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对于法国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
法国位于欧洲西北部,这一块被大西洋、阿尔卑斯山、地中海和比利牛斯山所限定出来的空间是人类在欧洲最早驻足和生活的地区之一。[1]在公元前5世纪,凯尔特人的分支高卢人[2]在此定居(这种定居并非一气呵成,而是缓慢的,逐步的),高卢人征服和同化了比他们更早在此居住的伊比利亚人和利古里亚人[3],共同构成人口主体。共生就会共融,生活在同一片土地上的各部族以缓慢但坚定的节奏,逐渐融于一种文化氛围,形成一种文化“基因”。
高卢的富庶在罗马世界里闻名遐迩:农业资源丰富,农业技术发达,金、银、铜、铁等多种矿产蕴藏量惊人,文化生机勃勃。对于罗马将领们来说,这些都是极大的诱惑,即使冒风险也要占为己有。公元前58年,罗马帝国的高卢人总督朱尔·凯撒[4]成功进驻高卢,并于公元前51年率军团完成征服大业,高卢从此便受罗马统治。
在被罗马化的近五个世纪中,高卢经历了明显的文明进化,以至于“拉丁文明成为当今法兰西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5]。法国历史学家布罗代尔根据地跨欧亚非的古罗马帝国的扩张进程,指出:帝国境内不同地区因受罗马(拉丁)文化影响的程度不一而导致了文化基因差异。法国处在帝国中心地带,被纳入罗马文化的大本营,无疑成为将该文明延续并发展得最具活力的核心区域。以罗马法为例:罗马法[6]是罗马(拉丁)文化的核心之一——无论是最初的习惯法《公民法》[7],还是公元前450年前后制定的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8],抑或是接下来适应古罗马共和国[9]社会发展和经贸扩张而制定的,并被罗马帝国[10]沿用的《万民法》[11]。即使这是一套建立在奴隶制和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但其内容完整详尽,措辞严谨确切。其中所蕴涵的理性原则、平衡观念、人权、诚信等概念,更是具备了超越时空、地域的重大价值。古代高卢地区罗马化的程度较高,民众的日常行为注重法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保持着根深蒂固的罗马法传统。这种强调法律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与逻辑性的文化特征融入人的骨血和民族精神之中,无疑为法国在近现代欧洲大陆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完善的道路上(亦可说是“欧洲法制文明的发展过程”)成为最有分量的国家代表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条件。
古罗马帝国深陷“3世纪的危机”[12],从公元4世纪起日渐衰败,日耳曼人中最为强大的一支——法兰克人[13]窥视着罗马人的困境,伺机打开了通往高卢富饶平原的道路。公元406年12月31日,日耳曼民族来了一次真正的“大迁徙”——不仅有法兰克人,还有阿拉曼人、汪达尔人、斯威夫人、阿兰人和勃艮第人,他们携家带口,赶着牲畜,“既来之,则安之”。这种大规模的入侵冲垮了罗马的防御工事,被罗马化的各个地区也都遭到侵略。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的残余势力被彻底消灭,“整个高卢都掌握在蛮族诸王的手中”[14]。在这些蛮族人建立的国家中,存在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要数法兰克王国,而王国历代君主中首屈一指的人物莫过于查理曼。公元800年,查理曼加冕称帝,使自己成为上帝在尘世的代理人,进一步加强国王神权的理论,查理曼帝国[15]取代了法兰克帝国。查理曼不仅是一位勇武君王,其文治也与武功并进——他看重立法及行政管辖,力图在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制定出适合整个帝国的、各个民族皆遵守奉行的法规。他还是欧洲第一个对恢复古代文明的精神生活表示关切的国王,[16]成就了“加洛林的文艺复兴”(La Renaissance carolingienne)[17],开启了法兰克文化重心的建构过程,奠定了帝国文化的影响“持久而又至高无上的地位”[18]。
查理曼大帝的两个孙子秃头查理(Charles le Chauve,843—877年在位)和日耳曼人路易(Ludwig der Deutsche,843—876年在位)都缺乏个人才能与意志,为争夺帝位玩了数年阴谋,但二人却因联手反对长兄罗泰尔(Lothar,840—855年在位)在斯特拉斯堡附近宣誓结盟互助并发表了《斯特拉斯堡誓辞》(Le Serment de Strasbourg)。结盟立誓的行为说明古代法国人具备契约思维,彼时通过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促进互动,减少武力纷争,不失为现当代国际交往与国际法制定实施的雏形。(https://www.daowen.com)
斯特拉斯堡宣誓后一年,公元843年,战败的长兄罗泰尔以求和姿态与两个弟弟签订了《凡尔登条约》(Le Traitéde Verdun),争取到属于自己的一份遗产。根据条约,查理曼帝国被分为相当于近代西欧的意大利、日耳曼和法兰西三部分。某种程度上,《凡尔登条约》堪称法兰西独立建国的标志,从此“法国史才算真正开始”[19]。
公元987年,加洛林末代国王撒手人寰,摄政贵族于格·卡佩被拥立为王,开创了法国卡佩王朝。虽然王朝初期的国王只算得上法兰西岛上处境窘迫的小国王,但卡佩王朝确立了王位承袭的做法并被后代君王恪守,这便消除了君主制度衰弱不振的一个主要因素,为实现政权稳定延续奠定了基础。从12世纪开始,在主张加强王权的几代国王强有力的治理下,法国在从领主纷立到中央集权的演变道路上迈出了最关键的一步。接下来,1302年菲利普四世开创三级会议制度,这标志着封建等级君主制的正式确立[20]。法国在国内迎来君主专制的时代,在国际上则一跃成为西欧大陆上最重要的国家,到中世纪末期源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思潮在法国扎根,法国更获得了世界艺术之都、“新学问”[21]中心的国际地位。
12世纪初研究罗马法的复兴热潮,较集中地出现在巴黎已萌芽的中世纪大学里(大学里开设了罗马法课程)。毋宁说,彼时作为文运中心和“思想引领者”的法国正是研究罗马法之全欧执牛耳者。罗马法对于法国成文法地区影响尤为深远,是这些成文法地区实现法律局部统一的重要推手。至16世纪,罗马法已成为法国法官们断案时最权威的依据。笔者认为,罗马法为这个率先具备民族国家雏形的王国的法制文明建设道路点亮了一盏灯,而且罗马法律制度以法典面貌“亮相”的习惯,也成为后世效仿的蓝本。对罗马法学研究颇深的法国学者中不乏编撰统一法典的尝试,就连路易十四在位时都介入商法立法与司法之中,于1673年3月颁布《商事条例》,开辟了国家商事立法的先河,[22]其深远影响不仅限于国内,更成为规范欧洲各国商法并为之效仿的源泉。野心勃勃、英气逼人的太阳王路易十四还在宰相柯贝尔[23]的协助下成功统一了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海事法以及殖民法这四大部分的法律,一一将它们法典化[24]。
法国的法律意识之所以占据时代前沿,不仅在于系统整理、钻研法理所获得的成果,还体现在实际应用上,即通过推动国家统一法治的进程来保障国内政治统一,巩固国家凝聚力。从这个角度上看,罗马法也对推动以法国为核心的欧洲现代民族国家体系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