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和价格改革
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和价格,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保证农业稳步发展的基本条件。但是,这两项改革都涉及全体社会成员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国家、企业及消费者等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直接关系社会安定和经济的正常运转,难度很大。在目前农产品供求关系偏紧的情况下,一下子全部放开不现实,如果那样做,只能进一步恶化供求关系,加剧供求矛盾,引起物价进一步上涨,助长通货膨胀。因此,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和价格必须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审时度势,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地逐步推进。看来,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农产品流通和价格实行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双轨制”短期内还取消不了。作为深化改革的一个实际步骤,国务院决定明年对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进行适当调整。出台的主要措施是,适当提高粮食合同定购价格;取消对农民的“议转平”粮食收购任务;合同定购5000万吨不变,为了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和保证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完成,中央、国务院决定,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筹措化肥资源,增加化肥同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数量,具体办法制定后另行下达;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价格放开,随行就市;有计划有领导地逐步压缩城镇居民口粮以外的平价粮销售。这里需要说明,发展农业,要重视运用价值规律,目前有些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的合同定购价格偏低,不利于农业生产发展,确实需要进行改革。但是,实施这些措施是需要一定条件的。明后两年我们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是控制物价大幅度上涨,抑制通货膨胀。这是大局。在这种情况下,农产品提价幅度过大是不可能的,对全局是不利的,我们要服从这个大局。看来明年只能走出一小步。对这个问题,应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多做一些思想工作,讲清楚。同时,还应明确,发展粮食生产,只靠调整粮食价格是不行的,必须辅之以行业之间的利益调整。不能认为理顺价格,就是单纯提高农产品价格。提价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对某些盲目发展的价格过高的农林特产品,要采取适当措施,在农业内部进行必要的利益调节。这样才能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供求关系的基本稳定,有利于实现产业结构和农作物结构的合理化。还要看到,把粮食价格提高到水果、水产品的价格水平及第二、三产业的收益水平也是不现实的,是办不到的;否则,就可能引起价格攀比,轮番涨价,形成在更高价格水平上的不合理的比价复归。因此,必须把粮食作为农产品价格的一个基准,通盘考虑各种农产品价格,通过国家职能和税收等经济手段,采取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等多种形式,合理调整各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确定农村诸产业及各种农产品之间合理的收益比例。(https://www.daowen.com)
农产品价格改革要与流通体制改革配套进行。今后在价格改革时,尤其是对大宗农产品价格进行改革一定要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市场秩序结合起来,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保证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调整计划内农产品价格的同时,要完善已经放开的农产品的市场交换条件,建立新的流通体制。为了保证各省、市、自治区之间的粮食批发交易正常进行,要在粮食主要集散地建立政府管理下的粮食中央批发市场和地方批发市场。这项工作要抓紧进行,不然大宗的主要的粮食品种的正常交易和流通就难以进行。加强粮食管理是必要的,但决不是管死。有些品种和小量的交易,要灵活些,适当放宽。集市交易,照常进行。全统、全包是不应该的,也是办不到的。管理工作要不断改进,办法要逐步完善。同时,有计划地在大中城市建立各种类型的蔬菜、水果、畜产品批发市场,并注意发展农民兴办的批发市场,逐步形成开放型的市场网络。为了增加市场透明度,减少市场风险,控制农产品价格动荡和生产波动,应积极发展期货贸易和各种长期合同贸易。可以先在几个传统的农产品集散地试办,探索经验,成熟了再推开。此外,还要改变产供销彼此隔绝、相互脱节的状况,逐步建立产供销管理和经营一体化的新体制。这是个基本方向。现在不少地方已在进行试点,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明年可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供销社是城乡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之一,要进一步推进供销社体制改革,加快企业化的进程,完善经营机制,使其成为具有自主经营权力和独立利益的商业企业,更好地为农民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