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四固定”和定权发证
1960年12月6日至7日,中共南宁地委在南宁召开地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和《关于彻底纠正“五风”问题的指示》以及自治区党委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的补充规定(草案)》,动员和部署整风整社和当前农村工作。
1960年12月15日至28日,中共上林县委召开四级干部会议,学习、贯彻中央“十二条”,传达南宁地委扩大会精神,部署搞好生产队的“四固定”,重新确定现阶段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办法是:确定加强生产大队的基本所有制和生产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在原有土地的基础上参照各队的人口、劳动力和田地数量,对土地做适当调整搭配,落实做好各生产队的劳力、土地、耕牛、农具“四固定”,并做好定权发证工作。(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固定劳力:生产队主要从事田间的劳动力固定在95%。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所占用的劳力不超过5%,保证10~15亩耕地有1个男主要劳动力和1个半劳动力。根据各生产队土地的数量、自然条件等综合计算,使劳动力负担大体平衡。劳动力一经固定,不许轻易调动。生产队之间调剂忙闲,按“自愿互利”“等价交换”原则换工付款。第二固定土地:查清耕地面积。凡属原大队的土地、山林均固定给生产队经营。生产队和食堂以及小块林木、柴山、菜地等归生产队经营和管理。属社员个人的自留地和屋前屋后的果林等归社员所有。除公社、大队经营的水库、塘坝外,小塘坝均固定给生产队经营管理。空坪隙地、山坡、壕基、田墈等都固定下来,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第三固定耕牛:根据耕牛大小、体力强弱、服役能力,统一评定等级和底分,按各生产队耕地多少、耕作难易,适当调整搭配,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后归生产队所有)。第四固定农具:抽水机等机械设备归大队所有,水车、犁耙、粪桶等归生产队所有,锄头、耙头等小型农具归社员所有、自备、自修、自管。
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在“四固定”中,经实地勘察,划定界限,由大队列表登记,印发文书。对稳定人心,珍惜耕地,加强对耕牛农具的管理、养护起到了极大作用。全县定权发证工作与社教和其他中心工作一起进行,至1963年先后全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