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开荒扩种

三、大力开荒扩种

从1958年开展“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以来,由于执行错误的“左”倾路线,造成生产力的巨大破坏,工农业生产均下降减产,上林和广西各县一样面临着粮食供给困难、饥荒严重的局面。面对这一严峻的形势,1960年12月,上林县委贯彻落实中央“十二条”,号召全县社队大力开荒扩种。(https://www.daowen.com)

1961年3月,中共上林县委召开四级干部会议,贯彻中央“农业六十条”,商讨应对粮食供给困难的措施。会议经过热烈的讨论后,县委书记处书记蓝祥美代表县委做出决定,全县要贯彻执行中央“十二条”“农业六十条”指示精神,恢复生产队社员自留地分配,允许生产队和社员个人开荒。会后,县人民委员会作出规定:一是生产队社员自留地一般按大队耕地面积的5%~7%留足;二是生产队在保证完成生产大队包产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荒扩种,开荒数量不限,土地归生产队长期使用,不计包产,产品全部归生产队所有;三是社员在保证完成基本劳动日和交售家肥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开荒扩种,开荒数量以社员家庭人口计,每人可开荒2分,总的在一个队内社员经营土地不能超过15%;四是社员自留地和开荒扩种收益的产品归社员家庭所得。全县贯彻中央“十二条”“农业六十条”以后,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生产有了很大恢复和发展:1960年全县开荒面积6231亩,至1961年末,开荒面积达9531亩,为群众多打粮食,度过饥荒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