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等级

四、 历史文化遗产等级

基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需要,按照国际法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分若干保护等级,并根据文物的不同类别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

1.可移动文物

分为珍贵文物、一般文物。一般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2.不可移动文物

分为7个保护等级,上一等级不可移动文物须由下一等级不可移动文物遴选。

(1)世界文化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符合《世界遗产公约》规定标准的,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审议批准为世界文化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和文化景观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2)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城。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3)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选择已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名村,并报国务院备案。

(5)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6)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7)其他文物。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