旧世界群。电镜下可观察到病毒,呈圆形或卵圆形,直径110~130nm,内部存在一个由包膜包绕的典型粒状结构。
3.3 多乳鼠
啮齿动物。其普通名称纳塔尔多乳鼠(Natalmultimammate Rat)。为拉沙病毒的储存宿主。从外表看与褐家鼠或小家鼠相似,体型较小,雌性多乳鼠有8~12对乳头。食性很杂并且繁殖能力强。分布在整个非洲,以撒哈拉以南为主。病毒感染多乳鼠后在其体内长期存在,可传给子代并通过排泄物排出体外。
3.4 疫区
传染病人群中暴发或者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此地区无须与行政边界相符合,人口特征、密度、流行性或媒介和潜在的动物储存宿主能支持所报告疫病的传播。
3.5 疫情
传染病发生、发展、终息的情况。
3.6 密切接触者
曾接触过拉沙热病人或污染的环境而有机会得到感染的人。
3.7 留验
将拉沙热的密切接触者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查和检验。
3.8 输入病例
经乘坐国际航行交通工具方式到达我国国境口岸的拉沙热病人。
3.9 隔离
将拉沙热病人、疑似病人收留在指定场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4 对象
4.1 入出境人员。
4.2 入出境交通工具及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
4.3 以多乳鼠为主要监测对象的啮齿动物。
5 内容和方法
5.1 疫情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应用
5.1.1 疫情资料的收集
5.1.1.1 应收集国内外拉沙热的疫情资料。
5.1.1.2 国内外疫情资料的来源包括:
——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疫情周报;
——其他国家卫生当局和国际卫生机构的疫情通报;
——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疫情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疫情公告;
——我国驻外使馆、通讯式的疫情通报。
5.1.2 疫情资料的分析
5.1.2.1 检查所报告疫情资料的完整性,避免有重要内容遗漏。
5.1.2.2 计算疑似拉沙热病人和确诊拉沙热病人的数量、发病率、死亡率及病死率。
5.1.2.3 对疫情资料进行时间、地理和人群分布的统计分析。
5.1.3 疫情资料的应用
5.1.3.1 研究疫情发生、发展和流行趋势,对拉沙热疫情的传入及扩散的危险性进行风险评估。
5.1.3.2 确定国外拉沙热疫区,给拉沙热的诊断和监测提供信息。
5.1.3.3 国外疫情暴发时及时发布疫情风险预警,启动快速反应系统。
5.2 入出境人员监测
5.2.1 检疫查验
周内到过拉沙热疫区或接触过拉沙热疑似病人、确诊病人的入出境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
5.2.2 个案调查
5.2.2.1 对拉沙热疑似和确诊病人进行个案调查以确认疫情,并填写个案调查表(格式参见附录A)
5.2.2.2 追查输入病例的接触史,确定密切接触者。
5.2.2.3 采集病人的血液等标本以供进一步确诊。
5.2.2.4 收集信息,调查传染源,描述传播途径。
5.3 鼠监测
5.3.1 在来自拉沙热疫区的交通工具或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中捕获鼠,应立即送实验室检测,捕获多乳鼠进行鉴定时可参考附录B。
5.3.2 按SN/T 1240进行国境口岸鼠类监测,捕获鼠应立即送实验室检测。
5.4 病原学监测
5.4.1 标本来源包括:
——病人(确诊/疑似病人)的血液、组织。标本的采集、包装、处理和运送见附录C。
——5.3 中捕获鼠的血液、器官及组织。标本的处理按照SN/T 1862相应的规定执行。
5.4.2 实验室检验
按SN/T 1502执行。
6 结果判定
6.1 判定依据
6.1.1 流行病学
来自拉沙热疫区,或近期有与拉沙热病人(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或疫区啮齿动物排泄物接触史。
6.1.2 临床表现
疾病呈渐进性发病伴随以下一种或多种症状/体征:全身不适、发热、头痛、咽痛、咳嗽、恶心、呕吐、腹泻、肌痛、胸痛、耳失聪,排除流感、疟疾、伤寒/斑疹伤寒、黄热病及其他病毒性出血热如埃博拉出血热等。
6.1.3 实验室检测结果
检测项目和结果按SN/T 1502判定。
6.2 判定结果
6.2.1 疑似病例
符合6.1.1及6.1.2条件的病例。
6.2.2 确诊病例
符合6.1.1及6.1.2并经实验室确诊的病例。
6.2.3 密切接触者
包括与拉沙热病人从发热开始到以后周的任何时间内通过下列一种途径接触的人员:
——与病人直接接触;
——与病人同住一处;
——与病人乘坐同一交通工具;
——接触过病人的血、尿、唾液等污染物。
6.3 入境交通工具及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疫情判定
6.3.1 当入境交通工具抵达时载有拉沙热病人的,为染疫。
6.3.2 在入境交通工具、进口货物、集装箱、行李和邮包中,捕获多乳鼠并经实验室检测出拉沙热病毒的,为染疫。
7 处置
7.1 疫情报告
7.1.1 监测中发现拉沙热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不超过12小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7.1.2 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病人性质(确诊/疑似)、病人个人资料、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资料及实验室检验结果。
7.1.3 原报告的拉沙热病人死亡时,应在12小时内向原报告的机构报出死亡报告。
7.1.4 原报告的疑似拉沙热病人应尽快确诊或排除,并在确诊或排除后12小时内向原报告机构报出疫情订正报告。
7.2 医学措施
7.2.1 隔离
7.2.1.1 对疑似或确诊拉沙热病人应立即就地隔离治疗或送地方传染病医院隔离。隔离时间3~4周。
7.2.1.2 应使用带分级负压的隔离病房。
7.2.1.3 所有人员在进入隔离病房前应穿戴好易于处理的防护衣、手套、鞋套、眼罩等,并进行洗手、消毒。
7.2.2 留验
