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
1.利益分配机制
第一,从权利划分上看,依据产权理论,矿产资源既是资源,也是资产。依附矿产资源所产生的权利不仅包括矿产资源所有权,还有矿产资源使用权。当前我国实行矿产资源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所有者拥有矿产资源所有权,享有所有权收益;经营者拥有矿产资源使用权,享有矿业权收益。也就是说,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凭借各自不同的产权分享矿产资源开发收益。
第二,从中央与地方经济关系的产生来看,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者,虽然宪法规定由国务院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但在现实中,矿产资源收益初次分配主要在中央机构及其授权的地方机构之间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主要是在矿产资源收益初次分配后,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益进行政府内部分配。中央政府是国有产权收益代表者,地方政府是管理参与者,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它们之间呈现出多级分配的经济关系。
第三,从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是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市场监管和社会服务。具体到矿产资源领域,一是综合运用信贷、税收等经济杠杆,二是制定矿业权市场规则、培育矿业权市场,为所有的经济主体提供宏观政策和投资环境,实现矿产资源的高效合理、可持续利用。各级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为矿业投资者、矿业权人提供公共服务。按照生产要素分配理论,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收益的相关者,理应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以维持其不断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第四,从劳动力要素来看,矿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矿产企业职工的辛勤劳动,矿产企业职工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付出自己的劳动以获得报酬。矿业职工的体力或者智力是矿产资源开发、产生收益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劳动力要素,他们所获得的报酬也是矿产资源收益中的一部分。
第五,从资源与土地的关系来看,由于矿产资源往往依附于土地,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必然涉及土地的使用问题。矿产资源开发无疑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但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影响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背景下,应当在相关主体获得矿产资源收益的同时,考虑安排一部分矿产资源收益用于解决此类问题。
2.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主体
现阶段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过程中,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两者结合的分配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当前参与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主体有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矿业权人(矿产企业)、矿业职工、矿产地居民等。下面对主要的利益分配主体进行分析。
(1)各级政府。(https://www.daowen.com)
矿产资源的管理涉及中央政府的多个职能部门,它们各自行使对矿产资源的管理职能,自然资源部是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最高管理部门,是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颁布的主要机构。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行使其相应的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地方政府据上级部门规划,行使其职责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管理职能。
(2)矿产企业。
矿产企业欲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取得矿产资源的使用权是前提条件。获得矿产资源使用权的人被称为矿业权人。在我国,矿业权人又分为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矿业权人通过矿业权一级、二级市场,可以实现探矿权、采矿权流转。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为矿业权的市场流转提供了经济基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为探矿权、采矿权的流转提供了市场环境。矿产企业依法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开采的主体,是距离矿产资源最近的基层单位,也是矿产资源的直接利益相关者。
(3)矿产地居民。
矿产企业为了降低吸纳劳动力的成本,往往选择在矿产地周围区域寻找合适的劳动力,矿产地居民可以从矿产资源的开采中获取工作机会、消费需求、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经济效益。与此同时,矿产资源的开采、运输破坏了矿区周围的资源环境,给矿产地居民带来了直接影响,损害了其利益。
3.利益分配机制存在的问题
矿区所在地只能在税费收入中获取极少一部分,从资源开发中获得的收益十分有限,但却要承受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外部性影响,不仅不利于资源开发补偿,更不利于生态补偿。
矿产地居民利益被忽视。矿产企业为追求高额利润,采富弃贫、采主丢副、滥采滥挖的现象屡禁不止,导致资源浪费、生态破坏严重,严重影响了矿产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矿区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