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概述

一、风景名胜区规划 管理概述

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是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也是做好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基础。

1.规划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1)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目的。

对风景名胜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是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有效保护生态、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环境,永续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服务当代,造福人类。这也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集中体现了各项保护工作和保护措施的绩效。

(2)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任务。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采取行之有效的规划措施,对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建设活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

2.规划管理的依据及体制

(1)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依据。

1)在规划管理中主要依据的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宗教事务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

2)依据的政策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立即制止在风景名胜区开山采石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的通知》《关于严格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

(2)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体制。

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的是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中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中,同为省级政府,但是《风景名胜区条例》授权的责任主体具有明显区别: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责任主体是建设主管部门,而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责任主体是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