7.2.2.1 对拉沙热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施留验。
7.2.2.2 留验时间从与拉沙热病人最后一次接触算起。
7.2.2.3 留验期内,若体温超过38℃并伴咽痛等症状者按7.2.1的规定处理。
7.3 卫生措施
7.3.1 消毒
7.3.1.1 消毒对象应包括被污染的环境、物品、病人的吐泻物及5.3.1中的货物、集装箱等。
7.3.2.1 消毒处理方法见附录D。
7.3.2 灭鼠
7.3.2.1 灭鼠对象应包括5.3.1中的入境交通工具及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
7.3.2.2 国境口岸监测中发现多乳鼠时,应立即灭鼠并增加灭鼠频次。
7.3.2.3 应采取熏蒸或毒饵(速效药物)灭鼠。
8 生物安全及防护
8.1 实验室生物安全及防护措施
8.1.1 拉沙热病原体检测所需生物安全防护级别应符合SN/T 1862相应的规定。
8.1.2 拉沙热检测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及防护应按SN/T 1834的规定执行。
8.2 个人防护
8.2.1 在对入境人员监测、个案调查和国境口岸鼠类监测时,应做好个人防护,捕捉鼠时应穿戴防护服。
8.2.2 所有接触、护理拉沙热病人(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及进行疫点处理的工作人员应穿戴全套防护服和防病毒面罩进行操作。
8.2.3 对疑似拉沙热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时,应采取严格的预防措施,做好终末消毒后将尸体就近火化。确诊拉沙热病人的尸体应就近火化。
8.2.4 工作人员工作完毕后对使用过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消毒处理。
附录A (资料性附录)疑似/确诊拉沙热病例个案调查表

B.1 名称
多乳鼠属的学名为Mastomys,其普通名称有纳塔尔多乳鼠、非洲鼠、软毛鼠和非洲软毛鼠。
B.2 形态特征
头体长60~170mm,尾长60~150mm,体重20~80g,毛发通常较长、柔软有弹性,但有时较短、粗糙。背部颜色多样,如褐色、淡红色、微黄色和浅灰色,腹部为白色或浅灰色。尾长相当于头体长之和,肉眼观几乎无毛,但实际上有密集的短毛。耳朵圆、大小中等,脚爪较窄小。其腭骨向前不超过第2上臼齿的中线,并且前颚孔通常在第1和第2臼齿之间。雌性多乳鼠有乳头8~12对,比其他任何鼠种都多。
B.3 生活习性
多乳鼠性情温和,善攀登、游泳,但挖掘能力较差,喜欢群居。常可栖息在多种地带。喜欢在耕地、荒野、建筑物和村庄中生活,很少出没在较大的城镇。多乳鼠生活在陆地,栖息在岩石裂缝或洞穴内,有夜行性。
多乳鼠的食性较杂,在合适的栖息地它们能吃动物性食物、昆虫和植物。野外则主要以草、蔬菜、水果、谷粒和其他种子为食,是一种对农作物危害严重的生物。
多乳鼠全年均可繁殖,繁殖高峰在雨季结束后和旱季前。多乳鼠的孕期一般为23天(最短21天,最长26天)。雌鼠每季可产仔1~22只,通常为10~12只。幼仔出生时最小仅重1.8g,14~16天睁开眼睛,21~24天后断奶并独立生活,约3.5个月后成熟。一般情况下,雄鼠的寿命为3年,雌鼠约2年。
C.1 标本的采集
C.1.1 收集标本
C.1.1.1 将咽拭子浸在含1%人血白蛋白或25%兔血清白蛋白或10%牛血清白蛋白的1mL无菌磷酸中性盐水缓冲液中,收集在带螺旋盖的塑料容器中。
C.1.1.2 无菌容器截留中段尿样5mL,在尿样中加入人血白蛋白或兔血清白蛋白、牛血清白蛋白,分别稳定在1%、25%或10%的浓度,放在带螺旋盖的塑料容器中。
C.1.1.3 静脉穿刺采集静脉血40mL:
——取5mL静脉血装在含乙二胺四乙酚盐的密封塑料管内,供测定血红蛋白水平和白细胞计数使用;
——将凝结的10mL静脉血密封在透明的塑料管里供血液化学和血清学检测使用,这些血液标本不可离心或分离,以防实验室人员感染;
——将10mL静脉血装在含柠檬酸盐的试管内供研究凝血使用(血液与柠檬酸盐比例9∶1,枸橼酸钠浓度:3.2%~3.8%)。
C.1.1.4 静脉穿刺采集静脉血10mL供血培养使用。
C.1.1.5 厚、薄血涂片各一个以排除疟原虫感染。75%酒精棉球消毒耳垂,待干后以左手拇指与食指捏住耳垂下方,使耳垂血液充盈,下侧皮肤绷紧,右手持采血针刺破皮肤,挤出血滴。制作厚、薄血涂片各一个,吉姆萨染剂染色后镜检。
C.1.1.6 对疑似拉沙热病人的尸体,为明确诊断可采集肝、脾或肾脏组织作为标本送检。
C.1.2 标本采集中的注意事项和原则
C.1.2.1 采集标本尽量不使用玻璃试管以防破裂。
C.1.2.2 标本采集中使用过的针管、针头及其他医疗器械应按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国务院380号令)规定处置。
C.2 标本的包装和处理
C.2.1 将标本放在一个绝对密封的内层容器内(带螺旋盖的试管或小瓶),并用胶布将盖封住,做好标签。
C.2.2 标本的包装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应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应当印有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C.2.3 每个装标本的容器表面应用0.5%次氯酸钠棉拭子擦拭,装标本的最外层容器从隔离病房拿出来之前需泡在0.5%次氯酸钠溶液中。
C.3 标本的运送
标本运送应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护送人员应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D.1 对被污染的隔离设备、房间、运输工具和运输设备的内部空间,及被污染的货物、集装箱等物品,用甲醛气体熏蒸消毒。甲醛气体由加热的福尔马林(17.67mL/m3)或三聚甲醛(10.6mL/m3)形成,滞留时间不少于4小时。
D.2 隔离设备、医院房间和运输工具的污染表面用10%的次氯酸钠溶液以1∶10稀释后喷雾。
D.3 对病人的衣物如耐热、耐湿宜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min,毛衣、毛毯、被褥、化纤尼龙制品宜用过氧乙酸熏蒸消毒,每立方米用15%的过氧乙酸20mL(3g/m3)放置于瓷或玻璃容器中,加热熏蒸2小时。
D.4 病人使用餐、饮具用1%的碳酸钠溶液煮沸消毒30min,或0.5%次氯酸钠溶液浸泡30min后用清水洗净。
