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规民约与法制教育活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乡规民约与法制教育活动

乡规民约自产生以来,一直在乡村中与国家法制共同发挥着维护正常秩序的功效。不少乡村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地方实际情况,采取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把干部群众需要履行的有关义务和必须执行的规章制度,以乡规民约的形式确定下来。根据《森林法》,增加了有关森林保护的条约;根据《婚姻法》,增加了有关恋爱、婚姻、家庭的条约;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令,增加了有关节制生育、少生优生的条款。可见,乡规民约在配合法制教育和实践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维护生产秩序教育

乡规民约作为群众自己制定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在维护生产秩序方面,如封山育林、护山护林、禁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水利设施、禁止乱放家禽家畜等方面有着重要而又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护山护林为例,乡规民约的护林使命历来有之。解放初期,有些地方采用传统的乡规民约的办法来保护森林:

云南省师宗县龙庆公社束米甸大队不阔生产队采用传统的会青封山办法,使得境内一万多亩山地,全被森林覆盖,处处郁郁葱葱。会青,聚会青山的意思;办法是,每年给队里护林员20棵树木作为难以避免的损耗,如超此数,又抓不到偷伐树木的人,就对护林员实施罚款。偷伐树木的人被抓住(包括干部社员在内),按队的护林公约实行罚款。所罚款数,一半奖给抓获者,一半归队。交了罚款外还得照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办法,由偷伐树木的人办好酒席,全队每户去一人并邀请附近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赴宴。宴会上由偷伐树木的人做检查,由主持人重申护林公约,以达到惩罚少数人、教育大多数、扩大影响、有利护林封山的目的。这个队,从1962年实行此种办法以来,队长换了两任,但办法没有变;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后,也没有变。

可见,从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一些农村依靠传统的乡规民约来保护森林,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1979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森林法》(试行),1984年9月我国颁布《森林法》。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许多地方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恢复和健全护林防火的乡规民约,将森林法规与地方性乡规民约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补充完善了《森林法》所未提及的护林措施,展开了群众性的全面治林护林工作。各地的护林乡规民约,都不同程度地对护林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福建省闽清县金沙、白樟、塔庄等公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恢复和健全护林防火的乡规民约,保护森林资源。国家《森林法》(试行)颁布一年来,全县十四个公社(镇),森林火灾有十三起,烧毁林地一千四百多亩,乱砍滥伐现象仍然很严重。为什么刹不住破坏森林的歪风呢?原因之一,是以前建立的护林防火的乡规民约在前些年被当作“管、卡、压”给批掉了。已经恢复了乡规民约的社队,情况就大不一样。拥有十多万亩森林的金沙公社,在贯彻《森林法》的同时,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发动群众整顿护林防火组织,恢复了护林防火的乡规民约。民约具体规定,毁林引起山林火灾事故的,除赔偿损失外,还要负担灭火人员工资,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民约生效三个多月来,全公社没有发生一起山林火灾,乱砍林木的事件比实施民约前减少百分之九十。目前尚未恢复和健全乡规民约的梅城公社,尽管领导机关的城关木材检查站也在路口设有关卡,但今年春节前后三个月时间里,就发生火灾三起,乱砍盗伐林木现象仍不断发生。[101]

可见,护林防火的乡规民约是贯彻执行《森林法》的必要补充和可靠保证。由于不同区域人为破坏林木的方式方法不同,这就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规章加以防范。实施范围广泛、位阶较高的法律法规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各地针对实际情况,分析护林法规无法顾及的具体情形,因害设防,在乡规民约中提出了一些更为具体、有效的措施,并不断地补充完善。

宁波市1700余个乡规民约,都较具体地补充完善了《森林法》所未提及的护林措施。留笋养竹期间,禁止偷挖竹笋;水果成熟期间,不准私自进入果园采摘;新造林地严禁牛羊上山;护林防火期禁止带火种进林地和封山期间严禁砍柴;等等。象山亭溪乡洋北村有一位村民违反村规民约,擅自在禁止上山的“出笋期”挖了两株毛竹笋,结果按规定被罚款200元。由于治林有章可循,该村近几年来留笋养竹大有起色,毛竹每亩竹数由1983年前的200多株增加到目前(1987年)的300株左右。[102]

对违反护林乡规民约的人,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凡规约都有约束力,违犯了乡规民约是要受到批评或处罚的,这就把治标与治本、惩罚与教育结合了起来,强调防重于治。各级调解人员把乡规民约视为一把尺子,有了它,说话、办事有准头,解决问题有根据。乡规民约规定的处罚条款明确,措施具体,裁量幅度小,处罚程序简单,只要事实掌握清楚就能实施处罚,避免了法律、法规极严格烦琐的程序。镇源县勐大公社平掌大队采脂员赵昌册私砍一棵料子换缝纫机票,群众揭发后,经大队研究决定,除罚款30元外,还责令他书面检讨,并取消其采脂员资格。回短大队高抗地生产队妇女队长刘仕芬烧地引起林火,大队立即发动群众245人上山扑救,使大片森林免遭损失,事后将肇事者赔偿的误工费全部分给扑火的社员。这样既调动了群众护林的积极性,又使大家受到了深刻的教育。[103]由于严格执行,照章处罚,不徇私情,大家都能够认真执行乡规民约。

