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前农村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状况
土地改革前,上林县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这种制度极不合理,导致农村各阶级、各阶层土地占有情况极不平衡,耕地大多集中在地主阶级手里。据县统计局的调查资料,1949年,大丰、亭亮、巷贤、三里、塘红、镇圩、西燕7个乡共有耕地180329亩,其中地主、富农2432户14511人,占总人口的12.22%,占有耕地86211亩,占总耕地的47.8%,人均占有耕地5.94亩;雇农、贫农和中农21054户103717人,占总人口的87.73%,占有耕地94118亩,占总耕地的52.2%,人均占有耕地0.91亩。另据土改时土改工作队对三区澄泰乡的统计,该乡共有615户2588人,耕地面积6822.5亩。其中,地主50户267人,占人口总数的10.3%,占有耕地2023.5亩,占总耕地的29.66%,人均占有耕地7.58亩;富农21户147人,占人口总数的5.68%,占有耕地480.23亩,占总耕地的7.0%,人均占有耕地3.27亩;雇农、贫农265户1056人,占有耕地963.3亩,占总耕地的14.12%,人均占有耕地仅0.91亩。澄泰乡地主人均占有耕地为贫雇农的8倍多。因此,土地改革前在上林县广大农村,地主占有大量的耕地,同时又存在着大量无地、少地的农民。地主阶级凭借土地占有权,向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出租耕地,收取高额租金。而少地、无地的农民为了生存,不得不向地主租地耕种,遭受地主的残酷剥削。封建地租是地主阶级剥削农民最基本的方式。土地改革前,上林县的地租形式有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两种,地租率平均约占农民收获物的5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70%~80%,少数的还附加无偿劳役条件。实物地租又分为“分租” 和“额租”,“分租”一般有四六开、三七开,也有二八开的;“额租”有所谓的“软租”“硬租”。“硬租”即不论年时丰歉,佃户必须按租佃定额向地主缴纳租谷,“软租”则可以按年成好坏核定租额。货币地租在上林实行较少。据调查,解放前上林境内“分租” 制占租佃的77%,“额租”制占18%,货币制占5%。除地租剥削外,农民还受到地主高利贷的盘剥。高利贷的货币利率最高占40%,低者占25%,普通占30%;粮食借贷利率最高120%,最低20%,普通86%。地主自己经营土地的则有雇工剥削。据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统计资料,男长工:每天工资1.9角,膳食费2.9角,共4.8角。男短工:闲时每天工资1.3角,膳食费1.2角,共2.5角;忙时每天工资1.7角,膳食费1.3角,共3角。女短工:闲时每天工资1角,膳食费1角,共2角;忙时每天工资1.2角,膳食费1.2角,共2.4角。雇短工也有给实物的,男短工每天给白米0.75~1公斤,女短工每天给白米0.5~0.75公斤。
广大农民在地主的地租、高利贷等残酷剥削下,生活异常贫困。据1949年统计,全县经常找野菜充饥的有7813户,打长短工的有21425户,讨饭的598人,卖儿女的973户1107人,受高利贷剥削的有14227户,被迫逃荒的110户402人,没有住房的2012户,冬天没有被盖的4888户,被迫出卖田地的7966户。广大农民不仅经济上遭受残酷剥削,在政治上受到的压迫更为悲惨。地主阶级凭借其在经济上的垄断地位,在农村建立了封建的政权、族权、神权,利用政府、军队、警察、民团等对农民进行严酷的压迫。境内地主利用保甲制度,派乡警团兵催租催债、关押交不起租还不清债的农民。封建大地主横行乡里,欺诈霸占农民的田地、房屋、财产和妻女,有的恶霸地主甚至拥有武装、私设公堂,鱼肉百姓。据大丰、亭亮、巷贤、白圩、三里、塘红、镇圩、西燕8个乡的调查统计,在解放前农民被拉去当兵的8914人,被拉夫的12947人,被关押的3634人,被杀害的1299人,下落不明的1341人,绝户的511户。(https://www.daowen.com)
封建土地制度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障碍,是造成农民贫穷和农业生产落后的总根源,是国家工业化、民主化的桎梏。实行土地改革,彻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把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是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任务的需要,也是实现农民经济翻身、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实现工业化开辟道路的需要。为此,中国共产党领导新解放区人民在广大农村开展了一场历史上空前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中共上林县委根据中共中央及广西省委的部署,领导全县各族人民在上林全境掀起了一场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伟大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