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股票市场改革
近年来,我国股票市场快速发展。截至2020年6月末,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达3 893家,较2012年末增长56.1%,总市值64.88万亿元,增长181.6%,市场规模稳居世界第2位。其中,流通股5.44万亿股,流通市值52.06万亿元,分别较2012年末增长45.8%和16.0%。股市融资功能进一步发挥,2016年至2020年5月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累计1 066家,首发募集资金共8 840亿元;再融资累计2 312家,增发募集资金共5.3万亿元。
(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2018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宣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科技与资本深度融合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功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独特作用。2019年1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发布,3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出台,7月22日科创板正式开市,首批25家公司挂牌上市。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基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在发行上市、保荐承销、市场化定价、交易、退市等方面制度改革的先试先行。试点期间,科创板总体运行平稳,上市公司整体表现良好,初步实现了改革预期。截至2020年6月末,已有116家企业在科创板上市交易,总市值达到2.02万亿元,均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共涵盖23个科创主题,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产业和高端装备制造业占比较高。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帮助一批“硬科技”项目更快实现了科技与资本深度融合,有效支持了发展潜力大、市场认可度高的科创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畅通了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的循环机制。
(二)完善股票市场基础制度
1.修订后的证券法正式施行
2020年3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证券公开发行实行注册制,同时强化了监管执法、风险防控和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了中介机构行为,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建立了集体诉讼制度,完善了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增加了资本市场法律供给,对于提升资本市场治理能力,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生态,具有里程碑意义。
2.调整优化再融资制度
2020年2月,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等相关规定,明确再融资审核标准,精简发行条件,延长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优化定价和锁定期等安排,并对战略投资者进行了较严格的界定。这些制度的优化调整,回应了市场关切,体现了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解除了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不必要限制,在满足上市公司合理再融资需求的同时,也维护了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3.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持续提升。发行上市包容性全面增强,审核透明度和效率不断提升,支持了更多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自主创新能力突出、核心竞争力较强的企业上市融资。上市公司分类标准更趋完善,股权质押风险有序化解,稳定退市机制加快形成,实现了市场化优胜劣汰,平稳化解了存量风险。上市公司监管更趋精准,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被严肃查处,高估值、高商誉、高业绩的“三高”并购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4.修改完善并购重组制度
2018年11月,启动定向可转债并购试点,进一步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和融资工具。2019年10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改完善后发布,简化重组上市认定标准,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进一步理顺优化上市功能。2019年12月,《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发布,打开境内分拆上市政策通道,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发布实施《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则,明确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实行注册制。目前,超过95%的并购重组交易已无需审批,以“同行业、上下游”资产为目标的产业并购占比不断上升,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日趋彰显,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有效发挥,市场活跃度显著提升。
5.建立完善分类施策减持制度
2017年5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发布,对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减持行为进行从严规范。2020年2月,《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明确再融资股份不适用减持规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形成。2020年3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修订后发布,适度放宽创投基金减持规定,有效解决了创投基金的“退出难”问题。2020年4月,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放宽股票质押违约后股份协议转让门槛,以便利风险出清。2020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发布,立足科创板实践,新增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两种减持方式,既满足了创新资本退出需求,又能通过股份减持引入增量资金。
6.建立健全多元化退市制度(https://www.daowen.com)
2018年7月,《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2019年1月,证监会明确科创板严格实施退市制度。2020年6月,创业板退市改革简化了退市程序,完善了退市标准。随着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强制退市、重组退市、主动退市等多元化退出渠道不断畅通,2016年以来已有24家公司通过各种渠道退市,初步实现了“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资本市场良性循环。
(三)健全多层次股权市场体系
1.推动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
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是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提升资本市场功能的重要安排。2020年6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及相关配套规则发布并施行,在主要制度安排与科创板保持总体一致的情况下,针对创业板特点,对部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实现了创业板与科创板错位发展、适当分离,避免了对科创板产生大的影响,形成了不同板块各有侧重、相互补充、适度竞争的良好格局。
2.深化新三板改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是定位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的重要平台。多年来,积极推动新三板改革一直是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内容。2019年12月底,新三板改革配套制度及各项措施陆续出台,以建立转板制度为牵引,协调推进公开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创新,完善市场分层,实施差异化监管和服务,提高挂牌公司质量,优化市场功能,激发市场活力。2020年6月,《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发布,允许在精选层挂牌满一年,符合《证券法》上市条件和交易所相关规定的企业直接申请转板上市。2020年4月27日,新三板启动企业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受理及审核工作,截至7月13日,32家企业公开发行获批,并已完成发行申购,将择机组建精选层。
3.促进创业投资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资本力量。2016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提出了一揽子扶持措施,是我国创业投资发展历程中的重要里程碑。近年来,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创造取得明显成效,培育壮大了一批创新型企业,推动了我国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截至2019年末,创业投资机构(含私募股权投资)累计投资于境内未挂牌、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达11.71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6.89万亿元。
>>专栏 3-3
发展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是推动创新创业创造的重要资本引擎,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双创”升级版的重要资本力量,对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创业带动就业具有重要 作用。
自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来,有关部门不断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一是扩大创投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二是大力推动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促进国家高新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开放企业(项目)资源,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项目对接机制。三是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支持相关领域发展。四是逐步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法制体系。完善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立法工作,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五是有序扩大创业投资双向开放。不断放宽外商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范围,提高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便利化程度。鼓励境内有实力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稳妥走出去。
我国已经成为继美国之后世界第二大创业投资市场,市场环境不断优化,创业投资服务实体经济不断增强,对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的作用日益显现,“创新创业创造+创投”协同互动发展格局已基本形成。
创业投资主体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9年底,在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备案的创投企业2 150家,管理的资产规模6 810亿元。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创业投资基金7 879只,管理资金规模1.15万亿元,分别较2015年底大幅增长272%和215%。
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不断拓宽。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信托产品等均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亦可在规定情况下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可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投资于创新创业公司股权。根据有关市场研究机构统计,截至2019年末,我国创业投资市场资金来源涵盖非上市公司(27%)、政府出资平台(22%)、政府引导基金(14%)、私募基金管理机构(12%)、金融机构(11%)、富有家族及个人(6%)、上市公司(4%)、保险资金(2%)等诸多渠道。
创业投资对创新创业创造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信息技术、互联网和生物技术领域成为创业投资机构关注热点。截至2019年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等累计在投项目9.43万个,在投本金7.6万亿元。其中,在投中小企业项目6.15万个,在投本金2.06万亿元;在投高新技术企业3.26万个,在投本金1.4万亿元,有力体现了“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科技”的投向 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