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经营管理
1960年,中共中央发文规定,农村人民公社一般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应该主要归生产队。针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带来的严重问题,中共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调整的重点在农业,确保生产基本单位的稳定,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当年10月,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分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对于大队干部的补助工分仍按上半年规定15~20个最高工分的劳动力平均工分补助30%~50%的办法,一个大队补助名额规定3~9人,最多不得超过9人,看大队大小而定,其他大队干部和小队采取因公缺工补助工分的办法。对于包产的处理实行超产奖励,减产惩罚,超产部分20%归大队,80%归小队,其中粮食40%卖给国家,40%归小队,保证留足基本口粮。
1961年10月10日至13日,上林县委召开四级干部会议,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变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和毛泽东《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给中央局、各省区市党委的指示》以及自治区党委三级干部会议精神,研究做好调整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会议经过充分的讨论,决定11月初起在巷贤公社的郡村大队、三里公社的文记大队、乔贤公社的贤按大队、西燕公社的六面大队4个大队,进行全县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试点工作。所谓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其主要内容就是把过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大队基本核算单位改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仍然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样改了以后,生产队除按照规定上缴给大队的部分现金、粮食以外,其余全部由生产队进行分配。同时,不再实行“三包一奖”和大队统一分配的制度。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试点结束。11月28日至30日,召开全县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12月初起,全县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工作分2批铺开。第一批是三里、双罗、万福、塘红、中可、龙头、厂圩、木山、乔贤、恭睦10个公社102个大队891个生产队,占全县大队和生产队数的约30%。这样安排的好处:一是集中连片,在多数干部缺少经验的情况下,比较方便领导,能保证搞深、搞透,培养干部;二是都是山区半山区,玉米种植面积大、季节早,先搞完第一批,有利春耕生产;三是这些地区征粮、购粮、换粮和其他农副产品派购粮任务均已基本完成。时间要求20天左右,月底前结束。
1962年1月初,全县对第一批铺开进行总结后布置第二批铺开,共13个公社(大丰、里丹、亭亮、万加、巷贤、澄泰、白圩、狮螺、覃排、云灵、西燕、佛子、镇圩)384个大队1705个生产队,1月30日前基本结束。全县24个公社,除东春林业公社以外,其余23个公社490个大队2600个生产队全部铺开,只有少数群众主张继续实行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大多数群众同意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经过广大社员群众充分的讨论和提意见,最后全县各公社、大队、生产队90%以上的社员群众同意由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改为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后,生产经营和分配由生产队自主决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逐步建立计划、劳动、财务等管理制度;生产队内实行劳动工分制,按劳动工分为主进行分配;队内孤老、病、残人员由队内民主决议照顾供养或补助措施,切实纠正平均主义和“不劳而获”;生产队经营除以农业生产为主外,还可以经营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等,有条件的还可以适当经营手工技术性质的农副产品加工或其他项目的副业,以增加生产队的集体收入。从此,上林初步解决了1956年高级合作社开始的,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进一步发展的集体经济分配工作中严重的平均主义问题。
1961年5月9日至15日,上林县委召开四级干部会议。会议主要学习贯彻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自治区党委关于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的17条补充规定和地委的11条补充规定,提高思想,贯彻分配大包干政策,纠正单干思想,反对包产到户,本着“有产可超,个别调整”“国家过得去,群众也过得去”的原则,在全县范围内实行粮食“三定”(定总产、定征购、定亩产),“三年不变”,解决全县人民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为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的生产计划打下良好基础。“三定”结果:全县全年粮食定总产6955万公斤,征购任务1850万公斤,平均亩产94.5公斤。会议认为,完成这个任务是艰巨的,但有利条件是很多的,定产不高,留有余地;从历年产量情况看,1959年粮食总产7200万公斤,平均亩产106.5公斤,1960年粮食总产6850万公斤,平均亩产90.5公斤,因而,只要努力,1961年至1963年每年粮食定产任务6955万公斤,平均亩产94.5公斤,完全有产可超。
1962年2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再次确定以生产队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规定至少30年不变。这一规定是符合农村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1963年,上林县重新调整粮食征购任务。粮食统销“以人定等、以等定量”,实行“低口粮瓜菜代”的措施。同时,分地区定起征点,以生产队为单位,按全年粮食总产量扣除种子、统筹、饲料后,以产稻谷地区每人每年留粮超过180公斤,主杂粮地区超过165公斤,玉米地区超过140公斤为起征点。超过这些标准的要交售征购粮,完成征购任务后还有余粮的可多分口粮。稻谷地区每人每年口粮在180公斤以下和165公斤以上的为自给自足,国家不向该队征购,也不给统销。口粮不足165公斤的,则统销补足165公斤。主杂粮地区在165公斤以下和150公斤以上为自给自足,每年核定产量,由生产队自报,大队审查,公社核实定案。粮食征购的调整,保证了农村口粮的稳定,对农民的休养生息起到重要作用。
上林县经过这次重大调整后,使生产队为单位的分配权达到统一,促进了社队事业全面平衡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