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利益分配机制
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无论是对于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还是对于矿区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机制,牵涉政府、企业和矿产地居民等诸多方面的利益,要构建和完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体系,必须理顺各方关系,以促进节约型社会的建立、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发展。
1.明晰矿产资源的价值属性,保障国家所有权利益的实现
矿产资源的价值定性不是随意的,它根源于矿产资源的使用价值。矿产资源是一种特殊的资源,它既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资料,又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备经济属性和生态环境属性二维属性显而易见。因此,矿产资源的价值应该一分为三,即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环境价值。
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可划分为天然价值、人工价值和代内与代际补偿价值三部分,而生态价值和环境价值可合并为外部补偿价值。
天然价值指的是矿产资源未与人类劳动相结合时的价值,有用性是这种价值的本质属性,其价值量大小取决于矿产资源的丰裕度、质量及所处区位等因素。它是矿产资源使用者支付给所有者的对价,即经济学中所说的“使用者付费”的具体表现形式。设置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十分必要和不可或缺的,因此,矿产资源的天然价值反映的主要是资源的产权价值,它的形成对应的是资源的自然生产和再生产过程。
人工价值,顾名思义,就是附加了人类劳动之后所增加的那部分价值,它是生产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之一,人类对埋藏在地下或赋存于地表的矿产资源的认识、勘查和开发都包含了劳动。矿产资源的劳动价值的形成与矿产资源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息息相关,是矿产资源价值的组成部分之一。
代内与代际补偿价值产生的根源是资源的可耗竭性和一定程度的不可再生性。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矿产资源的开发与使用必然涉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资源配置的公平问题。从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当代人对矿产资源的消耗必然影响后代人对资源的使用,因此开发使用矿产资源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矿产资源的可耗竭性,使其成为稀缺资源,随着人类开采强度和需求的加大而相应减少。然而目前我国对代内与代际补偿价值的重视不够,竭泽而渔的开采方式普遍存在。(https://www.daowen.com)
外部补偿价值主要包括生态价值和环境价值。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主要体现在:它为各种生物及非生物资源提供了生存空间及生活资料,为非生物的形成提供了生成条件,对维持物种多样性和承载物质的转化具有特殊的价值功能。矿产资源的环境价值指的是它作为环境的一部分而具有的价值。矿产资源是耗竭性资源,一旦被开发,矿产资源所具有的生态价值和环境价值就随之消失,所以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环境价值应当包含在资源开发实现的总价值里,通过外部补偿价值体现对矿产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环境价值的补偿。因此,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应将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的理念融入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之中,明晰矿产资源的价值,才能保障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得到体现。
2.平衡中央和地方收益,并适当向地方倾斜
在矿产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只有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才能将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目前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的问题上,要确立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收益分配格局,合理确立矿产资源资产收益分配比例,坚持原则的坚定性和策略的灵活性相结合,既要坚决维护中央政府的收益,又要有效调动地方政府执行政策与开展正常活动的积极性,避免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一时的经济增长。考虑到矿产地直接承受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负外部性,可适当将收益向地方倾斜,为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3.建立生态补偿制度,保障矿产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合理利益
矿产资源开发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给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困扰,进而影响矿区的社会发展与稳定。应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让矿产地居民在承受矿产开发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同时,能共享资源带来的收益。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污染性的环境损害和破坏性的生态损害。其中对生态的破坏既有可恢复的破坏,也有不可恢复的破坏。根据损害特征,生态补偿可以分为开发前的预防性补偿、开发后的修复性补偿和开发中的临时性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主要通过定价机制、补偿实施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形成以上三种补偿,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实体性、功能性和价值性补偿,使矿产资源价格反映生态补偿成本,从而实现对生态环境和矿区的补偿。矿产资源被开发后,其利益不断涌向矿业权人,因此可以采取直接向当地居民发放补贴这种手段,让当地居民共享资源开发所带来的收益。当然生态补偿费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企业的收益状况、税费征收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