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

二、 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

1.国际社会所称世界文化遗产

(1)概念。

世界文化遗产是依据国际法,按照严格的申报程序,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批准,并受到国际社会公认的世界性历史文化遗产的总称。

(2)法律依据。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1972年11月21日通过)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10月17日通过)两部国际法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成为世界遗产保护的根本大法,是各缔约国申报列入世界遗产和共同保护世界遗产的法律依据。

(3)我国世界文化遗产情况。

我国于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2004年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迄今我国已有50多项文化和自然遗产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其中直接与文化属性相关的遗产有以下四种:

1)世界文化遗产。《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为世界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窑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2)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根据《世界遗产公约》的定义,将在历史、艺术或科学、审美、人种学、人类学和保存形态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纪念文物、遗迹、建筑物、地形、生物、景观等融为一体的遗产构成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

3)世界文化景观遗产。这类遗产主要由人类创意设计和建造的建筑及其环境景观构成,代表着“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遗产作为“连接自然与文化的纽带”,体现了生物多样性和文化的多样性相互之间的交叉互动。

4)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或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包括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各种语言,口头文学,风俗习惯,民族民间的音乐、舞蹈、礼仪、手工艺,传统医学,建筑术以及其他艺术。

2.我国所称历史文化遗产

2005年 12月22日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首次明确了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概念。指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1)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

(2)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历史文化遗产规划管理只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部分,其主要对象是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六大类,以及它们所承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