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生态失衡
一、生态失衡的概念
任何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机能都是有一定限度的,在不超过系统的生态阈值和容量的前提下,它可以忍受一定的外界压力,当压力解除后,它能逐步恢复到原有的水平。相反,如果外界压力无节制地超过该生态系统的生态阈值和容量,它的自我调节能力便会降低,甚至消失,最后导致生态系统衰退或崩溃,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态平衡失调”或“生态平衡破坏”。
二、生态平衡失调的特征
作用于生态系统的外部压力可以从两方面来干扰破坏生态平衡:一是损坏生态系统的结构,导致系统的功能降低;二是引起生态系统的功能衰退,导致系统的结构解体。
1.生态平衡失调的结构标志
生态平衡失调从结构上讲就是生态系统出现了缺损或变异。当外部干扰巨大时,可造成生态系统一个或几个组分的缺损而出现组分结构的不完整。如大面积森林被砍伐,不仅使原来森林生态系统的主要生产者消失,而且各级消费者也将因栖息地被破坏和食物短缺而被迫逃离或消失。当外界干扰不甚严重时,如择伐、轻度污染的水体等,虽然不会引起组分结构缺损,但可以引起组分结构中物种组成比例、种群数量和群落垂直分层结构等的变化,从而引起营养结构的改变或破坏,导致生态系统功能的改变或受阻。
2.生态平衡失调的功能性标志
能量流动在系统内的某一个营养层次上受阻或物质循环正常途径的中断是生态平衡失调的功能性标志。能量流受阻表现为初级生产者第一性生产力下降和能量转化效率降低或“无效能”增加。营养物质循环则表现为库与库之间的输入与输出的比例失调。如水中悬浮物的增加,可以影响水体藻类的光合作用,重金属污染可抑制藻类的某些功能等。有时虽然不会影响初级生产,但影响次级生产,如受热污染的水体,常因升温使蓝绿藻数量增加,但因鱼类对高温的回避作用或饵料质量下降,鱼类产量不增反降。(https://www.daowen.com)
三、引起生态平衡失调的因素
任何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生态系统发生反应,因而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由自然因素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称为第一环境问题;由人为因素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称为第二环境问题。当前,人类的影响已遍及全球,自然和人为这两种因素往往相互结合,互为因果,以致在实际中有时难以区分。
1.自然因素
自然因素主要是指自然界发生的异常变化或自然界本来就存在的对人类和生物有害的因素,如地壳运动、海陆变迁、冰川活动、火山爆发、山崩、海啸、水旱灾害、地震、台风、雷电火灾及流行病等。自然因素对生态系统的破坏是严重的,甚至可能是毁灭性的,并具有突发性的特点。如果自然灾害是偶发性的,或者是短暂的,尤其是在自然条件比较优越的地区,灾变后靠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发展,即使是从最低级的生态演替阶段开始,经过相当长时期的繁衍生息,还是可以恢复到破坏前的状态。如果自然灾害持续时间较长,而自然环境又比较恶劣,则可能造成自然生态系统彻底毁灭,甚至不可逆转(如沙漠和荒漠的形成)。然而综观全局,自然因素所造成的生态平衡破坏,多数是局部的、短暂的、偶发的,常常是可以恢复的。
2.人为因素
(1)人与自然策略的不一致导致生态平衡破坏。长期以来,人类对于自然,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地获取”,因而造成了一系列的生态失调。自然生态系统在长期发展进化中,是不断积累能量以消除增加的熵,来维持系统自身的平衡和稳定,这种最大限度的保护策略,与人类“最大限度地获取”策略形成尖锐矛盾,人类给予各种生态系统的影响超越了它们的生态阈限,最终导致系统的崩溃。
(2)滥用资源导致生态平衡破坏。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也是自然生态平衡的物质基础。应该说,地球上蕴藏的资源是丰富的,但并不是无限的。大部分资源被人类利用是有条件的,即使是可更新的资源也有更新的条件。人类“最大限度地生产”策略导致了对资源的掠夺性开发和经营,使各种资源加速耗竭,森林、草原面积的减少,不但使许多生物物种灭绝,而且直接影响到气候环境和水土流失。矿产的不当开采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资源,而且严重干扰了自然的物质循环过程,污染了环境。对资源的滥用使得地球各类生态系统潜伏着危机。
(3)经济与生态分离。在传统的经济学和经济体系中,自然界的服务不表现价值,因而许多破坏珍贵自然资源的行为直至今日仍屡禁不止。人类不仅把大自然作为自己的宝库利用,也将其作为垃圾场,众多工厂排放污染物,使自然界成为容纳污染物的免费车间,以获取最高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与生态的分离使得生态系统遭受着越来越严重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