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管理
1.规划阶段及编制要求
(1)规划阶段。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2)编制要求。
1)对于组织编制主体,《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六条按照两个不同规划阶段作出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对于规划编制单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3)对于规划审批主体,《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按照风景名胜区分级,分别对审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2.规划的原则和内容(https://www.daowen.com)
(1)规划的原则。
《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2)总体规划的内容。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三条具体规定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风景资源评价;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有关专项规划。从这些内容可以清楚地看出,编制总体规划的重点在于体现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
(3)详细规划的内容。
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3.修改规划的要求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重新编制规划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