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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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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在历史上的意义自不待言。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不仅是巩固执政根基、取得反腐长效之“技”,更是治国理政、布局谋篇之“道”。“依法治国”作为符号、标语的政治效果不容否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符号、标语本身就具有某种正当性和拘束力。它甚至可能会“溢出”执政者主观设想之外,产生一种历史性效果。为此,我们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抽身于当下的特定时刻和情境,从整体史与文明过程的视域来理解人类的法治理念与实践,进而明确法治中国(中国法治化)的历史意义与面临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法治讨论,讨论中国法治的建构问题呈现出这样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理论话语的多元化。学者们从不同的理论旨趣、逻辑出发点和不同的话语渊源出发,建构成诠释中国法治化的道路。大致有三个不同的理论向度:

1.人文主义(权利定向)的法治论。这种法治论强调西方启蒙时代以来的人文主义话语,以尊重人、关怀人的价值和尊严为主旨来建构中国当代的法治模式,因而在“个人权利—国家权力”的双向秩序中较为注重对个人权利、自由的保护,主张法律应以权利为本位,倡导普遍的契约自由原则,要求建立国家权力的制约机制和以宪法为基础、以私法(民商法)为主干的新的法律体系。(https://www.daowen.com)

2.改良主义法治论。此种法治论强调政府在法治建构中的主导地位,认为与西方一些国家的社会演进型法制(法治)不同,中国目前正在进行的法制建设是一种政府推进型的法制,其前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法制目标和实现步骤的战略设计与思考,取决于政府对近期行动计划与长远行动目标的统筹谋划和适时合理推进的结果。中国当代法治的出路,在于从整体上设计出法制(法治)的外围部分(加强法制)与核心部分(政治体制改革)相统一的法制发展战略。[2]

3.历史主义法治论。此种法治论认为,在中国不可能有先验确定的法治之路;中国现代法治的建立和形成是一个渐进发展的模式,它最需要的是时间;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不可能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利用本土资源,重视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习惯、惯例和传统。[3]

我们之所以要对当前法学界流行的各种法治建构的话语作上述类型学归结(当然,任何类型学分析都不可避免地带有“非此即彼”的武断色彩),目的在于厘清我们当下所要谈论话题的语路和语境。笔者感到,学者们关于法治建构问题的争论,其实并未超出19世纪末以来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出现的“礼法之争”“体用之辩”这个大的历史语境。所不同的是,今天所谓的“礼”“法”“体”“用”已随着社会的变迁而被注入了新的文化内涵,在更为广泛的语义空间展现传统/现代、东方/西方、守土/西化、整合/解构、一元/多元、特权/平等、人治/法治、集权/分权、稳定/发展、权力/权利、封闭/开放、保守/创新、主流文化(正统意识形态)/边缘文化、政府/公民、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等等多重矛盾的话语。这些多重复杂矛盾的话语,就成为我们在建构当代中国法治模式时不可能舍弃的言谈条件(前提)。舍弃这样的话语,我们就不可能寻求到大致认同的知识范式和共同商谈(或论辩)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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