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提出,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注重各方面法律制度的协调发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1.法律制定情况
(1)2016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管控;二是保障;三是能力建设。简单地说就是:管控好、保障好、准备好。这“三好”体现了该法的立法宗旨和着力点,这主要是基于加强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的管控及陆地资源过度开发所造成的环境危机的深刻教训。其实,随着深海资源的价值不断受到重视及获取技术的提高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在我国制定该法律之前,其他国家已经制定有关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的法律,其立法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深海资源。我国是世界上首个获得3种国际海底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合同的国家。该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专门研究机构对立法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召开各种研讨会、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论证会近百个。例如,2015年11月24日,《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草案)》专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现阶段我国推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的立法工作,既是现实的需要,又具有战略意义。这部法律,有利于彰显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家形象,更有利于依法维护我国的国家权益。专家学者建议,应以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要求,综合考量法律调整的范围及管理的力度。[2]
(2)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旅行。这部法律的草案经过了两次审议,从动议、论证,到修改、审议,慈善立法可谓“十年磨一剑”。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传统文化传承发扬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慈善法第一章第七条将每年9月5日定为“中华慈善日”就体现了中华民族一直崇尚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的慈善精神。慈善法通过也引发了一些争议。慈善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有专家指出,这就是说,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都具备受托人的资格,其是否作为受托人,应该尊重委托人的意愿,获得委托人的信赖,由委托人确定,但是自然人、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以外的组织没有被纳入受托人范围。慈善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项规定改变了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应当设立监察人的刚性规定,采用的是任意性规范,放松了对慈善信托的规制。[3]
(3)2016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无论是范围和规模都有所扩大,而且活动的内容及其深入程度都表现出新的特点,急需引导和规范管理。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在代表法律委员会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时就指出,制定这部法律,不仅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引导和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说,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填补了规范缺失和秩序空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谢增毅表示,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体现了服务与管理并重的理念。[4]
(4)2016年7月2日,历经三届全国人大、四次审议、酝酿十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发展近30年的资产评估行业终于迎来首部行业大法,填补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无“基本法”的空白。资产评估活动不仅直接涉及资产交易双方的权益,而且是一项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该法的出台,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各方面普遍评价称,资产评估法明确了资产评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规范了资产评估活动,健全了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责任,对于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据了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资产评估领域已经形成了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在内的六大类评估专业,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等五个部门管理,即采取所谓的“五龙治水”体制。因此,立法中,这种管理体制该统还是分,争论了很久,也是最为纠结的一个内容。经过大量立法调研后,立法机关认为还是按照现行体制,实行一种分行业、分部门的管理较为合适。国务院的一些行政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要是对评估行业进行行业监管,另一方面,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功能。[5]
(5)2016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随着国防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国防道路的交通运输条件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国防交通法是党的十八大后第一部国防立法,对于规范国防交通活动、提升战略投送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现实意义和重要作用。
(6)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随着网络与人们经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网络安全问题已经和人类自身安全问题密切关联,越来越受到人民和国家的重视。面对网络空间安全的综合复杂性,网络空间安全风险“不可逆”的特征进一步凸显。网络安全法需确立“防御、控制与惩治”三位一体的立法架构,以“防御和控制”性的法律规范替代传统单纯“惩治”性的刑事法律规范。网络安全法对维护网络空间主权、规范网络安全实践、指导下位法的制定完善等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然而,“有外媒诬称《网络安全法》中的‘安全可控’,就是政府要获得密钥和源代码,能够随时‘侵入’系统。这完全是信口开河、胡说八道。‘安全可控’是指用户‘自己用的产品自己做主,而不是让厂商做主’,具体而言是三层意思:一是自己的信息不能让别人想拿就拿走,二是自己的系统不能让别人想控就控制,三是厂商不能依靠用户对产品的依赖而威胁用户对产品的自主权、选择权,甚至要挟用户”。[6]
(7)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文化领域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此次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重在引导、规范、支持、保障电影产业的发展。“这次通过制定的《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有新增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审批等行政审批的项目。《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对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直接提出了倡导性要求,设定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将有利于电影从业人员树立社会形象,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7]
(8)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从无到有,从初具雏形到走向成熟,中医药法凝聚了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智慧。近代以来,随着西医的传入,中医的地位不断受到挑战,甚至有存亡之危。1917年,余云岫在《灵素商兑》一书中,就主张“废医存药”。自此以后,社会上歧视中医药、否定中医药、取消中医药的说法和做法一直不断,一有风吹草动就引发存废的争议。鉴于中医的生存环境堪忧,中医学家董建华院士1983年提议中医药立法,通过法律来保护中医药的发展空间。立法保护中医药,不只是出于民族情感,更是现实需要。因为中医药在海外的传播发展,已经对我们在这个领域的话语权形成了挑战。国际标准化组织收载针灸针、中药材重金属限量等7个标准;13个中药46个标准被美国药典收载;丹参、三七等66个中药标准收入欧洲药典。再不立法保护中医药,中医药的国际标准都有可能不再是我们说了算,到时候恐怕悔之晚矣。[8](https://www.daowen.com)
(9)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不仅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尤其是雾霾范围和程度的扩大化,给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的威胁。因此,这次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体现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个税收法定中的“法”,严格地讲是法律,不包括法规。我国现在有18个税种,只有3个税种通过人大立法。个人所得税法制定得很早,1980年由全国人大制定,后来改了6次,2011年是第六次修改;企业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制定的;车船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1年制定。其他15个税种由行政法规规定。立法法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起研究,达成一个共识,就是国务院不再出台有关税收方面的行政法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法律;而且,准备分期分批地把15个税种在2020年前制定为法律,这个任务非常重。
(10)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共文化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又由于公共文化的公共性特征,其影响不仅是范围广而且时间长。因此,“作为文化领域基础性、全局性、基本性的重要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分析说。我们党长期形成的文化建设方针、政策、要求都体现在了这部法律当中,为以后文化门类的立法提供了重要依据。其中,亮点一:科技助力公共文化服务;亮点二: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亮点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亮点四:重点扶助贫困地区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亮点五:违法必究。[9]
(11)2016年,民法总则草案经历三次审议,分别是2016年6月27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6年10月3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2016年12月19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每次审议之后,都会把民法总则草案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15503人次提出的70227条意见。民法总则草案的编纂,始于2015年3月。根据计划,全部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预计将于2020年完成。也就是说,从2015年3月启动编纂民法典到2020年3月争取形成统一的民法典,要历时整整5年。[10]
2.法律修改和解释情况
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的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随着人们休闲时间的日益增多及空巢老人、单身人士的增多,收养、放养野生动物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化的社会现象。因此,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是这次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作出修正,以充分体现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地位的统一公平要求。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12部法律的决定。这些法律的修改完善进一步体现了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及政府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途径和形式,既需要通过政府支持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要对其办学定位和方式进行引导和规范。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具体解释: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1)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2)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3)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4)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1]为了依法管控遏制“港独”现象的滋生蔓延,依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是一条重要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