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

1.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现状

(1)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情况。20世纪90年代很多省市纷纷出台文件开始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的标准不尽相同,在不同的地方其名称也略有不同,但其实质均为生态环境补偿费,主要用于环境的治理与恢复。至21世纪初,许多地方停止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征收情况。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应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随后,国家层面及各地政府都制定了有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征收办法及制度等。明确了矿产开发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矿山环境治理以矿产企业治理为主,政府治理为辅。2017年发布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规定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等方面。

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大体经历了从政府治理为主、企业治理为辅到企业治理为主、政府治理为辅的模式转变,企业在矿山环境的治理和恢复中的社会责任明显增强。

2.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虽然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方面没有形成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进而影响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的恢复。

(2)生态补偿量化难。尽管我国推行了“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生态补偿原则,但涉及具体的补偿行为时,补偿不易量化,可操作性差。

(3)过于依靠政府,市场补偿缺位。目前,我国生态补偿还未形成切实有效的实施机制,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投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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