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矿产资源开发税费制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改革矿产资源开发税费制度

1.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实现国家资源所有权收益

在矿业领域,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种手段,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这项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矿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因其对矿产资源具有排他所有权,应以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来实现国家的所有权收益。为促进我国矿产资源经济的发展和保证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收益,应该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加以完善。首先,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矿业资源补偿费征收队伍。其次,要在征收管理方式上进行重大突破。要根据矿山条件、不同矿产资源种类和矿山规模来实行分级征收制度,以降低征管成本,提高部门工作效率。最后,要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平均费率明显偏低,加之补偿费费率固定不变,基本未考虑矿产品市场价格、资源利用状况、国家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导向,如果不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国家作为所有人的应得利益将难以实现。因此,国家应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

2.以资源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税费,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有专家提出,产权制度应该突出市场机制的作用,利用价格杠杆优化资源配置;明确各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把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将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直接同矿产资源消耗量挂钩,既是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纳入产权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把矿产资源的实物形态管理和价值形态管理相结合的现实需要。以矿产资源消耗量或储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利于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按实际采出矿石量从价计征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其不足之处是不能对矿业权人消耗的矿产资源量进行准确计算,也不利于节约资源。而按消耗储量从价计征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的优点是,如果矿业权人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选易弃难,从而损失、浪费矿产资源,矿业权人仍要为之缴纳资源税费。按消耗储量从价计征资源税费的做法,无疑对矿业权人综合利用资源、节约资源既起到了约束作用,又起到了激励作用,还避免对国家矿业权益造成损害。

3.让矿产地居民适当分享权益,促进矿产资源永续利用(https://www.daowen.com)

矿产资源税费既要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也要顾及矿产地居民的切身利益。矿产地居民对矿产资源开发的支持,关系到矿业秩序的正常运行,进而影响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对于居住在矿产资源产地附近的居民来说,理应享有矿产资源带来的收益。虽然矿产资源开发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矿产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当地居民无疑承受着开矿带来的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因此,让矿产地居民适当享有矿产资源开采收益,不仅有利于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问题上定纷止争,而且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矿业生产秩序和促进矿产资源永续利用。

4.重新分配矿产资源补偿费,应适当向矿产地倾斜,促进环境生态治理与恢复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地质勘查、资源保护和征管部门经费补助,中央与地方按固定比例五五或四六分配收入,没有考虑资源原产地政府、广大矿产地居民为保护资源环境做出的贡献。为此,可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一是调整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比例,将资源收益更多地留给地方;二是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支出结构。这样调整的目的是促进环境生态治理与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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