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公众参与机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公众参与机制

1.公众参与机制的一般阐释

公众参与是指政府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到政府公共决策中,并有权发表意见和要求行政主体对所发表的意见予以重视。它包括公众在公共政策形成和实施过程中直接施加影响的各种行为的总和。公众参与是伴随着现代民主政治、法治、人权发展和国家职能的转变,公民参政权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一方面能够避免产生不当的行政决定并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权运行的监督,促使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目前常采用的公众参与机制是听证制度。

虽然听证能进一步促使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但听证也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所以,在行政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为在做出之前都要进行听证。可以根据行政程序的繁简程度与事件性质的轻重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听证。在我国行政实践中,听证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领域:立法听证、价格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

2.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领域的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机制在环境资源领域的应用,主要集中于环境影响评价和城市建设规划两方面,发展至今已有相对成熟的模式,并得到了一定的法律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等对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方式,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保障了公众环境决策参与权的落实。但许多规定仍然比较笼统,在具体操作时实施较困难,需要制定比较详细的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以便于实施,且公众参与的事务范围仍比较窄。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公众参与机制,就是政府与社会民众之间通过一种合法、合理和公平的渠道,就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政策、决策、重大事项的解决等行政外部行为进行协商、协调的机制。就公众而言,它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活动;就政府而言,它是政府部门依靠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制定矿业政策、法律、法规,确定矿业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监督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实施,保护资源环境的过程与方式。由于在不同的矿产资源开发阶段,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利用与开发程度不同,所需的地质等专业知识不同,因此公众参与的程度也不相同。一般认为,整个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可分为早期矿产勘查、后期矿产勘查以及矿产开发三个阶段。在早期矿产勘查阶段,主要完成基础地质填图、物化探以及早期的资源储量评价工作,属于专业性、探索性很强的活动,一般不会造成环境资源的破坏,所以公众在这一阶段的参与程度不宜过高,知情即可。在后期矿产勘查阶段,如详查、勘探工作中,按照目前的环境保护要求,无论是修建简易公路,还是开展钻探工程等,都需要进行初步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在这一阶段有权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建议,以期影响最终的环境影响评审结果。在最后的矿产开发阶段,由于采矿本身是对自然资源的耗竭,而且会对矿区生态环境产生影响,这一阶段最需要公众参与。公众基于公共利益,通过与政府管理部门的配合,阻止少数人或集团因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对资源造成浪费、对生态造成损害。

3.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公众参与机制的意义

(1)优化国家矿产资源管理。

公众参与有利于监督与优化矿产资源管理。矿产资源开发与公众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作为受到影响的一方,公众的参与对政府决策的制定、执行具有重要影响。公众参与可以汇集各界人士的意见,使决策更为科学合理;还可以加强公众的监督作用,无疑有利于提高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效率和效能。

(2)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公众尤其是矿产地居民对其居住和生活的地区环境更加熟悉,更了解自身日常生活对环境的需求情况,而这些信息正是制定矿产资源规划方案和管理措施的客观依据。在进行矿产资源利用状况及矿产资源供需情况调查时,公众能够提供矿产资源利用结构、分布状况、利用现状、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的翔实信息,为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公众参与矿产资源管理有助于客观真实地反映矿产资源利用状况。公众的适当参与,可以发挥广纳信息和集思广益的作用,可以帮助管理部门及早发现问题,掌握当地居民关切的事项,制定应对策略,避免在决策末端才发现问题,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造成资源浪费。

(3)增进公众的认同感、接受度。(https://www.daowen.com)

设立公众参与平台就是让各方利益相关者能够心平气和地沟通、交流,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公众参与平台,各种利益集团如矿业投资者、矿产企业、矿产企业职工、矿产地居民及当地政府能够充分表达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通过利益衡量,寻求利益共存或利益妥协的方式和途径,以减少因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冲突引发的矛盾,从而使矿业活动顺利实施。而且要使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符合绝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就需要在规划编制前期和过程中提供公众广泛参与的平台,让他们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规划制定者应当在规划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考虑公众的诉求,这样既有利于资源的顺利开发,又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4.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公众参与机制存在的问题

(1)公众参与的法律保障机制不够健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逐渐明确了环境资源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地位,并不断通过法律法规加大保障力度。1996年8月3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又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做了具体的规定。《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中也明确提出:“扩大公众参与,加强规划宣传。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规划批准后及时公告实施,充分利用新闻、报刊、广播、网络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社会对矿产资源规划的认识,提高依法勘查、依法采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规划的顺利实施。”但我国在公众参与立法方面还有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一是没有确立公众参与环境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权利;二是没有明确公众参与环境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程序;三是缺乏妨碍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制裁措施。

(2)公众参与程度低。

在公众参与主体方面,部分公众认为他们的意见并不会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所以积极性不高。参与主体往往只有政府官员、经营群体等。公众参与的组织程度低,能代表他们利益的群体较少,这种分散性和无序性造成其参与政府管理的难度较大。

(3)公众参与途径和渠道不畅通。

公众参与途径和渠道不畅通,一是由于部分管理者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将公众参与作为矿产资源规划和管理中可有可无的环节,矿产地居民没有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二是公众缺少必要的信息资源,有效参与无从谈起。

(4)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机制不健全。

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资源浪费及环境破坏问题与监管机制的不健全直接相关。由于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监管、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监管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出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不仅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由于缺乏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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