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义务的特点和作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教师义务的特点和作用

教师义务属于道德义务范畴,它不同于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具有自身的特点。

首先,教师义务是教师自觉自愿履行的。教师义务是在一定历史时期、一定社会或阶级的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基础上,教师对社会和学生的一种明确责任。根据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要求,教师产生一种对学生和社会负责的内心信念。在这种内心信念的驱动下,教师会自觉自愿地履行义务,采取对学生和社会负责的道德活动。西北大学的侯伯宇教授,在2009年11月确诊患上了膀胱癌,得知这个消息后,他对医生说自己承担的那个科研项目更重要,在没有告诉任何人的情况下,就先去北京参加学术会议了。住院后,他曾问医生能否为他争取5年时间,让他把科研课题做出来。然而,手术后仅仅一个多月,他的病情就恶化了。病痛中,他依然放不下科研课题。在人生的最后时刻,他还满怀豪情地写下:以创新湮灭顽疾之痛苦,以毕生之余力完成科学登顶。侯伯宇教授正是凭着一名教师对工作的义务和责任心,矢志不渝地践行着“科学报国”的理想。他在自己的教学生涯中创立了被誉为“中国的骄傲”的“侯氏理论”,为我国理论物理学界培养出一大批优秀人才,彰显了一个高级知识分子的风骨。教师义务的履行,是出自教师的自觉自愿,而不是外部力量的强制执行。由于是自觉的行动,这种行动便是持久的、牢固的。自觉程度如何,取决于他的内心信念、道德觉悟水平和文化修养程度。

其次,教师义务同谋求个人权利和报偿是互不相干的。教师在履行义务以前,不具有或不应具有索取报偿的动机。教师义务的履行是无偿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把教师的劳动比作蜡烛的燃烧,融化自己的同时,把光和热奉献给了别人。现实也的确如此,多少人民教师在各自岗位上,默默耕耘,无私奉献,真正做到了“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正是这些辛勤的人民教师在传授着知识和文化,塑造着社会需要的人才,推动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社会不会忘记这些默默耕耘、无私奉献的教师们,社会应该给予人民教师一定荣誉或报偿。但这种承认劳动性质的报偿和谋求个人权利的报偿是不一样的。从教师义务动机的无偿性,我们可以感受和看到教师职业的圣洁、崇高和伟大。教师应该成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应该成为每一个人追求的高尚职业。

最后,教师义务的内容必须来自现实和实践,能够付诸行动。教师义务感只有来自现实,出自实践,立于实践的社会生活中,才能充实而稳定。否则,这种道德义务是空洞的和无力的。教师义务要付诸行动,停留在口头上和理论上的教师义务不论多么全面和深刻,都是毫无价值和缺乏意义的。只有将教师义务付诸行动之中,教师在对学生和社会履行职责时,我们才能看到教师义务的实际意义和真实价值。(https://www.daowen.com)

教师义务的作用主要指教师义务对教师的道德行为选择起着重要作用,具体说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教师义务能协调教育工作中的“冲突情势”,保证教育劳动顺利进行。“冲突情势”是多方面的。比如,当教师间为课程设置而发生冲突时,根据教师义务怎样才能实现教育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目的来判断,就可以解决冲突,从而协调工作。再比如,上课时,教师与学生出现了冲突情势,这时,教师要以教学为重,以学生整体利益为最高标准,不能为了个别同学而消耗掉全班同学的时间。教师教育学生时,要以教人、救人、帮助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些都是教师义务的要求。教师义务的这种协调功能,可以保证教育劳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教师义务有利于进行道德上的综合判断,选择正确的教育行为。教师对教育对象的道德行为是多样的,其中包括不正确的道德行为或不道德的行为。对道德行为的选择和判断都要依据教师义务来进行。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社会和阶级条件下,教师义务是一定的,也是客观的,因而对教师道德行为的评价也是客观的。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对于教师选择正确的教育行动是有利的。

最后,教师义务有利于锤炼高尚的师德品质。社会主义教师道德原则和规范产生的教师义务,要求教师立德树人,对社会和下一代有高度的责任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时代,培养大批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都要求教师本身具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思想和良好的教师道德,有崇高的理想和为实现理想的具体行动。所以,教师义务对于锤炼高尚的师德品质是十分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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