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办全民企业的调整

一、县办全民 企业的调整

在“大跃进”运动中,上林县脱离经济基础,盲目大办工业、大炼钢铁,各种工业一拥而上,先后建设14个厂、矿,大量农村劳动力和大量资金物资转向工业。在发展工业中,没有贯彻以农业为基础的思想,没有从当地发展工业的实际需求出发,直接为农业服务的轻工业办得太少,工业产品中特别是轻工业产品,如肥料、农机具及修理、人民日常生活用品等,都不能满足市场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但工业生产规模却盲目扩大,工业总产值连续3年大幅度增长:1958年工业总产值240.72万元,1959年408.72万元,1960年675万元。农业总产值在1958年增产后,1959年和1960年连续2年较大幅度降低。由于农业连年减产已无法支持工业“大跃进”了,工业规模和发展速度严重超越农业的承受力,造成当时国民经济严重困难。

1961年2月中旬至10月,自治区党委根据中央关于抓好工业调整的指示精神,先后召开广西计划工作会议、工业工作会议和财贸工作会议,提出要适当调整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发展速度,提高农业和轻工业的发展速度,适当控制重工业的发展,缩小基建规模;对1958年至1960年3年来的工业高速度增长同农业这个基础不相适应的进行调整,压缩基建投资。11月初,县委贯彻中央《关于当前工业问题的指示》《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工业七十条”)和自治区党委计划、工业工作和财贸工作会议以及南宁地委工业工作会议精神,总结3年来工业发展的成绩经验,全面落实“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制定1962年工业调整方案,实行保、关、并、退政策,化肥厂、砖瓦厂、造纸厂、钢铁厂和六卡煤矿等厂、矿调整下马,仅保留县发电厂、县印刷厂、县综合加工厂、县酒厂、木山煤矿和县大米加工厂;凡1958年招工进厂、矿的工人,在本人愿意、生产队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回到生产队;人民公社一般不办工业,现有社办工业的铁业可以改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没有发展前途、没有经营条件的厂、矿一律停办;由国家供应的农村手工业工人家属的口粮一律划归生产队供应。

1962年,贯彻中央关于工业要退够的指示,全县工业企业除大米加工厂、印刷厂及火力发电厂外,其余全部下马。1963年全县国营工业产值78.72万元,比1957年下降17.16%,全县集体工业产值76.69万元,比1957年下降21.51%。通过调整,全县各工厂企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工业七十条”,制定本单位的“五定”“五保证”方案,整顿和恢复生产计划、财务安全、物资、定额和质量管理以及设备检修、经济核算等主要制度,整顿、调整一些企业的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基本上达到5个有利于的要求:一是有利于服务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二是有利于生产关系更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三是通过调整,布局更趋合理,有利于加强经营管理;四是有利于调动企业和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五是有利于减少国家商品粮的供应,缓解国家粮食供应紧张的局面。同时,各工厂企业组织职工群众学技术、学文化,开展劳动竞赛,全县工业企业生产呈现出稳步发展的新局面。

历时3年的工业调整,1964年后全县工业总产值逐步回升,1965年工业总产值达到226.83万元,比1961年增长3.4%,是1957年的1.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