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义务确立的客观基础
教师义务根源于教育实践活动中的特定利益和道德关系,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教育义务存在于教育实践活动的关系之中,它是由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决定的。
教师义务的提出,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
首先,教师义务的提出,是基于现实的社会关系的。人在现实中是处于各种关系之中的,人与社会存在着各种责任和义务。每一个人在他所生活的范围和领域中,都承担着为周围人服务的客观任务。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关系要求每一个人为其单位的成员和同伴做出自己的贡献,从而才有权利获得别人所提供的帮助。义务和权利的关系是统一的关系,准确地说是一种同一关系:只有履行了某种义务,才能行使某种权利。这是一种对等关系。教师作为社会成员,其履行教师的义务,是教育学生、培养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人才。这就是在推动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教师要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待学生,要有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是出于趋利目的,而是为了年轻一代的健康成长而勤奋教学,丰富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使学生能够真正获得全面的发展。只有这样,学生才会尊重老师,教师才能从中体验到因付出而获得的骄傲,也才能获得学生理解与尊敬的那种心灵的慰藉,而能够获得学生的理解和尊敬是教师的最大骄傲。教师对社会承担着培养大批合格人才的任务,所谓的合格,是指思想上的合格和学业上的合格。教师还要教给学生足够的科学文化知识,以适应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这是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要求,也是教师工作的目标。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教育和培养出德才兼备人才的需求将日益增加,教师要根据这一需求培养出大批的合格人才。(https://www.daowen.com)
其次,教师义务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确定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中,人民利益和社会发展的一致性规定了教师的义务。集体主义原则和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的规定性,要求教师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观念。教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就要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合格接班人。
最后,教师只有站在社会意义的高度上才能真正理解自身的义务。教师道德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社会和学生的义务;二是对自身的义务。为社会和他人奉献是需要条件的,只有具备了奉献的载体,才谈得上有所奉献。这就如同虽然有救济他人的想法,但还得具备基本的救济他人的物资条件。为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健康成长,为了更好地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了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应该拓展自己的义务空间。对自己履行应尽的责任,包括谋求必要的生活条件和争取个人的发展与成就。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种对自身的义务,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对学生和社会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教师对自身义务的发展和完成,也是对社会和学生的一种贡献。如南开大学周其林教授,他始终秉承寓教育于科研、寓教育于日常的育人理念。多年的从教给他带来了一连串闪光的记录:中国科学院院士,英国皇家化学会Fellow,“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他在教书育人方面也取得了累累硕果,他为国家培养了70余名优秀的博士和硕士,这些学生大多在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制药公司任职。其中,2人获得国家基金委杰出青年基金资助,2人获得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资助,1人入选国家“万人计划”,1人入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3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他自己在科研上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他认为自己更重要的身份是教师。周教授不止一次地对身边的老师和同事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在高校里做基础研究的最大意义是什么?他给出的答案是教育和培养学生。他认为将学生引领到学科的前沿,帮助他们学会探知未知世界的方法,形成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将他们培养成栋梁之材,才是高校科研的根本。周其林教授的这一观点,正是对教师自身义务与社会意义和价值关系的生动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