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放开集市贸易

四、放开集市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1957年,上林县人民委员会重视集市贸易,每年冬季,县城国营商业公司和县、区供销合作社以及乡基层供销合作社都在县城或各区、乡所在地举办物资交流大会,还邀请邻县的商业单位和供销合作社参加。交流大会是一年商业购销最旺的一次贸易活动。

1958年“大跃进”期间,根据上级的指示,上林商业管理机构大调整,商业批发经营机构和零售网点的发展受到影响,所有集市贸易被取缔,农忙时商店关门,不许社员赶圩。(https://www.daowen.com)

1960年,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恢复和组织农村集市贸易的通知,逐渐开放集市贸易。1961年6月19日,中央发出《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简称“商业四十条”),指出:现阶段我国商品流通有3条渠道,即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农村集市贸易。国营商业是商业的领导力量;供销合作社商业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农村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商业的必要补充。一切商业企业单位都应该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各种责任制度,实行经济核算,节约人力、物力、财力。账货必须相符,既要有商品账,又要有金额账。坚决克服不讲核算、不计成本、铺张浪费的现象。要建立健全奖惩制度,赏罚分明。当年,上林县委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指示精神,及时调整商业管理体制,开放集市贸易,开放适当的农村自由市场,全县消费品零售总额达680万元。

1962年,全县在开放集市贸易的同时,全面恢复国营百货、生产资料、医药、贸易、饮食、糖烟等专业公司经营,允许农村有适当的自由市场。这期间,商品供应尽管一些主要商品如粮、油、棉布等凭票供应,但商场商品供销渠道恢复畅通,社会消费品品种和数量增加,社会商品零售额逐年递增。同时,全县所有的圩场全部开放,并将1959年以来的10日一圩恢复为3日一圩,形成国营商业、合作商业与集市贸易并存的流通网络。下半年起,根据中央颁布的“商业四十条”规定,把1959年至1960年下放到人民公社的人权、财权、商权收回。商业管理体制由块块管理改为条条管理,并把国营商业经营与集体性质的供销合作社经营分开。年末,全年全县消费品零售总额800万元。1964年,全县消费品零售总额9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