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贯彻婚姻法与废除封建婚姻制度
废除封建的婚姻制度,建立新型婚姻家庭关系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改革。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5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肃清封建残余和建立新的社会生活的一项重大社会改革,为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的压迫和束缚下解放出来,投入革命和生产建设事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从1951年到1954年,中共上林县委和上林县人民政府带领全县各族人民深入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初步摧毁封建婚姻制度,并在全县逐步建立起符合新时代道德标准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1951年2月至3月,在大规模的剿匪斗争结束后,上林县委开始对婚姻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进行部署。1951年3月上旬,上林县第一次妇女代表大会在县城召开,会议根据县委的指示和当时形势与任务,讨论通过了“坚决执行新婚姻法,反对任何买卖婚姻” 的决议,号召全县妇女执行婚姻法,反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追求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等合法权利。1951年秋起,上林县委强调要紧密结合土地改革运动开展婚姻法的宣传贯彻活动。1951年10月下旬,上林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县城召开,会议根据县委的提议,讨论通过了“争取1951年冬至1952年夏完成全县土地改革工作的决议”和“贯彻婚姻法,保证农村妇女在土地改革中同样分到土地的决议”,要求结合农村土地改革宣传贯彻婚姻法,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上林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依托民政部门、民主妇女联合会、新青团和各中小学校,运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的基本原则,以及婚姻法对有关婚姻关系的建立、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等内容的具体规定。在宣传教育过程中,组织干部群众结合身边的实际例子,开展旧社会的包办、强迫、买卖婚姻与新社会自由恋爱、男女平等、婚礼从简新型婚姻的对比教育,开展反限制、反虐待、反买卖和保护人身自由权、保护财产所有权、保护婚姻自由权、保护政治活动权的“三反”“四保”的讨论。经过广泛宣传和学习,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等新的道德观念在群众中开始树立起来,有关新型婚姻制度的法律知识逐步普及,恋爱自由、男女平等、父母和他人不得干涉等理念开始得到普遍认可。许多已婚男女纷纷要求摆脱旧婚姻的束缚,青年要求婚姻自由,寡妇要求再嫁,童养媳要求回娘家,受丈夫、婆婆虐待的妇女要求离婚等。据上林县人民法院统计,1952年该院共受理离婚案件379件,占当年受理民事案件的92.7%,是1951年受理离婚案件数的5.29倍。这些离婚案的原告大多数是妇女,充分反映了广大妇女对婚姻自由的强烈愿望和向往。1951年12月,广西省检查婚姻法执行工作委员会派出工作组到上林县对婚姻法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上林县贯彻执行婚姻法工作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https://www.daowen.com)
1953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广西省人民政府的指示,上林县委和县人民政府在全县开展了一次声势浩大的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活动。县委把宣传贯彻婚姻法作为这个月的中心工作,成立上林县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各乡镇街道设立宣传服务站,印发婚姻法宣传提纲;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宣传婚姻法,各级党组织、妇女组织、新青团组织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中全面开展学习宣传贯彻婚姻法活动;组织一大批县直机关和区乡干部、党的宣传员及积极分子深入乡村和圩镇街道,通过展览、传单、标语、黑板报、墙报、广播、幻灯片、山歌、戏剧等形式,向基层群众开展广泛宣传,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县、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法院在认真受理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妥善处理许多婚姻纠纷案件的同时,开展严厉打击包办、强迫、买卖婚姻,打骂虐待妇女,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活动,促进了婚姻法的有效贯彻实施。
经过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运动,全县人民群众划清了新旧婚姻制度的界限,逐渐形成新的婚姻思想观念和习俗风气,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婚姻制度,自主婚姻明显增多,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大为减少;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家庭民主和睦等新型婚姻制度逐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