(二)整顿社会治安教育

基层的治安治理,必须是法律、纪律、道德、文明、礼貌等相互结合的综合治理。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主要的,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些人会在犯罪的边缘滑来滑去,做出一般违法和不道德、不文明的事。有些农村,社会治安存在不少问题,诸如任意占地盖房、偷摸公物、吵架斗殴、走私贩私等等。光靠法律难以解决类似的所有问题,光靠干部也“管不了”“管不好”这些事情。制订乡规民约,就是群众自己参与管理,自己提出明确具体的行为准则,定出人人必须遵守的纪律。“立法人”“执法人”都是本乡本土的群众,谁破坏了乡规民约,都逃不脱群众的眼睛,都不能不受到舆论的谴责和规章的处罚。(https://www.daowen.com)

云南省宜良县草甸公社后所大队共有3个自然村、12个生产队。前些年,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存在不少问题。盗窃团伙活动猖獗,小偷小摸盛行;一些社员为建住房,占用自留地,乱霸地盘,常常争吵不休;为牲畜糟蹋自留地庄稼而闹纠纷的事经常发生。谁坚持原则、主持公道,谁就会遭到一些人的讽刺打击或暗算,正气压不倒邪气。1981年2月,大队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文件,认识到要解决队里存在的这些问题,单靠司法机关根据国家的法律法令惩办犯罪分子是不够的,必须想办法进行广泛深入的政治思想教育,使惩办与教育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防重于治。经过充分酝酿讨论,大队订立了盖房、护林防火等十六条规约。在执行规约中,重在教育,对情节较重和态度不好的酌情惩罚。该大队狠刹歪风邪气,不到一年时间,就扭转了多年的混乱局面,出现了崭新的社会风气。[104]

乡规民约能够针对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切合需要,因时因地制宜,针对性时效性强。乡规民约既可管违法、违纪,又可管民风、家风、村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尤其重要的是,许多地方的乡规民约已发挥了预防、阻止经济生活中违法活动的作用。

(三)调解纠纷及惩罚违章教育

在乡村,一旦村民之间发生冲突与纠纷,往往并不会立即想到法律,而是本着以家族和乡邻关系为重的考虑,依据乡规民约来进行调解和处理。

金星大队社员吕先成砍杉树一棵,调解人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规定罚款20元,并令其负责看管山林……《乡规民约》订立后,各级干部敢说、敢抓、敢管,办事公正,因此,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提高了,工作责任心也加强了。群众赞扬说:“《乡规民约》是面镜,该奖该罚一照清。”今年以来,六池公社处理各类民事纠纷70件,小偷小摸、打牌赌钱已基本杜绝,打架斗殴由去年的27件下降为9件,发生的纠纷除一件移送区法庭处理外,其余纠纷都解决在基层,基本做到“小事不出队,大事不出社”。[105]

由于农村目前没有公安派出机构,大部分的法律政策规定在农村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公社只有裁决“警告”之权,不能适应处理农村治安问题的需要。因此,乡规民约在这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乡规民约主要靠社会舆论的力量和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来维持,而且可辅之以必要的经济惩罚和纪律(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如打伤人赔偿医药费、营养费、误工损失等;行政制裁,如没收、罚植树、罚义务劳动等。湖南省通道县黄土乡盘寨村的一款乡规民约有以下条款:

1.偷鸡(或牛、马、狗),不论偷几只,罚“四个100”(即100斤米、100斤肉、100斤酒、100元钱);2.偷砍杉木、油茶、马尾松,不论多少,没收并罚“四个100”(同上);3.偷杂木一根20元,楠竹一根25元;4.偷砍笋一个10元(根据现在市场价格适当调整);5.炸鱼,一炮50元,电打鱼也不许,但可以钓鱼;6.严禁砍伐护岸林,违者罚“四个100”(同上);7.偷一个橘子0.5元;8.有人在外面做坏事,村里人不去忙帮,由外村人处理;9.家里、山上有火情,不论烧没烧起来,一律公开检讨;10.畜生损坏庄稼,公开检讨。

这些条规虽然表面看上去简单、琐碎,但都与村民日常生活分不开,条款清楚明了,非常具体、实用,便于操作。所规定的处罚项目又很独特,比如“四个100”,米、酒、肉、钱,这些恰恰是村民维持生计的必需品。可见,乡规民约的处罚措施径直联结村民的日常生活,“威慑力”较强。

由于乡规民约是对特定范围内的群众产生规劝力和约束力,因此其惩罚及调解措施,必须民主制定,不能搞官定,同时其内容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既要适度,更要合情合理合法。只有这样,群众才能心服口服,也才易于执行。

浦城县余梁大队规定滥砍毛竹,自用每根罚1元,出卖每根罚2元;杉木自用每根罚5元,出卖每根罚25元。但又考虑到群众实际需要,规定青年成家,每人批给一立方米杉树做家具;盖房批给杉木120根;做簸箕、箩筐,每户每年批给毛竹20根。有个住在偏僻山村的社员砍了10根毛竹,要罚,他说不知道大队有此规定。一查,发现大队给他的《公约》尚在他小孩的书包里,小孩忘记交给父亲,就免罚了。如此合情合理,执行也就顺利。[106]

乡规民约是群众的行为准则,但毕竟不是法律。因此,在实施乡规民约的过程中,仍然主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依靠乡间社会舆论,以防为主,教育群众自觉自愿遵守,遵循教育预防为主、处分责罚为辅的原则。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