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
1.立法总体情况
从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规制定、修改和废止及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情况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全年完成地方性法规11件次,其中制定5件,修订3件,修正2件次,废止1件;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3件。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3件、修改5件、废止1件,作出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件;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和自治旗地方性法规17件。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全年共审议法规草案16件,通过9件;批准设区的市和民族自治州、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16件。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14部;对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作出审查批准决定6项;清理了76项法规、决议、决定;完成确定10个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年共制定、修订、修改地方性法规22件,批准35件。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省本级法规项目9件;审查批准设区的市制定的法规12件;及时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了煤炭条例、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10部法规中的相关条款。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35件,表决通过31件,其中制定7件、修改24件。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全年共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14件;批准市州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31件。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年制定地方性法规9件,修改地方性法规6件,批准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19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6件,修订2件,修正7件,废止3件,审查批准7件。[12]
2.立法领域
经济发展重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改革、重要民生、农村扶贫、节约能源、科技创新、安全生产、公路建设、边境管理、两孩生育、食品安全、精神卫生、乡镇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等。例如,《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9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题评估。专题评估的相关意见应当提交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会议,供委员审议时参考。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提出专业性评估论证意见。[13]2015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河北省预算监督条例》,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可以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法联名提出修正本级预算草案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修正案通过后,人民政府应当调整预算,提交本次大会表决。[14]
3.立法导向、理念
导向方面:坚持战略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促进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协调,促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相统一。例如,2017年1月20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此项立法工作开展之初,就鲜明地提出了三个问题:这项法规是行政法还是社会法;开展全民健身的主体是政府还是公民,全民健身是实行政府主管、主办的行政体制,还是实行政府主导的公共治理体制;当前制约全民健身开展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这样,立法工作始终围绕着破解这几个难题进行,实际上就把立法工作和改革工作有机地统一起来。经过反复研究论证,确立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公民为主体,以基层为重点,实行政府主导、社会主办、单位支持、市场参与、共建共享的公共治理框架。[15](https://www.daowen.com)
理念方面:牢固树立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理念,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可执行、真管用,真正成为指导地方立法工作的依据和指南。在处理立法质量与数量的关系时,新制定的法规精细立法,严把质量,控制数量,增强地方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过去制定的法规,加大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力度,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做到“精立多修”。在处理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关系时,要克服照抄、重复上位法的问题,在用立法解决本地问题、增强地方特色上多下工夫。在处理综合立法与专项立法的关系时,要逐步向减综增专的立法方向转变,把立法的重点从大而全的综合性法规转移到各个领域的重点问题上,针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立法,尽量做到“一事一法”。例如,《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7月22日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性质,确定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就近、及时、准确、规范等标准,对急救站点的规划与设置、急救服务的规范与保障、患者权益、政府监管等问题作出了制度安排,并对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医护人员激励约束机制做了规定。全面体现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16]
4.地方立法的基本经验及思考
地方立法的基本经验:不断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注重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为落实党的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提供制度支撑;各地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抓手,推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取得新进展。[17]重视专家参与立法工作,将建立健全专家参与立法机制。[18]一方面,通过明确改革发展的总体方向,给出改革发展的“路线图”,形成各方合力,做到“定向”“定心”“定力”。另一方面,要加强相关领域改革的立法。[19]
5.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机构设置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273个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中,已有259个依法设立了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占95%。其中,有65个是在立法法修改前设立的,有194个是在立法法修改后设立的。虽然这些设区的市过去没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但有的早在20个世纪80年代就设立了法制委员会,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职权,如河南的鹤壁是1984年设立的。未设立法制委的有14个,占5%,涉及5个省、自治区。有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设立了法工委,如浙江的温州、山西的长治是1983年设立的。未设立法工委的30个,占11%,涉及6个省、自治区。其中,黑龙江的10个市的编制正在审批中,经批准后一并设立,云南的楚雄彝族自治州是由有关专委会承担立法工作,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是由民侨工委负责立法工作,还有一些市州正在筹建法工委。另外,海南的三沙未单独设立法工委,法制外事工作委员会挂靠在办公室。[20]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立法法修改以来,截至2016年12月底,各省、自治区确定设区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自治州共268个,除地方立法条例之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14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