D.5 蔬菜、瓜果类食物可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浸泡10min。病人的剩余饭菜不可再食用,用1%有效氯的次氯酸钠溶液浸泡消毒2小时后处理。
D.6 对病人的尿和粪便、呕吐物以及痰、唾液、脓等分泌物用0.5%的次氯酸钠作用2小时后处理。
D.7 对垃圾和废弃物,可燃性物质焚烧处理,不可燃的喷洒含有效氯25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作用30min后深埋。
D.8 用过的实验室物品如吸量器尖端、塑料试管和剩余的样品放在0.5%次氯酸钠溶液中浸泡1小时后再进行高压蒸汽消毒。
D.9 对动物尸体,疑为拉沙热传播媒介的啮齿动物一经发现立即深埋或焚烧,死鼠周围30~50cm范围内喷洒漂白粉进行消毒。
D.10 对病人尸体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口、鼻、耳、肛门、阴道用浸过0.5%过氧乙酸的棉球堵塞,尽快火化。
(赵亚栋)
附录1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地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做详细记录。
第十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 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 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 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做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 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 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对实验室认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并依照规定填写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采样记录等文书经核对无误后,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被采样人签名。被检查人、被采样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自己签名后注明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需要处理的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该部门处理;下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或者不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直接予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资格证书的,应当吊销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准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做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撤销原批准决定,责令有关实验室立即停止有关活动,并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违法做出批准决定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做出批准决定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实验室不颁发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检测活动,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批准决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实验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一)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二)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做详细记录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
(六)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
(七)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
(八)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被盗、被抢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该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该实验室设立单位的主管部门还应当对该实验室的设立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验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活动,监督其将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
(二)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四)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
(五)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
