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界的制图综合
境界的制图综合主要体现在选取和形状概括两个方面。
1.境界的选取
境界的选取取决于用图者是否需要详细地显示各种境界以及图上表示的可能性。
在世界地图上除了国界以外,其他各级行政区划界并不一定要求表示为同等的详细程度,同一图上不同国家的行政界线也可以有不同程度的取舍。例如,面积大的国家可以表示详细些,选取一、二级行政区划境界,面积小的国家可以表示概略些,仅选取一级行政区划境界,更小的国家可以全部舍去国内的行政区划界。
境界的取舍有时还受区域面积大小的影响,例如某一县在另一县中的“飞地”,当其小到在图上难以表示时,也可以删除。当然,如果是一个国家的领土,即使地图比例尺很小,通常也采用夸大、设放大图或加注记的方法来全部选取显示。
当几种境界相重合时,一般选取最高级境界。(https://www.daowen.com)
2.境界的形状概括
境界要求形状概括的程度尽量小,即要求在图上以最小的弯曲精确地绘出,在能表示清楚的情况下一般不应有较大的综合或移位。化简国界形状时,要保持国界的形状特征,应尽量保留细小弯曲和转折点。若弯曲小于图解的可能性,一般应删除。
绘制国界时,形状概括要尽量的小,一般应强调国界图形的显示,并注意其他要素的图形与其协调。其次,要特别注意有争议地区的国界画法。编绘国界应以我国政府公布或承认的正式签订的边界条约、协议、议定书及其附图为准。编绘外国国界,应以中国地图出版社发行的最新地图为准。争议的岛屿、地区,一般加注说明注记而不设底色等。正确表示国界和其他要素的相关位置,国界两侧的各种地物及其相应注记,应配置在各自所属的区域内,以准确表示各种地物的归属。位于国界线上和紧靠国界线的居民地、道路、山峰、山隘、河流、岛屿和沙洲等应选取,并明确其领属关系。
以共有河为界的,无论河流符号宽窄,国界符号不绘在河中,而在河流两侧每隔3~4cm交替绘出一段(每段3~4节),岛屿归属用附注标明。
国界线上的独立地物(如独立石、独立树、水井等),在实地有一定方位意义,又是两国的分界标志之一时,一般应选取表示。
位于国界线上及其附近的地形、地物的名称,如居民地、道路、山隘、山峰、河流、岛屿和沙洲等的名称,应详细选取表示,并明确其领属关系。特别是国界条约协定中指出的作为划界依据的山名、河名、村名等,应尽量选取表示,其名称应与条约附图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