第六十四条 认可机构对不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予以认可,或者对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实验室不予认可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其认可资格,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或者承运单位、保藏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保藏机构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由其指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违法提供的菌(毒)种和样本,并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监督检查职责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尚龙业)
附录12 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照本规定进行运输管理。
第四条 运输第三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以下统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第五条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第六条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以下简称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四)本规定第七条第(二)、(三)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接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6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运输出发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于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部之间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上报和审批;需要提交有关材料原件的,应当于事后尽快补齐。
根据疾病控制工作的需要,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运送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提出申请,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批;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将审批情况于3日内报卫生部备案。
第十二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或包装材料应当达到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包装说明PI602)规定的A类包装标准,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温、耐高压的要求,并应当印有卫生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签、标识、运输登记表、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第十三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有专人护送,护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申请单位应当对护送人员进行相关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并在护送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发的《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准运证书》到民航等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通过民航运输的,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和国际民航组织文件《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的要求,正确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并提交正确填写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交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如需由未经批准的航空承运人和机场实施运输的,应当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运输之前的包装以及送达后包装的开启,应当在符合生物安全规定的场所中进行。
申请单位在运输前应当仔细检查容器和包装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所有容器和包装的标签以及标本登记表是否完整无误,容器放置方向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在运输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当将运输情况向原批准部门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出入境,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医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